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合同与遗嘱冲突,哪个指定受益人效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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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合同与遗嘱冲突,哪个指定受益人效力更强?

2024-02-03 17: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院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支撑法院作出裁决的依据是《保险法》第41条和第42条:

《保险法》第41条规定

《保险法》第42条规定

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那么理赔金将作为被保人的遗产处理,如果被保人立了遗嘱,那么毫无疑问理赔金的给付受遗嘱的约束。

但在这起案件中,陈先生在2005年投保时是指定了受益人的,因此理赔金不属于遗产,应该是不受遗嘱制约的,而陈先生也没有书面形式通知过保险公司作过受益人变更,因此法院判决保险金仍然应该按原保单指定的受益人给付大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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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使得局面发生了变化

但是细想一下,在陈先生的生命末期,他的真实想法肯定是想把保险金留给小女儿的,最后这样的判决是否又违背了陈先生自己的真实意愿呢?

由于此类案件已有数起,如果完全照搬《保险法》进行判决,好像又违背了被保人的真实意愿。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201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正式施行,规范了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问题,更好地保护了受益人的权利。保险VS遗嘱的受益人效力问题终于得到了解释!

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司法解释(三)明确说明了,当事人已经发出受益人变更意思的,即使未书面通知保险人,人民法院也应该支持,因为这最符合当事人本身的意愿。

《保险法》第41条说保险公司在收到受益人变更通知时,应当作保险批注,这是对保险人义务的规定,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变更。

经司法解释(三)之后,被保人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就是在行使“形成权”,如果遗嘱指定的受益人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应视为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该遵照遗嘱意愿,给付其保险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保人、被保人不是同一人,那么投保人作出变更意愿时,必须要得到被保人的同意。

如果陈先生的案件放在2015年12月1日后审判,那就会判小女儿胜诉了。

这体现的是保险法律的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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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如何防范受益人纠纷?

纠纷

如何防范受益人纠纷,在上述文章中其实已经表达出来了,在这里保险君再进行总结一下:

最好的方式还是通过保险公司进行受益人变更,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避免发生后续纠纷。

如果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第一选择是选择公证遗嘱,最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已不具备公证遗嘱的条件,那么立遗嘱时必须有第三方在场,证明自己是在思维清晰的情况下立的遗嘱。

投保人、被保人是同一人的话,只要表达自己的变更意愿即可。如果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要和被保人协商好,如果未协商自己立下遗嘱,事后会造成纠纷。如果是被保人立遗嘱,那么凭自己意愿即可,无需投保人同意。

遗嘱指定的受益人需要尽快将结果告知保险公司,如果原受益人已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保险公司也已经给付了保险金,则不会再受理了,因为合同关系已经结束了。遗嘱指定受益人就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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