关于印发《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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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3 20: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人社规〔2017〕5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人社、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规范和完善我市公益性岗 位开发管理工作,现将《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7年9月30日 

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安排就业 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政府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主要包括:

(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 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三)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七)残疾人;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九)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上述人员中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就业援助的,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援助的对象。

第四条  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的原则,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坚持“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发总量控制在全市城镇从业人员 总数的1%左右,开发方向应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适应全市重 大改革的需要、适应全市就业工作发展的需要,向基层服务窗口倾斜、向急需加强公共服务和民生管理的部门倾斜。

结合本市实际,公益性岗位设定为以下4类12种:

(一)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 类,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理、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和劳动关系协调协理等2种岗位。

(二)基层民政事务管理与服务类,包括民政工作协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理等2种岗位。

(三)基层市政公共环境及设施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公共设 施维护协理、公共环境绿化养护协理、公共卫生保洁协理、治安维护协理等4种岗位。

(四)其他基层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工会协理、调查协理、统计协理、综治协理等4种岗位。

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种类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  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岗位开发使用申请。

对审核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由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岗位开发使用单位联合发文,纳入全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管理。其中岗位开发规模、招聘对象、招聘条件与形式、日常管理方式等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确定;岗位人员待 遇标准及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由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确定。

用人单位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章  人员的招聘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本着“面向社会、保证重 点、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按公益性岗位招考公告要求报名。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按岗位对象不同,采取公开考试或公开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考试参照人事考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1.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社会管理类岗位采取公开考试的方 式进行招聘。属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岗位 开发使用单位组织实施。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 环节后,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办理备案。对聘 用后不到岗或到岗后1个月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按依次择优聘用原则,从未聘用面试人员中,按序补聘并充实到岗。属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2.基层公共服务类和政府开发的其他类岗位,采取公开考 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属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 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根据报名人数情况,采 取直接面试确定或推荐安置的办法进行。属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 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社区公共服务干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21 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新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审核后,应在市、区人社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市直或区直单位工作的,应由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见附件1);在街道(乡镇)、社区工作的,由街道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 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 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年度考核 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下一年度不再继续聘用。考核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死亡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

(三)不能胜任分配的工作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连续旷工15 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日的;

(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于次月 10日前将变化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申报补贴资金时应如实报告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情况。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岗位补贴 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确定为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5倍,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每种岗位的职责任务等不同情况,由 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社会 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 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发的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安排在市直单位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 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负担;由市级开发且人员安排到各区服务窗 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财政共同分担  对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负担。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原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在岗人数和补贴标准,定期向市、 区人社部门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拨付程序为: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市直单位服务窗口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市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区直单位服务窗口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并交以下资料: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时提供);

2.《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每季度提供);

3.《武汉市(      )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名单》(一式三份,见附件3,每季度提供);

4、《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变化情况表》 ( 一 式三份,见附件4,每季度提供);

5、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证件中记载岗位补贴内容的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或变更时提供);

6、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武汉市公益性岗位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见附件1,初次申报或变更时提供);

7、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工资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每季度提供)。

市、区人社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 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公益性 岗位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银行帐户,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就业创业证》 “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记录”栏内,如实记载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按要求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情况,造成相关补贴资金流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核减该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公益 性岗位补贴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对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的管理。

每年12月20日前,市直使用单位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

每年12月10日前,区直使用单位及街道(乡镇)将公益性 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区人社部门。12月20日前,各区将汇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

第二十五条  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人员数据库,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及补贴资金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规〔2011〕2 号 )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2.(       )年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

贴申报表(    月至    月 )

3.武汉市(       )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名单

4.武汉市(       )年度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变化情况表(    月至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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