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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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4-07-16 15: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津教委〔2017〕10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加强我市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等级标准),现将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

本等级标准有效期5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7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

公办示范幼儿园标准

一、办园条件

(一)幼儿园建筑

2016年11月1日之前已建成或完成土地控规的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执行。2016年11月1日之后规划新建和改扩建的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执行。

1.用地面积。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幼儿园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要求。

2.园舍建设。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幼儿生活单元(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多功能活动室、卫生保健等服务管理用房以及厨房等,应符合国家规范。

多功能活动室应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办园特色等设置。

3.场地建设。室外活动场地应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活动场地应多样化,有硬场地、软场地、绿草地等地面,分布合理,适合幼儿开展各项活动。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种植园地及30米跑道,满足幼儿活动与发展需要。

(二)规模控制

1.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2.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可分为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三)人员配备

1.配备标准。应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及其他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2.资质要求。各岗位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健康合格证书。

园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系列)或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以上管理经验,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比例达到90%。

保育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卫生保健人员: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市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证书。

炊事人员:应具有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证书。

(四)设施设备

1.生活设备。生活设备应安全舒适,符合《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准(试行)》示范幼儿园的有关要求。

2.玩教具。玩教具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配备标准符合《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准(试行)》示范幼儿园的有关要求。

3.办公设施设备。应配备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4.保健室设备。保健室具体负责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设备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      ﹝2012﹞35号)和《天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津卫妇﹝2014﹞261号)中的有关要求。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5.厨房设施设备。幼儿园内设食堂应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应有主副食加工区域及食品储藏库房,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和食品加工设备。食堂加工操作间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6.消毒设施设备。应配备食堂物品消毒、幼儿生活物品消毒的专用蒸汽消毒设施。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专用洗碗池应具备2个以上,清洗消毒物品有专柜摆放。

7.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信息技术

1.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向家长和社会公开办园信息、宣传办园成果,实施家园沟通,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反映幼儿园工作面貌。

2.应建立资源库。实行电子园务,各项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

二、园所管理

(一)办园宗旨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持依法办园。

2.应科学管理、规范办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3.应传承园所发展优势,具有先进的办园思想,彰显办园文化和特色。

(二)基本制度

1.应制定系统完备的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内容和流程。

2.应建立全面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工作痕迹,反映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运行机制

1.应实行园长负责制。领导班子结构合理,组织健全,分工明确,管理规范高效。

2.应建立完善、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全面实行精细化管理。实施过程监控和绩效考核。

3.应建立家长委员会,积极发挥作用。

4.应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共同发展。

(四)经费管理

1.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收取保教费等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幼儿园明显位置进行公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

2.应遵守财务纪律,严格管理办园经费,收支合理,专款专用,账目清楚,勤俭办园。

3.保教费应主要用于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五)安全管理

1.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各类安全应急预案。

2.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教师和幼儿熟练掌握疏散方法、路径和自我保护的方法。各楼层、各房间有清晰、明确的紧急疏散示意图。幼儿活动场所和幼儿园重点部位应有高度适宜的安全警示标志。

3.应及时投保校方责任险。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三、队伍建设

(一)职业素养

1.各岗位人员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守。

2.园长应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前教育方针政策;具有先进的办园理念,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科学规划幼儿园发展,引领教师专业成长。

3.领导班子成员应精通本岗业务、与时俱进,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

4.保教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技能和文化素养,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保育教育服务。专任教师应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具有创新意识和一定的教科研能力。

5.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二)队伍培训

1.应制定各类人员发展规划和符合园所发展实际的各类培训计划,定期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培训效果显著。保证经费投入。

2.应支持教职工参加专业研训活动,引导鼓励教职工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一批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骨干教师队伍。

(三)工资待遇

1.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幼儿园应建立规范的聘用标准和程序,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建立有序、有效的管理机制。

