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职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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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能大赛定级标准 1.A类大赛 由国家政府组织的世界技能大赛等为国际级。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的国内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大赛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办的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为国家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教育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对应省级选拔赛为省级。 2.B类大赛 除A类大赛外的国家行政机关主办的赛事,以及每年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确认的中国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大赛、教育部认可并纳入“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结果”统计的国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大学生技能类大赛为国家级。由地方行政机关、教育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B类赛事对应省选拔赛为省级。 国家级一类大赛 序号 大赛名称 主办单位 大赛职业(工种) 时间 1 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A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运输与物流:飞机维修、车身修理、汽车技术、 汽车喷漆、重型车辆维修、货运代理 结构与建筑技术:建筑石雕、砌筑、家具制作、木工、混凝土建筑、电气装置、精细木工、园艺、油漆与装饰、抹灰与隔墙系统、管道与制暖、制冷与空调、瓷砖贴面 制造与工程技术:数控铣、数控车、建筑金属构造、电子技术、工业控制、工业机械装调、制造团队挑战赛、CAD机械设计、机电一体化、移动机器人、塑料模具工程、综合机械与自动化、原型制作、焊接 信息与通信技术:信息网络布线、网络系统管理、商务软件解决方案、印刷媒体技术、网络设计与开发 创意艺术与时尚:时装技术、花艺、平面设计技术、珠宝加工、商品展示技术、3D数字游戏艺术 社会与个人服务:烘焙、美容、糖艺/西点制作、烹饪(西餐)、美发、健康与社会照护、餐厅服务(西餐) 第45届世赛新增项目:水处理技术
2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A类) 教育部 各工种
3 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大赛(A类) 教育部 高职、中职
4 第八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数控车工(数控车削加工技术) 数控铣工(数控铣削加工技术) 加工中心操作工(多轴联动加工技术)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数控机床智能化升级改造)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数字化设计与制造)
5 第二届全国智能制造应用技术技能大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装配钳工(切削加工智能制造单元安装与调试) 维修电工(切削加工智能制造单元生产与管控)
6 第十届全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大赛 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筑路工 轨道列车司机(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司机)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员(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值班员)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员
7 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 农业农村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动物检疫检验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 家畜繁殖员 农机驾驶操作员 农机修理工
8 第六届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印前处理和制作员 印刷操作员 印后制作员
9 第六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钳工(工具钳工) 焊工(电气焊氩弧焊综合应用技术) 加工中心操作工(四轴联动加工技术)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智能车削装调技术) 计算机网络安全员 砌筑工
10 第十四届“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 共青团中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焊工(组合件焊接) 汽车装调工 钳工(装配钳工)
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技能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1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7 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2 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8 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 3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9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4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10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5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11 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 6 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12 “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 3.C类大赛 除A、B类大赛外的由每年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确认的中国技能大赛国家级二类大赛(见附件)为国家级。