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100送100,合同解除后,赠送金额能要求退还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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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系统显示内容,赠送的5元不归我所有,只相当于我单次寄件邮费享受原价95.23%的优惠价格;而法律上“赠与”包含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所以这里的“赠送”不等于“赠与”。 综上这次活动中的“赠送”含义就非常明确了:其本质是我花100元购买了价值105元的服务或商品,“寄件打折”就被包装成了“充值赠送”。 这种情况下“赠送”和“赠与”的不同在服务消费正常运转时也不妨碍什么,于我们而言都是记账的数字;但是,一旦商家违约,消费者想退卡退钱时,差别就显现了。 江苏省相关部门2020年发布过一个类似案例,借该案例来举例: 这个案例的主要事实简化介绍如下: 甲在某饭店参加充值1万元赠送1万元的活动,经过几个月的消费,甲的卡内余额为8142.2元。因为饭店有食品安全等违约行为,甲要求退卡并全额退余款8142.2元。而饭店认为卡内余额8142.2元都是赠送金额,不同意退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赠送的消费额度属于为鼓励消费者预充值的优惠策略,饭店没有无偿赠与甲的意思表示,此处的赠送与赠与合同中的赠与并不具有相同的内涵。……对甲没有消费的预付款按充值比例返还。 法院的判决思路与我充值的那家快递公司的记账思路是一致的。每一笔消费都同时享有优惠,充值金额和优惠金额是按比例同步支出的,所以,未消费的余款,同时包含充值金额和赠送金额;又因为此处赠送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充值的余款可退,赠送的余款不退。 最后,再多说一句,“赠送”不必然等同于“赠与”,大家在消费购物时不要想当然,要问清楚,理性购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供 稿:陈旭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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