3.幼儿园应按时足额向教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卫生保健

(一)幼儿膳食

1.应为幼儿提供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幼儿按需饮水。

2.应严格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和我市有关要求,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安全卫生、营养搭配均衡的膳食,做好幼儿进餐管理。每季度做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根据测算结果及时调整膳食结构。

3.儿童膳食应专人负责。建立由幼儿园管理人员、教师、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幼儿膳食应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公布账目,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二)健康检查

1.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健康检查制度,为幼儿建立健康卡或者健康档案。对幼儿体检、体格测量的情况及时分析,提出对策建议,并向班级保教人员和幼儿家长反馈。

2.各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待痊愈后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工作。体检档案健全,管理规范。

(三)日常管理

1.应严格执行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操作规范,记录完整。及时与缺勤幼儿家长联系,有清晰的追访结果记录。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和管理。

2.应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卫生消毒、检查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每周至少做1次全面检查,并有记录。

3.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门规定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流程,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有系统的管理制度。

4.应对贫血、营养不良、发育迟缓、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幼儿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幼儿开展专案管理,对特殊幼儿、残疾幼儿要有相应的护理措施。

5.应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登记、收集、汇总,每学年向辖区卫生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记录应分档管理,保存3年。

五、教育工作

(一)目标和内容

1.坚持立德树人,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及相关规定,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其终身学习和发展奠定基础。

2.教育内容应符合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发展需要,体现园所特色,通过系列化教育活动有效落实。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二)形式方法

1.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持保教并重。

2.教育活动应坚持面向全体、关注个体差异,灵活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等活动形式,创造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条件,注重幼儿的探索、操作和表现,提高教育效益。

(三)教育环境

1.应为幼儿创设安全、温馨、愉快的心理环境和教育环境,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同伴关系。

2.应合理利用环境,创设开放、多样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教育要求的室内外活动空间,空间使用科学、合理、安全。

3.班级环境创设应与各项教育活动相一致,幼儿参与环境创设,体现幼儿的学习过程与审美价值。

4.应及时补充调整活动材料和读物,满足幼儿多方面学习与活动的需要。材料丰富有趣,便于幼儿操作,满足幼儿需求。

(四)一日生活

1.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建立良好常规,动静交替、室内外交替,照顾个体差异,有效保护幼儿,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行为,消除消极等待现象,将教育融入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中。

2.教师应运用多种方式积极正面地进行管理,幼儿能自我管理。平衡个别、小组和集体活动时间,幼儿通过观察、操作、探究、游戏、合作、交流等方式参与活动,注重活动过程,保证幼儿每天有自主选择和自由活动时间。

3.应结合幼儿生理特点,落实体格锻炼计划,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各类体育活动,提高幼儿的身体素质,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五)家园社区

1.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应发挥园所的教育辐射作用,运用多种方式向家长和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的理念、知识和方法,定期向社区幼儿提供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

公办一级幼儿园标准

一、办园条件

(一)幼儿园建筑

2016年11月1日之前已建成或完成土地控规的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执行。2016年11月1日之后规划新建和改扩建的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执行。

1.用地面积。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幼儿园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要求。

2.园舍建设。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幼儿生活单元(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多功能活动室、卫生保健等服务管理用房以及厨房等,应符合国家规范。

多功能活动室应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办园特色等设置。

3.场地建设。室外活动场地应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活动场地应多样化,有硬场地、软场地、绿草地等地面,分布合理,适合幼儿开展各项活动。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种植园地及30米跑道,满足幼儿活动与发展需要。

(二)规模控制

1.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2.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可分为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三)人员配备

1.配备标准。应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及其他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2.资质要求。各岗位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健康合格证书。

园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系列)或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以上管理经验,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比例达到90%。

保育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市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证书。

炊事人员:应具有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证书。

(四)设施设备

1.生活设备。生活设备应安全舒适,符合《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准(试行)》一级幼儿园的有关要求。

2.玩教具。玩教具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配备标准符合《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准(试行)》一级幼儿园的有关要求。

