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停工留薪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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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停工留薪咨询

2024-07-12 03: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您好,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6〕5号规定:第三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第四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五条 工伤职工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停工留薪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对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并自确定停工留薪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送达工伤职工。

第十条 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并提交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未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可携带相关资料及时向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可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武汉市汉口医院二七院区门诊3楼(江岸区解放大道2273号),电话:85780770(新工伤)。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地址您可登陆微信关注“武汉人社”,在惠民服务-办事机构-社保经办服务机构中查询。

因省集中系统上线,2021年12月15日17:30后,社保经办服务暂停办理。停机期间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业务。您可待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后三个月内,再按照新系统的要求及时对相关业务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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