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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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

2024-07-17 04: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情简介:2017年2月15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一档《一家人的官司》节目。大致案情为:夫妻二人因车祸去世,妻子早于丈夫去世两个半小时,夫妻二人留下一个3岁的女儿乐乐。丈夫生前为自己购买了10万元终身寿险、10万元定期寿险、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其妻。妻子生前为自己购买了6万元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其丈夫。但现在夫妻二人于同一车祸中身亡,就二人投保的该等保险对应的保险金归属等问题,夫妻二人的家人产生了争议,两家人围绕着该等问题经历了多起诉讼。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乐乐及两个姑姑保险金26.5万元(因夫隐瞒了其实际职业为司机,保险公司赔付5000元意外赔偿金),其中乐乐分得80%的保险金、两个姑姑各分得10%的保险金。

这场官司尘埃落定,两家人的纷争终被平息,但这个艰苦的过程,却使得两家人的亲情被完全撕裂。笔者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全面谨慎地考虑一下受益人的指定问题,或许他们身后的保险金分配能够简单一些。据此,也引发了笔者对于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指定的相关思考。

一、保险受益人概述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据此可见,虽然实务中不少财产保险产品亦设立了受益人制度,但从法律上说,法律规定的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制度系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创设的受益人制度,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制度不仅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亦基于法律的规定。

受益人作为人身保险活动的参与者之一,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除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和索赔时提供单证等相关义务外,几乎是单纯享有保险合同利益的主体。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据此可见,在人身保险中,当受益人是自然人时,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之一是,受益人不得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又没有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将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而上述案件就可以归入此类情形。

二、指定受益人的优点

从法律层面来看,受益人可分为法定受益人与指定受益人,我国立法中未规定法定受益人。实践中,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一般会指定受益人。从实务来看,有些保险人会在制式的投保单中将受益人一栏设计为选择题,选项为父母、子女、配偶等,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勾选,当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不指定受益人,此情形下,将会按《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在人身保险中,指定受益人的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益人可以得到全额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优先用于清偿被保险人债务,剩余的才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今后我国开征遗产税,指定受益人时,还可以免交该项税种。

2.可以避免家庭纠纷。

现实生活中,许多投保人、被保险人不重视受益人的指定,往往未经全面考虑就草草完成受益人的指定,一经确定即不再关注。如果没有指定好恰当的受益人,最终的实际受益者可能与其初衷存在较大出入。如上述案例中夫妻如果能够谨慎全面考虑其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不是简单地仅将对方作为受益人,其亲属之间可能不会因争夺保险金而对簿公堂。

3.可以简化理赔程序。

未指定受益人时,理赔时保险人会要求全体继承人提供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文件,大多情况下还需进行公证,花费成本高、经历时间长。如果指定了受益人,理赔时受益人一般只需要提供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受益人的银行账户、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以及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即可实现理赔。

三、指定受益人的注意事项

1.受益人应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最想保障的人。

指定受益人时,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主要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受益人不会危及自身安全,不会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第二,受益人会因自己的死亡丧失、减少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从而需要扶助。基于以上考虑因素,投保人、被保险人可能会指定多人为受益人,此时应当在保单上详细写明各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份额,以避免受益人之间日后的纷争。

比如本案中的夫妻,生前最想保障的人应该包括自己的妻子/丈夫、年幼的女儿,以及年迈的父母。如果他们指定受益人时将上述人员均列在其中,并写明各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份额,那么,理论上应该就可以避免亲人间的诉讼,缩小亲人间的裂痕。

2.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意已指定的受益人,应及时变更受益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庭结构、社会关系等会发生变化,为了确保其指定的受益人符合其真实意愿,使最想保障的人实际获得保障,应该及时变更受益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变更受益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还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3.建议指定明确且具体的受益人。

从实务来看,有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只是简单写上“丈夫”、“妻子”等字眼,但现实情况是,这里的“丈夫”、“妻子”是指投保人的“丈夫”、“妻子”,还是指被保险人的“丈夫”、“妻子”?以及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离婚又再婚后,是指其前任“丈夫”、“妻子”,还是指现任“丈夫”、“妻子”?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

针对上述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建议指定受益人尽可能明确且具体,如若日后因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拟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可以如前所述,履行受益人变更手续即可。

4、定期检查保单,及时变更受益人基本信息。

社会生活瞬息万变,如果受益人个人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如身份证上姓名、号码发生改变、国籍发生变更、与被保险人关系发生改变等,应及时与保险人联系,办理受益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否则,有可能出现因受益人部分基本信息与保单上记载的信息不匹配而导致理赔不顺利的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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