3.办公设施设备。应配备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4.保健室设备。保健室具体负责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设备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      ﹝2012﹞35号)和《天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津卫妇﹝2014﹞261号)中的有关要求。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5.厨房设备设施。幼儿园内设食堂应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应有主副食加工区域及食品储藏库房,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和食品加工设备。食堂加工操作间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6.消毒设施设备。应配备食堂物品消毒、幼儿生活物品消毒的专用蒸汽消毒设施。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专用洗碗池应具备2个以上,清洗消毒物品有专柜摆放。

7.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信息技术

1.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幼儿园进行宣传、推广,实施家园沟通。

2.应建立资源库。实行电子园务,各项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

二、园所管理

(一)办园宗旨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持依法办园。

2.应科学管理、规范办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3.应传承园所发展优势,具有鲜明的办园特色。

(二)基本制度

1.应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内容和流程。

2.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工作痕迹,反映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运行机制

1.应实行园长负责制。领导班子结构合理,组织健全,分工明确。

2.应建立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实施过程监控和绩效考核。

3.应建立家长委员会,积极发挥作用。

4.应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共同发展。

(四)经费管理

1.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收取保教费等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幼儿园明显位置进行公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

2.应遵守财务纪律,严格管理办园经费,收支合理,专款专用,账目清楚,勤俭办园。

3.保教费应主要用于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五)安全管理

1.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各类安全应急预案。

2.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教师和幼儿熟练掌握疏散方法、路径和自我保护的方法。各楼层、各房间有清晰、明确的紧急疏散示意图。幼儿活动场所和幼儿园重点部位应有高度适宜的安全警示标志。

3.应及时投保校方责任险。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三、队伍建设

(一)职业素养

1.各岗位人员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守。

2.园长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前教育方针政策;通晓幼儿园各项工作内容与要求,工作思路清晰,组织研究能力强,参与教研、指导教育。

3.领导班子成员应掌握本岗业务、与时俱进,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

4.保教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文化素养,熟练掌握专业技能,能够提供科学规范的保育教育服务。专任教师应掌握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

5.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二)队伍培训

1.应制定各类人员发展规划和符合园所发展实际的各类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各岗位人员培训工作,满足工作需要。保证经费投入。

2.应支持教职工参加专业研训活动,引导鼓励教职工自主学习、自我发展。

(三)工资待遇

1.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幼儿园应建立规范的聘用标准和程序,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建立有序、有效的管理机制。

3.幼儿园应按时足额向教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卫生保健

(一)幼儿膳食

1.应为幼儿提供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幼儿按需饮水。

2.应严格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和我市有关要求,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安全卫生、营养搭配均衡的膳食,做好幼儿进餐管理。每季度做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根据测算结果及时调整膳食结构。

3.儿童膳食应专人负责。建立由幼儿园管理人员、教师、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应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公布账目,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二)健康检查

1.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健康检查制度,为幼儿建立健康卡或者健康档案。对幼儿体检、体格测量的情况及时分析,并向班级保教人员和幼儿家长反馈。

2.各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待痊愈后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工作。体检档案健全,管理规范。

(三)日常管理

1.应严格执行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操作规范,记录完整。及时与缺勤幼儿家长联系,有清晰的追访结果记录。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和管理。

2.应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卫生消毒、检查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每周至少做1次全面检查,并有记录。

3.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门规定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流程,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有系统的管理制度。

4.应对贫血、营养不良、发育迟缓、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幼儿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幼儿开展专案管理,对特殊幼儿、残疾幼儿要有相应的护理措施。

5.应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登记、收集、汇总,每学年向辖区卫生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记录应分档管理,保存3年。

五、教育工作

(一)目标和内容

1.坚持立德树人,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及相关规定,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其终身学习和发展奠定基础。

2.教育内容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有体现园所特色的教育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二)形式方法

1.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

2.教育活动应坚持面向全体、关注个体差异,灵活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等活动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教育活动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

