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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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

2024-07-16 16: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 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精神,建立成本分担机制是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工作目标之一,有助于持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水平,优化办园结构。

二、 政策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共分四大部分:

(一)建立符合公办幼儿园发展的成本分担机制

具体为: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办园成本和收入。相关部门根据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对幼儿园正常运转和适度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分摊和核算,严格核减不应计入办园定价成本的相关费用,强化成本约束,科学核定成本。

逐步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公办幼儿园成本项目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三项。人员经费指幼儿园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和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由财政拨款和收费收入合理分担。公用经费指幼儿园为维持日常管理及教学活动而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主要由财政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保障,不足部分由收费收入或其他收入适当补充。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在办学过程中购置的资本化资产(含设备),按照资产使用年限逐年分摊的费用,由财政拨款和收费收入合理分担。

合理确定成本分担比例。在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合理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的基础上,从公办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定位出发,统筹考虑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比例。按照质价结合、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当前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保教成本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

(二)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政策措施

具体为: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一是实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定期监审,根据《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开展定期成本监审,及时掌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变动情况;二是及时调整保教费标准,综合考虑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支付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限一般不超5年,间隔不少于2年。

制定公办园生均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完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拨款水平。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通过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比不低于7%,不断提高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推行公办园成本公开制度,营造公开、透明的办园氛围。鼓励公办幼儿园实施成本公开制度,在每个学年末将幼儿园本学年的收支情况、成本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在门户网站或幼儿园公示公告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按学期公布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管费项目收支情况,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及时结清收费。

完善学前教育捐赠制度,鼓励企业、个人、基金组织向幼儿园捐资。采取多种措施,通过授予捐赠者个人名誉、放宽基金设立门槛等举措,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的积极性,营造社会捐赠助学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收费管理

具体为: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保教费标准由区发改局会同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制定,落实学前教育收费管理责任,建立实施定期会商机制,及时交流并听取各方意见,适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政策。公办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严格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不得从中获利。

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四)强化工作协同和监督管理

具体为: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对照教育现代化标准和“重要窗口”建设要求,将学前教育补短提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将公办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

加强收费日常监管。公办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确保各项政策平稳实施。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根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学前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宣传建立和实施公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对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园和幼儿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并对有关问题和疑问做好解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四、文件施行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

解读人:戴志根(局长)

联系电话:0575-8833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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