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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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资源(储)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说明: 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 (1)石油:油田, 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 (2)地热:地热田; (3)固体矿产(煤除外):矿床; (4)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2.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1)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 (2)地热:电(热)能; (3)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仅限331、332、333),相当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GB13908—92)中的A+B+C+D+E级(表内)储量; (4)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 4.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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