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在这里,一文总结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本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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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申请中,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涉及的法条和图片细节较多且繁琐,时常出现补正问题。 因此本文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本注意事项进行整理总结。
易出现补正问题的2个点:产品的名称与用途 首先明确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包括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和简要说明。 以申请号CN202130741302.5的外观专利为例,其简要说明如下图:![]() 产品名称,允许加括号 外观的产品名称一般不能超过20个字,且应避免在名称中出现商标、代号、型号、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或在名称中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或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 例如某产品名称为“一种千倍聚光光伏装置的箱体式散热模组”;该名称中包含数量单位:“一种”、“千倍”,以及产品型号“箱体式”。在申请时可将上述内容删除,修改为“聚光光伏装置的散热模组”。 再以“面部普拉提美容仪”为例,“普拉提”并无确定中文意义,应当删除。 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是允许在产品名称后面加括号,通过括号中的内容对产品进行区分的;且括号内的内容可以使用数字、英文字母或文字作区别。 因此上述应避免在产品名称中出现的内容,可使用括号进行区分说明;例如上图中申请号CN202130741302.5的产品名称为:药盒(一周药盒)。用途,应该为唯一用途 某项外观设计仅对应唯一确定领域的产品,不能同时对应多领域的产品用途并请求保护。 例如名称为:玩偶,用途描述为用于观赏、装饰、挂件、娱乐、收藏及品牌IP形象。 由于上述产品处于不同产品大类,因此应当选择该产品唯一的应用领域。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需提交以下内容: ![]() 视图比例不一致,怎么办? 由于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或图片,所以六视图可能因为图片尺寸大小或拍摄时远近不同导致视图比例不一致,即六视图中尺寸对应关系问题。 可借助PS等工具进行调整,具体的说: 1.产品的左视图、右视图的垂直高度应等于主视图的垂直高度, 2.俯视图、仰视图的水平长度应等于主视图的水平长度, 3.俯视图、仰视图的垂直高度应等于左视图、右视图的水平长度, 4.后视图的水平长度和垂直高度都应等于主视图。产品和背景难区分,怎么办? 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 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例如专利号为CN201130392151.3的注射器外观专利,由于注射器本体是透明的,若背景为白色,难以清楚地显示注射器外观,在编辑时可将背景替换为其他颜色,以区分产品与背景。![]() ![]() 视图受二维码等元素干扰,怎么办?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由于二维码的无规律性和抽象性,导致不能清楚、准确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时可使用单一色块涂覆相关二维码。 例如专利号为202330437593.8的药盒外观。![]() 图片或照片的内容需要注意什么?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外观设计的文字或者图案以下情况,不能被授权:1. 违反法律或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的2. 涉及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的3. 宣扬封建迷信的4. 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
例如 以国旗、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以人民币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含有衬托物的照片应当注意什么? 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但在申请时,若产品六视图的其中一个视图有衬托物,那拍摄的其他视图也应存在衬托物,且衬托物在各视图中也需要符合正投影关系。 也就是说调整尺寸对应关系时,需注意的尺寸增多,比较容易出现补正问题。 因此若拍摄时有衬托物,也可使用PS等工具去除衬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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