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权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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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权属认定

2023-07-23 15: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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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近日由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借名”直播侵权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基本案情为:2016年,王嘉以其身份证号在酷狗直播注册了直播帐号,注册后一直由表妹张宜使用,直播收入打入王嘉名下银行账户,但银行卡由张宜持有。案涉帐号目前拥有30.6万粉丝,财富等级为“神皇”,明星等级为“歌神5”,主播荣誉为2019年大奖季军、2019年最佳才艺奖冠军等。2020年1月31日,张宜向繁星公司(酷狗直播运营方)申请变更案涉帐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后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信息为张宜。王嘉认为,张宜因违规直播不能注册帐号,故一直使用王嘉的帐号。繁星公司与张宜恶意串通,直接变更帐号的实名认证人,严重侵犯了其虚拟财产权益。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嘉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帐号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帐号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播平台的帐号本身,二是经过用户对帐号个性化使用、经营所产生的帐号上添附而成的财产性内容,如粉丝、流量等形式体现的财产性权益。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焦点一: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是否侵害王嘉对案涉账号本身的财产权益。法院认为在未有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问题应依据当事人之间合法的约定予以确认。对此,王嘉与繁星公司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仅约定王嘉享有帐号的使用权。后王嘉将帐号交由张宜使用,构成违约,繁星公司终止王嘉继续使用帐号系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和相应规则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构成对王嘉帐号使用权的侵害。繁星公司基于与张宜之间的合意订立新的合同,重新约定案涉帐号的使用权由张宜享有,该行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焦点二: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是否侵害王嘉在案涉账号上添附的财产权益?法院认为,侵权的前提是王嘉享有该部分权益,但实际上王嘉不享有该权益。一是王嘉在注册帐号后,未勾选签订《酷狗直播开播协议》,亦缺乏通过直播获取添附的财产权益的意思表示。二是案涉帐号是经过张宜长期运营,才产生了新的财产性内容,比如“粉丝关注数量”等无形的数据,该部分财产内容主要源于用户对张宜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建立在张宜的劳动与经营之上,并非是帐号本身的原始价值,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将相关财产权益分配给创造者,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也符合公平原则的实质要求。

由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嘉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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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网红经济下,作为KOL的流量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在终止合作过程中往往会就账号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如何界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包括直播账号、微信公众号等)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针对账号的归属呈现怎样的裁判规则,如何去理解裁判规则背后所彰显的社会价值,对MCN机构具有哪些合规层面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是本文所主要探讨的议题,希冀能带来积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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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作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财产构成要件来看,其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账号本身通过平台实名认证方式注册而成,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账号的粉丝、流量等都是基于账号运营主体不断投入和经营而形成。账号及其添附的粉丝、流量等财产性权益显然凝结了人类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备商品属性。因此账号符合虚拟财产的特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理解和法律适用,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王兵诉汪帆、周洁、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收入第一批互联网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该案例体现了当下主流的“赋权”思维保护路径。在该案例中,最高院认为网络店铺转让(淘宝账号)合同实际上系实平台实名认证人将其与淘宝平台间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对外转让,因此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需要合同相对让淘宝平台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显然,在物权法定原则下,该案将其纳入“债权”的权利框架作出裁决。但是除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网络店铺所体现的财产性权益显然还包括消费者评价、粉丝数、客服与消费者聊天数据等合同以外的其他内容,判决并未能对此作出相应法律评价。

全国首例借名直播案判决首次提出账号二分法,将直播账号分为其本身和添附而成的其他财产性权益,该案为依法保护虚拟财产另辟了行之有效的多元司法解决路径,可谓意义深远。诚如案件主审法官冯立斌所述,本案探索从“赋权”思维路径走向“功能”思维路径,即不再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已有的“物权”或“债权”权利体系框架解决纠纷即不再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已有的“物权”或“债权”权利体系框架解决纠纷,而是回归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目的与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以功能为导向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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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裁判规则的解构与重建

  在通过大量案例检索后,我们对司法实践中针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归属问题所呈现的裁判规则作如下梳理:

(一)尊重平台治理规则,确认权利属性及其归属

不同的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针对账号归属问题所制定的管理规则是呈现差异性化的。部分平台的服务协议明确规定账号的所有权归属平台,账号内容生产运营者仅享有账号使用权。而部分平台则未作出前述限制,即账号内容生产运营者享有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如在《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就明确规定:六、账号管理6.1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帐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若进行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时,该公众账号在账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的用户信息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不一致的,账号资质审核成功之后使用权属于通过支持审核的用户。账号使用权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

因此,在判断账号归属的问题上,首先需要把握平台治理规则中的相关账号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核确认主播与MCN机构之间订立的合作协议所涉相关内容约定的效力,通过聚焦合同外观和履行判断账号权属在二者之间的分配。

(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优先根据合同约定判定权利归属

在互联网时代,民事主体通过点击确认、勾选等方式订立电子合同。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一经各方确认,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诚如在该起借名直播案例中,王嘉以其身份证号在酷狗直播注册了直播帐号,法院认可王嘉与平台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并认可账号原始使用权归属注册主体王嘉所有。该案例诠释了在民事领域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遵循。

如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苏州工业园区文弘影音工作室与冷雪儿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平台账号的归属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包括抖音账号在内的视频平台个人账号在合同期内归文弘工作室所有。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故冷雪儿要求确认涉案平台账号归其所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同样,该案裁判规则彰显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理念。

(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根据账号注册主体(人身依附性)、账号与权利主体的关联度、账号运营主体等方面综合判定权利归属

实践中,在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就账号所有权/使用权归属问题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最易发生争议。此时,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需要结合注册主体、与账号的关联度、运营主体等方面综合认定。

如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广州狮之谦服装有限公司与杨一枝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狮之谦公司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有关“cheeseY芝柚”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表明狮之谦公司系该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因此,狮之谦公司主张杨一枝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狮之谦公司所有,杨一枝停止使用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并将账号交由狮之谦公司使用有理,予以支持。

(四)在实行网络实名制背景下,法院通常对账户变更持谦抑态度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注册公众账号的互联网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提高认证准确率。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由此,根据相关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此大环境下,法院对账户变更持审慎态度,往往认为不宜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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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机构合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平台服务协议、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服务协议、账号注册主体、运营主体等因素认定账号权属。在借名直播案例中,法院首次明确直播账号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两方面客体:账号本身及以粉丝、流量等为表现形式的添附财产性内容,开辟了全新的裁判路径。

鉴于账号的价值主要受其添附而成的流量、粉丝数量影响,因此实践中普遍发生的因主播擅自停播、跳槽至其他直播平台导致原账号粉丝、流量减少,机构以用户流失而造成商业损失为由向主播索赔案件中,相关损失的举证显得尤为重要。

在嗨氏案中,虎牙公司为证明其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定的,提供了深圳市银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深银专评报字2017第156号),用以证明江海涛违约擅自跳槽给虎牙直播平台造成的用户流失的商业价值损失,该评估报告对数据进行分析,欢聚时代公司平均单活跃用户/粉丝价值为201.23元/户,根据评估结论为经济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8月28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17839700元。但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前述评估报告并未被二审法院采纳。

因此就MCN机构合规层面而言,上述相关案例带来的启示意义深远。为有效维护MCN机构权益,建议机构在与主播订立的相关合作协议中细化对账号权属、使用、管理、粉丝价值评估办法、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等问题的约定。如明确约定因主播过错导致账户遭平台冻结、主播擅自跳槽至第三方平台等主播原因导致账号掉粉的,机构可向主播索赔,同时明确账号及粉丝、流量的价值评估办法和损失计算方法。此外,在针对主播拥有账号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情形下,明确约定基于机构在合作期间对账号的投入、运营以及对主播提供的各项支持,就合作期间账号所增加的粉丝、流量价值,主播应当向机构提供经济补偿,双方对补偿办法和计算标准作出细化约定。

作者 | 浙江十思律师事务所 何佳妮

责编 | 电商发布 黄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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