(三)教育环境

1.应为幼儿创设安全、温馨、愉快的心理环境和教育环境,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同伴关系。

2.应合理利用环境,创设开放、多样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教育要求的室内外活动空间,空间使用科学、合理、安全。

3.班级环境创设应与各项教育活动相一致,幼儿参与环境创设。

4.应及时补充调整活动材料和读物,满足幼儿多方面学习与活动的需要。

(四)一日生活

1.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建立良好常规,动静交替、室内外交替,照顾个体差异,有效保护幼儿,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行为,消除消极等待现象,将教育融入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中。

2.应平衡个别、小组和集体活动时间,幼儿通过观察、操作、探究、游戏、合作、交流等方式参与活动,注重活动过程,幼儿有自主选择和自由活动时间。

3.应结合幼儿生理特点,落实体格锻炼计划,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各类体育活动,注重提高幼儿身体素质,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五)家园社区

1.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应发挥园所的教育辐射作用,向家长和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的理念、知识和方法,定期向社区幼儿提供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

公办二级幼儿园标准

一、办园条件

(一)经费投入

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依法筹措资金,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二)幼儿园建筑

2016年11月1日之前已建成或完成土地控规的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执行。2016年11月1日之后规划新建和改扩建的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执行。

幼儿园环境应符合教育化、儿童化、生态化的要求。园舍场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1.园舍设置。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和场地,并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的区域内。应远离危害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娱乐场所、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污染辐射、高压变电站等。

2.用地面积。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幼儿园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要求。

3.园舍建设。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幼儿生活单元(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多功能活动室、卫生保健等服务管理用房以及厨房等,应符合国家规范。

4.场地建设。室外活动场地应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种植园地及30米跑道,满足幼儿活动与发展需要。

(三)规模控制

1.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2.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可分为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四)人员配备

1.配备标准。应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及其他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园长:6至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名,10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可设3名。

教师和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卫生保健人员:应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炊事人员:炊事人员与幼儿配备比例为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应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

财会人员:应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

安保人员:应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

2.资质要求。各岗位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健康合格证书。

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园长:应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

保育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区级以上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证书。

炊事人员:应具有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证书。

(五)设施设备

1.生活设备。生活设备应安全舒适,符合《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准(试行)》二级幼儿园的有关要求。

幼儿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应配备与幼儿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防溅水龙头和热水设备。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燃气热水器。应有幼儿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的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厕所应配置适量的水冲式幼儿便池,并设置幼儿扶手。

2.玩教具。应配备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玩具教具。配备标准应符合《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准(试行)》二级幼儿园的相关规定。

操场、多功能活动室应按需求配备音箱或多媒体设备。

3.办公设施设备。应配备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4.保健室设备。保健室具体负责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设备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卫妇社发﹝2012﹞35号)和我市有关要求。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5.厨房设施设备。幼儿园内设食堂应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应有主副食加工区域及食品储藏库房,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和食品加工设备。食堂加工操作间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6.消毒设施设配。应配备食堂物品消毒、幼儿生活物品消毒专用蒸汽消毒设施,具备2个以上幼儿餐具专用洗涤池。

7.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应配备安全防范和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幼儿识别的充电式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安全通道的标识。室内过道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在警卫室、办公楼、教学楼、食堂、幼儿活动公共区域等重点点位应设置摄像头。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内部监控室、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应急报警系统、其他防入侵报警系统。

幼儿园装修及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质检标准,电源设施安全,插座高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电源插座须加防触电保护装置。

(六)信息技术

1.应通过信息化手段与家长沟通。

2.应建立资源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园所管理

(一)办园宗旨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持依法办园。

2.应科学管理、规范办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二)基本制度

1.应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内容和流程。

2.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工作痕迹,反映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运行机制

1.应实行园长负责制。领导班子结构合理,组织健全,分工明确。

2.应管理规范,实行过程监控和绩效考核。

3.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

4.应加强园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经验,促进共同发展。

(四)经费管理

1.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收取保教费等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幼儿园明显位置进行公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

