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杰视点|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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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的法律解读

2024-04-09 09: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英国高等法院对于制裁条款的解读

对于该条款的解读,笔者查到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最近公布的【2018】EWHC 264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有关一家注册在欧盟的矿业公司,通过受让从受到美国制裁的伊朗公民处取得了价值385万美元的钢材,但随后钢材在保税仓库被盗。承保该钢材运输的英国保险公司对于相关损失属于保险事故没有任何异议,但鉴于存在相关的制裁措施,保险公司依据制裁条款拒绝支付赔款,因此该矿业公司在英国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案的争议之一是如何对保单制裁条款中“would expose the insurer to sanction ”进行解释。被告保险公司的律师主张,如果赔付可能使其遭受制裁的风险(expose to the risk of sanctions),那么保险公司就有权依据该条款拒绝做出赔付。但是,法官最终采纳了原告对此的主张,认为被告根据本条款主张免赔的前提是被告需要证明赔付行为将使其必定违反相关的制裁规定,而这种违反应当是一种直接的、确定的违反,而不仅仅是一种预期的、可能的违反。进一步地,该判决认为即使允许被告保险公司援引该条款不予赔付,那么保单的条款存在“to the extent that the provision of such cover”(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的约定,那么保险项下的赔付责任并未“消失(extinguish)”而仅仅是“可以推迟(suspend)”, 即在当赔付不违反相关规定后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付义务。

中国海事法院对于制裁条款的解读

由于翻译的原因,在我国保单中制裁条款的翻译并未体现“ to the extent ”,而且将“ would expose ”直接翻译成“ 有可能 ”,因此该翻译与英国高等法院对于英文版条款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但是,由于保单中通常同时存在英文和中文两种表述,如果中国法院认为英文条款与中文条款存在歧义,在保单没有明确规定英文为准或中文为准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也可能做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在笔者处理的关联案件中,青岛海事法院针对制裁条款曾经做出过(2018)鲁72民初1860号判决,该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船东的远洋船壳险,该船舶险保单载有制裁条款。在承保期间内,船东获悉自身被列入联合国制裁名单并将此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得知船东受到联合国制裁后,立刻发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并终止了保单。随后,经过船东的努力,成功申请解除了联合国的制裁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重新签发了新的保单。此后船东获悉其依然在美国OFAC制裁名单上,并经后续努力始终无法解除美国制裁。船东在保单存续期间及续保时均没有将其受美国制裁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在续保的保险年度内,涉案船舶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通过其他渠道获悉船东受到美国制裁,并依据制裁条款拒绝做出赔付。因此,船东在青岛海事法院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最终青岛海事法院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制裁条款免除保单项下的赔付责任。船东没有对该判决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在前述判决中,法院并没有论述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因为船东违反了告知义务或保证义务从而有权解除或撤销保险合同,而仅仅认为依据制裁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做出赔付。显然,在该判决中,青岛海事法院将此条款认定为免责条款,与上述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相比,青岛海事法院没有对该条款进行解释,且认为此种免除是永久免除(extinguish)而非迟延赔付(suspend)。

特别地,对于船舶险而言,在船东出现受到制裁的情况下,由于受到制裁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保险公司是以船东违反保证义务解除保险合同,还是在出险后依据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其实是存在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应对措施的,笔者建议将该条款作为保证义务看待,并应及时履行关于违反保证义务的相关义务和权利,而不仅仅作为免责条款予以消极对待。

阻断法案对于制裁条款的影响

2021年1月9日我国颁布了阻断法案,根据阻断法案的相关规定,当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正常的经贸和相关活动时,相关主体有义务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汇报,否则可能遭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此外,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

如上所述,在青岛海事法院处理的案件中,在阻断法案公布后,船东在遭受美国OFAC制裁情况后,其有义务如实汇报并有权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禁令。值得注意的是,在阻断法案公布前,我国在此方面主要的规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银发【2010】165号),但该通知仅仅针对安理会的制裁,而不包括美国或者英国等其他国家的单独制裁措施。在青岛海事法院处理的案件中,客观事实是船东已经依法解除了联合国的制裁,但无法解除美国的制裁。在此情况下,如果船东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禁令并且得到了商务主管部门的允许,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依据制裁条款免除保单责任,这将可能会成为新的法律争议。

众所周知,欧盟在1996年11月22日公布了《欧盟理事会2271/96号条例》,即欧盟阻断办法(EU Blocking Regulation)。当时欧盟处在与今天中国颇为类似的情形下,美国颁布《古巴自由与民主团结法案》以及《伊朗和利比亚制裁法案》,对古巴、伊朗和利比亚三国实行贸易制裁,并将“长臂”伸向别国。在外交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了反制美国长臂管辖,欧盟通过了该法令,支持欧洲企业在上述三国继续开展合法贸易,以阻断美国制裁在欧盟境内的域外效力。与中国的阻断法案不同的是,欧盟阻断法案通过附件的方式明确列明了美国制裁措施不应在欧盟内实施的具体范围。在上面介绍的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中,由于当时英国尚未正式脱欧,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如果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违反了美国的制裁规定,那么基于《欧盟阻断办法》,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依赖保单的免责条款不予赔偿。该案原告提出了以下三点主张:第一,被告依据制裁条款拒绝赔付实际上违反了欧盟阻断法案,因为按照欧盟阻断法案上述制裁在欧盟是不合法的;第二,保险人如果因为赔付而遭受制裁,那么此种制裁必须是合法的制裁(would lawfully expose them to sanction),鉴于欧盟阻断法案认为美国的制裁在欧洲不应得到遵守,因此此种制裁是非法的,保险人无权依据此条款免除责任;第三,考虑到欧盟阻断法案的规定,实施制裁条款有违公共政策。由于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不会遭受美国必然的制裁,因此对此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答复。但是,法官对此问题给出了其个人的初步理解,法官认为在英国法下保险人主张依据制裁条款免除暂时的赔偿责任不应受到欧盟阻断办法的影响,因为此种权利是依据英国法所取得的合同项下权利,关键还是需要根据保单的约定确定保单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约定是明确的,那么应尊重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但是,法官也表示由于在本案中此争议并非必须决定的事项,因此对于此问题的理解仅仅代表法官个人的初步观点而不应作为先例所引用。

由于我国刚刚颁布阻断法案,商务主管部门如何颁布禁令及相关禁令在国内的法律地位都尚未得到司法实践的检验,因此对于仲裁条款是否会受到阻断法案的影响也尚未可知,以上的探讨仅供参考。如果国内有类似的案例,我们也将尽快与各位读者分享。

作者介绍

陈雷|合伙人

[email protected]

■专业领域

海商海事|国际贸易及海关|保险及再保险|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陈雷律师具有十六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海商事、保险、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和商业纠纷解决。陈雷律师是国际法律评级刊物《钱伯斯》上榜律师,2019年入选司法部涉外律师千人名单,目前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主任。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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