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经济处罚(罚款)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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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经济处罚(罚款)权探讨

2024-07-16 17: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用人单位经济处罚(罚款)权探讨

 

用人单位有无经济处罚权?可否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罚款)?本人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经济处罚权,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作为管理方式,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分。

(一)用人单位没有经济处罚权,对员工罚款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公布、同日生效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包括对职工处予罚款在内的内容已经废止。以前企业经济处罚的依据就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于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同日施行,该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条例的上述两条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这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但是现在该法规已被废止。     2、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罚款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只能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规定,对职工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中的规定,要求按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培训费或违约金。用人单位请求的依据还在《劳动合同法》第90条中有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的是违法劳动者与违法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要注意劳动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违约金与罚款是完全不同的责任方式。    3、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看,用人单位对职工处予罚款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悖。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外在形式,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被处罚人有权按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经济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只能由特定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行使,用人单位无权行使。     综上所述,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对职工处予经济处罚(罚款)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不符合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及相应条件之规定,无权对职工处予经济处罚(罚款)。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能行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职工支付培训费、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分。理由如下:

1、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但每月扣除罚金后,员工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依据此规定,单位从你工资扣除罚金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最低工资。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2、《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9月23日通过,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的地方性法规,当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未被废止,因此出现“处罚”、“经济处罚”表述是有上位法依据的。但是随着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出现的“处罚”、“经济处罚”的表述则丧失了法律依据。

4、《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且该条例是特区立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授权的立法,该条例的效力相当于法律,显然其效力高于作为地方性法规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使用“经济处分”代替“经济处罚”,就已表明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但是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没有经济处罚权,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作为管理方式,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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