2.应遵守财务纪律,严格管理办园经费,收支合理,专款专用,账目清楚,勤俭办园。

3.保教费应主要用于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五)安全管理

1.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各类安全应急预案。

2.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教师和幼儿熟练掌握疏散方法、路径和自我保护的方法。各楼层、各房间有清晰、明确的紧急疏散示意图。幼儿活动场所和幼儿园重点部位应有高度适宜的安全警示标志。

3.应及时投保校方责任险。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三、队伍建设

(一)职业素养

1.各岗位人员应贯彻执行《教师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天津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为人师表,忠于职责,钻研业务。

2.园长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前教育方针政策,有一定的规划、统筹和组织管理能力。

3.领导班子成员应熟悉本岗业务,有一定的执行能力。

4.保教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文化素养,能够完成本岗工作。专任教师应掌握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5.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二)队伍培训

1.应制定符合园所发展实际的各类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各岗人员培训工作,做好工作总结。保证经费投入。

2.应支持教职工参加专业研训活动,引导教职工自主学习、自我发展。

(三)工资待遇

1.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幼儿园应建立规范的聘用标准和程序,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建立有序、有效的管理机制。

3.幼儿园应按时足额向教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卫生保健

(一)幼儿膳食

1.应为幼儿提供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幼儿按需饮水。

2.应严格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和我市有关要求,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安全卫生、营养搭配均衡的膳食,做好幼儿进餐管理。每季度做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根据测算结果及时调整膳食结构。

3.儿童膳食应专人负责。建立由幼儿园管理人员、教师、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应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公布账目,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二)健康检查

1.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健康检查制度,为幼儿建立健康卡或者健康档案。对幼儿体检、体格测量的情况向班级保教人员和幼儿家长反馈。

2.各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待痊愈后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工作。体检档案健全,管理规范。

(三)日常管理

1.应严格执行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操作规范,记录完整。及时与缺勤幼儿家长联系,并做好记录。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和管理。

2.应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卫生消毒、检查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每周至少做1次全面检查,并有记录。

3.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门规定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流程,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有系统的管理制度。

4.应对贫血、营养不良、发育迟缓、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幼儿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幼儿开展专案管理,对特殊幼儿、残疾幼儿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

5.应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登记、收集、汇总,每学年向辖区卫生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记录应分档管理,保存3年。

五、教育工作

(一)目标和内容

1.坚持立德树人,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及相关规定,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其终身学习和发展奠定基础。

2.应按照健康、社会、语言、科学、艺术五大领域教育目标,制定符合不同年龄阶段幼儿发展需求的教育计划。

3.教育内容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二)形式方法

1.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2.应坚持面向全体、关注个体差异,灵活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等活动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教育活动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

(三)教育环境

1.应为幼儿创设安全、温馨、愉快的心理环境和教育环境,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同伴关系。

2.应合理利用环境,创设开放、多样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教育要求的室内外活动空间,空间使用科学、安全、合理。

3.应根据教育活动目标、幼儿发展水平和兴趣,及时更新、补充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满足幼儿多方面学习与活动的需要。

(四)一日生活

1.应科学安排幼儿一日活动,保证幼儿有充足的室内和室外游戏时间、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有适当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活动时间。

2.应按照我市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有关要求,将教育贯穿于幼儿一日生活各环节中。

3.应结合幼儿生理特点,制订体格锻炼计划,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体育活动,增进幼儿身心健康,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五)家园社区

1.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应为社区和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公办三级幼儿园标准

一、办园条件

(一)经费投入

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依法筹措资金,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二)幼儿园建筑

幼儿园的建筑应在消防、抗震、采暖、通风、采光、电器、技防、防雷、给排水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幼儿园环境应符合教育化、儿童化、净化、美化、绿化的要求。园舍场地布局合理。

