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连发“毒狗”事件,“以暴制暴”?检察官郑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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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连发“毒狗”事件,“以暴制暴”?检察官郑重提醒…

2024-06-30 16: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罗湖检察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成都接连发生“毒狗”事件,多名网友反映自家宠物狗遭陌生人投喂不明食物致死,而食物中有的夹带刀片、有的夹带异烟肼、有的泡过药水等等,引发了群体愤怒,形成网络热点。与此同时,全国多地都出现了类似事件,如浙江东阳,即成功破获了一宗毒狗并盗走案件,现场查扣毒狗药63粒。

其实,毒狗事件深圳也多次发生过,如2020年8月,深圳某小区短短几天内连续有11条狗被毒死。可见网络上的“毒狗”事件,离我们并不遥远。

那么问题出现在哪呢?

纵观网络报道,一方面,近年来宠物狗扰民甚至伤人的案例时有发生,譬如不拴绳子的狗扑咬人类,狗随地大小便影响小区环境,还有早晨深夜狂吠不止等问题,都给居民造成了不小的困扰。这些问题的背后,反映出文明养狗有待进一步提高的现实。

在此背景下,网络上开始出现一种“以暴制暴”的声音,有一些人认为可以投放药物解决狗患,以此“倒逼”狗主人遛狗牵绳,文明养宠。然而,很明确地提醒大家,这种做法绝不可取,甚至可能从一种极端滑向另一种极端,踏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事实上,毒狗行为可能会触犯一系列犯罪,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为食用或贩卖等目的下毒偷取他人犬只的,可能涉嫌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以投毒方式偷狗,被盗之狗市场价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多次偷窃他人之狗的,将涉嫌盗窃罪。

二、投毒杀害他人的宠物狗,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罪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宠物狗属于公私财物范畴,在法律关系上犬主和犬只之间是一种物权关系,而毒杀属于“毁坏”的范畴,宠物狗的死亡将导致犬主财产权或使用权的丧失和减损,因此投毒杀害他人的宠物狗,达到本罪定罪标准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公共场所投毒的,甚至将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无论毒狗人如何辩解,“毒狗”的伤害行为往往是无差别的,夹杂了药物的食物放置在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不仅可能被其他动物食用,甚至还可能被幼儿捡拾后误食,而如果药物属于能够对人和狗进行“无差别打击”的毒药,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此时,毒狗人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将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毒杀犬类的行为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严厉谴责这些毒狗行为的同时,我们也要再三提醒文明养狗。在一定程度上,养狗、尤其是在人流密集的城市环境中养狗,很可能造成对他人生活的困扰。我们呼吁,养狗人士要树立文明养狗的习惯,

一是外出遛狗时戴好牵引绳,并尽量避免接触老人、小孩、孕妇等;

二是不让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若不小心排了便请及时清理;

三是清晨凌晨时狗若是大声叫唤,应及时安抚以防打扰到他人休息。

最后再次敬告大家,生活中如果遇到与养狗人的冲突,一定要寻求正确的沟通解决途径,切勿走上以身试法的道路,否则,悔之晚矣!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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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多地连发“毒狗”事件,“以暴制暴”?检察官郑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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