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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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受理办理 第十七条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按照本规程第五条规定进行登记,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2、3)。决定受理的,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告知书模板见附件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办理信访事项基本流程: (一)联系或视情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四)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意见书模板见附件5); (五)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信访人接受处理意见并明确表示不再信访的,申请复查(复核)期限届满后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予以结案。 第二十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审查后,应出具《申请复查(复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模板见附件6、7)。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意见书模板见附件8、9)。 第二十一条 有权处理(复查、复核)行政机关向信访人出具的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模板见附件10)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有关送达要求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 督查督办 第二十二条 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机关要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及时检查有关地方和部门办理情况,对下列情形予以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通过网络督办、电话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查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二十三条 网络督办、电话督办一般适用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信访事项,由交办、转送的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约谈督办一般适用于需要沟通协商的已交办信访事项,由交办信访事项的业务部门约谈。约谈督办要按规范的公文格式做好约谈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相关责任、措施和时限。 第二十五条 实地督查一般适用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信访事项、已有处理意见但信访人评价不满意或仍不断重复信访且有正当理由的信访事项、需要督查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等。纳入实地督查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各业务部门集中筛选,应具有针对性、代表性、典型性。 实地督查工作由信访督查部门统筹组织,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要求、统一实施,必要时可协调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联合督查,结果实行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督办机关应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结果,要及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章 公开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要在网上及时向信访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实现信访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工作机构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转交日期,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出具的受理告知书及日期、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日期、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于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来信、来访事项,由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向信访人手机发送查询码,告知信访人凭查询码进行查询评价;对信访人未留手机号码的,逐级转交后,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打印查询码并告知信访人(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1)。 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查询评价。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依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删改信访数据,严禁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严禁接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吃请和礼品礼金。 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信访事项,不包含涉密内容的信访事项,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适用本规程的信访事项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各地各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附件所列文书模板供各地各部门作范本参考。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不予受理告知书(11种) 2.不再受理告知书(4种) 3.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受理告知书 4.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 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6.申请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2种) 7.申请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2种) 8.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9.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10.送达回证 11.纳入满意度评价信访事项的查询码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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