1.园舍设置。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和场地,并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的区域内。应远离危害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娱乐场所、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污染辐射、高压变电站等。

2.用地面积。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不低于15平方米。

3.园舍建设。幼儿园园舍应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活动及辅助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活动室、寝室可合并设置。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保健室、晨检室、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厕所等。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开水间、消毒间等。

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9.9平方米。2016年11月1日之前已建成或完成土地控规的建成园活动室面积应不小于54平方米,活动室兼寝室面积应不小于90平方米。2016年11月1日之后规划新建和改扩建的新建园活动室面积应不小于70平方米,活动室兼寝室面积应不小于120平方米。

6个班及以上幼儿园应有1间多功能活动室。

4.场地建设。室外活动场地应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

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平方米,共用活动场地每生2平方米,有直跑道。

应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三)规模控制

1.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2.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少于3个班。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四)人员配备

1.配备标准。应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及其他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园长:应至少配备1名园长。

教师和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全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达到1:9。

卫生保健人员:应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炊事人员:提供就餐服务的幼儿园,炊事人员与幼儿配备比例为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应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

财会人员:应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财会工作的规定配备。

安保人员:应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安保工作的规定配备。

2.资质要求。各岗位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健康合格证书。

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园长:应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

保育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区级以上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证书。

炊事人员:应具有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证书。

(五)设施设备

1.生活设备。生活设备应安全舒适,符合《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准(试行)》三级幼儿园的有关要求。

幼儿卫生间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卫生间应配备与幼儿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水龙头和热水设备。应配置适量的水冲式幼儿便池,并设置幼儿扶手。应有幼儿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的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严禁在卫生间安装燃气热水器。

2.玩教具。应配备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玩教具,配备标准应符合《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准(试行)》三级幼儿园的相关规定。

3.办公设施设备。应配备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4.保健室厨房设施设备。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室和厨房设施设备。

消毒设施:应配备专用蒸汽消毒设施。幼儿餐具和水具清洗应有专用洗涤池。

厨房设施:提供就餐服务的幼儿园内设食堂应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应有主副食加工区域及食品储藏库房,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和食品加工设备。食堂加工操作间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保健室设施:应配备儿童观察床、药品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应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国际标准视力表、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配备消毒剂和紫外线消毒灯。

5.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应配备安全防范和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幼儿识别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安全通道的标识,室内过道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在警卫室、厨房、幼儿活动公共区域等重点点位应设置摄像头。

幼儿园装修及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质检标准,电源设施安全,插座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电源插座须加防触电保护装置。

(六)信息技术

应通过信息化手段与家长沟通。

二、园所管理

(一)办园宗旨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持依法办园。

2.应科学管理、规范办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二)基本制度

1.应基本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内容和流程。

2.应建立各类工作档案,专人负责,规范管理。

(三)运行机制

1.应实行园长负责制,实施科学管理。

2.应合理设置岗位,职责明确,实行过程监控和绩效考核。

3.应建立家长委员会,能够发挥作用。

4.应加强园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经验,促进自身发展。

(四)经费管理

1.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收取保教费等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幼儿园明显位置进行公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

2.应遵守财务纪律,严格管理办园经费,收支合理,专款专用,账目清楚,勤俭办园。

3.保教费应主要用于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五)安全管理

1.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教师和幼儿熟练掌握疏散方法、路径和自我保护的方法。各楼层、各房间有清晰、明确的紧急疏散示意图。幼儿活动场所和幼儿园重点部位应有高度适宜的安全警示标志。

3.应及时投保校方责任险。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三、队伍建设

(一)职业素养

1.各岗位人员应贯彻执行《教师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天津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为人师表,忠于职责,钻研业务。

2.园长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前教育方针政策,有一定的规划、统筹和组织管理能力。

3.领导班子成员应熟悉本岗业务,有执行能力。

4.保教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文化素养,能够完成本岗工作。专任教师应掌握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5.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二)队伍培训