由省(厅)级行政机关、教育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C类国家级赛事对应的省赛为省级。 4.D类大赛 除A、B、C类大赛外的由民政部或民政厅备案的国家级协会(学会、团体)分委会、省级协会(学会、团体)及市级行政机关主办的技能大赛为市级。 5.E 类大赛 特指体育类比赛,分为政府、教育部举办大运会等为国家级比赛,与之对应的省级比赛为省级。 6.F类大赛 学院组织的技能比赛为院级。 二、技能大赛奖励标准 1.奖励原则 国家级、省级大赛奖励以项目方式奖励,发至参赛团队,其中学生奖励占20-30%。C、D、F类大赛不予奖励。E类比赛单项比赛参赛人数超过3人的和单项团体总分奖励金额增至1.5倍。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一等奖人均1000元二等奖人均500元三等奖人均300元如遇参赛队伍较多,录取名次超过前八名时,所获名次按第八名计算(最多不超过12名)。集体项目教练员奖励参照学生比赛奖励金额增至2倍(奖金分配由获奖项目单位依据参与人的贡献度大小制定分配)。体育道德风尚奖按照单项三等奖奖励。 注:E类比赛一等奖(1、2名)二等奖(3、4名)三等奖(5、6、7、8名) 2.具体奖励标准 (1)国家级 奖励类别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万元) 备注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国际) 20 10 5
A(国家) 10 4 2
B 4 2 1
C 1 0.5 0.2
E 10 4 2
(2)省级 奖励类别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万元) 备注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 0.5 0.3 0.2
B 0.4 0.2 0.1
E 0.4 0.2 0.1
3.指导教师指导训练补助 教师指导训练分赛项培育训练(学院认定)与赛项集训(报名参赛)。赛项培育训练原则上每天进行且必须有训练记录,一个参赛项目由1-2名教师指导,以负责部门每天考核材料为准,指导教师按最高每周4课时(当课时数小于4节时,按实际数计)发给课时补助,并计入教师个人每学期工作量,赛项培育具体办法参照《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培育管理办法》。赛项集训原则不超过1个月,期间指导教师以每周6课时为基数结合大赛成绩乘以奖励系数。A类国际和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对应3、2、1.5,B类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对应1.6、1.5、1.2,其他类为1。如发现教师训练不负责任或不出勤或没有训练记录等情况,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及当年训练课时。 3.同一个大赛项目、不同参赛级别的比赛,获奖按对应最高奖项奖励。 4.奖金分配由获奖项目单位依据参与人的贡献度大小制定分配细则,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至个人。可参与奖金分配的人员包括:与比赛相关的获奖选手、指导教师、服务人员、辅导员(班主任)等。 三、关于师生技能大赛获奖效能的说明 1.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奖或本人参加技能大赛获奖,是教师晋升职称、提拔任用、评先评优、外出培训、授予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之一(凡获国际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国家一等奖的教师自动获得校内职称评聘指标;获国家二、三等奖及省一等奖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获得校内职称评聘指标;获市一等奖及省三等奖以上的教师均可得到相应加分)。 2.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的成绩是学生评先评优、评定奖学金、优先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之一(凡获国际大赛一、二、三等奖和国家一等奖者得学院一等奖学金;获国家二等奖者得学院二等奖学金;获国家三等奖及省一等奖者得学院三等奖学金)。 3.每学期末,对大赛获奖师生给予表彰,并及时发放奖励。 四、关于师生技能大赛资格的获取与集训组织 1.技能大赛的指导教师主要为我院任课教师。 2.任课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每3年至少参加1次职业技能大赛活动(教师选手或指导教师,大赛未开设的项目除外)。 3.教师参加技能大赛由个人申报和各系推荐相给合。如同一参赛项目申报人数多于参赛名额,通过院内大赛的遴选办法,最终决定参赛选手。 4.学生参加技能大赛,以参赛项目遴选指导老师。指导教师资格由教师个人申报和各系推荐相给合。在申报人数多于所需人数时,以集训方案更合理、获奖目标更高者当选;在获奖目标相同时,由各参赛部门进行综合考评,更优者当选。 5.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的资格,由学生个人申报,通过参赛部门内部大赛的办法遴选,或由教师推荐,各系审核批准。 6.高级别的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及指导教师从同一项目低一级别大赛的优胜者产生。 7.教师参加技能大赛的训练,以业余为主。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的训练以业余训练为主,集中训练为辅。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比赛可在赛前集中1个月进行集训。 8.教师参赛只考虑集训阶段,课时量参见指导学生参赛的计算办法。 9.因参加大赛集训的学生,期末相应专业课成绩可结合大赛成绩和平时成绩给予免试。 10.师生技能大赛由各教学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部门须积极配合。 11.技能大赛所需耗材由教学部门统一申请,学院统一采购,相关费用由学院统一支出。 12.参赛教师、学生的指导教师应向本部门提交切实可行的大赛训练计划,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学院将在场地、设备、工量器具、耗材、时间、信息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 13.遇假期集训,参照《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假期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培训补助的规定》,给予学生适当补助。 五、相关说明 1.本办法所述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协会正式公开举办的大赛,不包括具有商业性质的由企业策划举办的大赛。 2.本办法未指明的特殊情况,由学院组织认定。 3.教师参加大赛获奖参照学生个人获奖办法进行奖励。 4.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5.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教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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