1.应制定符合园所发展实际的各类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各岗位人员培训工作,有工作总结。保证经费投入。

2.应支持教职工参加专业研训活动。

(三)工资待遇

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应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向教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卫生保健

(一)幼儿膳食

1.应为幼儿提供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提供就餐服务的幼儿园,应严格落实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安全卫生、营养搭配均衡的膳食,做好幼儿进餐管理。每季度做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根据测算结果及时调整膳食结构。

3.提供就餐服务的幼儿园,应建立由幼儿园管理人员、教师、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应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公布账目,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二)健康检查

1.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健康检查制度,为幼儿建立健康卡。对幼儿体检、测量、健康监测结果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2.各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待痊愈后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工作。体检档案应健全,管理规范。

(三)日常管理

1.应严格执行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操作规范,记录完整。及时与缺勤幼儿家长联系,并做好记录。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和管理。

2.应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卫生消毒、检查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每周至少做1次全面检查,并有记录。

3.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门规定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流程,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有系统的管理制度。

4.应对体弱、肥胖、生长发育迟缓等幼儿进行专案管理,对特殊幼儿、残疾幼儿应进行登记,并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

5.应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登记、收集、汇总,每学年向辖区卫生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记录应分档管理,保存3年。

五、教育工作

(一)目标和内容

1.坚持立德树人,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及相关规定,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其终身学习和发展奠定基础。

2.教育内容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注重品德教育,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二)形式方法

1.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2.应坚持面向全体、关注个体差异,为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教育活动过程应注重幼儿的操作和表现。

(三)教育环境

1.应为幼儿创设安全、温馨、愉快的心理环境和教育环境,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同伴关系。

2.应合理利用环境,创设开放的、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室内外活动空间,空间使用安全、合理。

3.应根据季节的变化和教育活动目标的需求,及时调整和更换相关活动材料。

(四)一日生活

1.应依据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

2.应按照我市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有关要求,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3.应结合幼儿生理特点,制订体格锻炼计划,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体育活动,增进幼儿身心健康,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五)家园社区

1.应与家庭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为幼儿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应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的理念、知识和方法。

公办四级幼儿园标准

一、办园条件

(一)经费投入

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依法筹措资金,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二)幼儿园建筑

幼儿园的建筑应在消防、抗震、采暖、通风、采光、电器、技防、防雷、给排水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幼儿园环境应符合教育化、儿童化、美化的要求。园舍场地使用合理。

1.园舍设置。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和场地,并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的区域内。应远离危害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娱乐场所、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污染辐射、高压变电站等。

2.用地面积。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不低于15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应平整、安全,每生不低于2平方米。应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3.园舍建设。幼儿园园舍应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活动及辅助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卫生间等。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保健室、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厕所等。提供就餐服务的幼儿园应按相关要求设置厨房等生活用房。

活动室面积生均应不低于1.5平方米。

(三)规模控制

1.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2.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幼儿园不得设置学前班。

(四)人员配备

1.配备标准。应配备园长、专任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安保人员及其他岗位人员。

园长:应至少配备1名园长。

专任教师:每班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

卫生保健人员: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专任教师不得兼任)。

安保人员:应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安保工作的规定配备安保人员。

保育员和炊事人员:提供就餐服务的幼儿园,参照《公办三级幼儿园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2.资质要求。各岗位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健康合格证书。

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园长:应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

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区级以上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证书。

保育员和炊事人员:提供就餐服务的幼儿园,参照《公办三级幼儿园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五)设施设备

1.生活设备。生活设备应安全舒适。应配备照明、采暖、防暑降温等设备。

应按照幼儿年龄特点和幼儿人数配备幼儿桌椅。幼儿水杯每人1个,毛巾每学期每人2条。提供就餐服务的幼儿园应配备餐具(碗、碟、勺、筷子),每人1套。

每班应配备安全的饮水设备1个(保温桶应设锁定装置)和水壶2个、水杯柜、毛巾架等必备的生活设施,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

幼儿卫生间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卫生间应配备与幼儿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水龙头及热水设备。应配置适量的水冲式幼儿便池,并设置幼儿扶手。应有幼儿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的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严禁在卫生间安装燃气热水器。

2.玩教具。应配备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玩教具。

每班应配备电子琴、磁性黑板、钟表、多媒体设备等。应配备玩具柜和图书架(柜)。玩教具、游戏材料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幼儿室内外活动的需要,幼儿图书人均10册以上。

应备有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教育内容的音像资料和书籍,并为教师订阅有关刊物。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

3.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剂、体温计、手电筒、国际标准视力表等。

4.厨房和消毒设施设备。提供就餐服务的幼儿园,厨房设施设备应参照《公办三级幼儿园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应配备专用蒸汽消毒设施。幼儿餐具和水具清洗应有专用洗涤池。

5.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应配备安全防范和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幼儿识别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安全通道的标识,室内过道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在警卫室、幼儿活动公共区域等重点点位应设置摄像头。

幼儿园装修及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质检标准,电源设施安全,插座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电源插座须加防触电保护装置。

二、园所管理

(一)办园宗旨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上级部门的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持依法办园。

2.应科学管理、规范办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二)基本制度

1.应建立明确各岗位工作内容和流程的制度。

2.应建立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三)运行机制

1.园长负责园内全面工作。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2.应积极发挥家长作用。加强园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经费管理

1.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收取保育费等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幼儿园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2.应遵守财务纪律,规范经费使用,专款专用。

3.保教费应主要用于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五)安全管理

1.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教师和幼儿熟知疏散方法、路径和自我保护的方法。幼儿活动场所和幼儿园重点部位应有高度适宜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清晰明确的紧急疏散示意图。

3.应及时投保校方责任险。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三、队伍建设

(一)职业素养

1.各岗位人员应贯彻执行《教师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天津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为人师表,忠于职责,钻研业务。

2.园长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前教育方针政策,有一定规划、统筹和组织管理能力。

3.专任教师应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完成本岗工作。

4.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二)队伍培训

1.应制定符合园所发展实际的各类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教师及其他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有工作总结。

2.应支持教职工参加专业研训活动。

(三)工资待遇

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应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向教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卫生保健

(一)幼儿膳食

1.应为幼儿提供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幼儿按需饮水。

2.提供就餐服务的幼儿园,膳食管理参照《公办三级幼儿园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健康检查

1.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健康检查制度,为幼儿建立健康卡。

2.各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待痊愈后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工作。体检档案应健全,管理规范。

(三)日常管理

1.应严格执行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记录完整,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工作。

2.应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卫生消毒、检查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每周至少做1次全面检查,并有记录。

(1)消毒方法应符合要求,记录全面、规范。

(2)应培养儿童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做到勤洗头、洗澡、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

3.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门规定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流程。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有系统的管理制度。

4.应加强对体弱儿童和特殊儿童的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实行专案管理。

5.应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登记、收集、汇总,每学年向辖区卫生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记录应分档管理,保存3年。

五、教育工作

(一)目标和内容

1.坚持立德树人,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及我市有关规定,按照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教育目标,制定各年龄阶段的教育计划。

2.教育内容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注重品德教育,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二)形式方法

1.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2.教育活动应坚持面向全体、关注个体差异,为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

(三)教育环境

1.应为幼儿创设安全、温馨、愉快的心理环境和教育环境,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同伴关系。

2.应合理利用环境,创设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室内外活动空间,空间使用安全、合理。

3.应根据季节的变化和教育内容的要求,定期调整和充实活动材料。

(四)一日生活

1.应依据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的原则,合理制定幼儿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

2.应按照我市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有关要求,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3.应结合幼儿生理特点,制订体格锻炼计划,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体育活动,增进幼儿身心健康,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五)家园社区

1.应与家庭密切合作,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为幼儿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应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的理念、知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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