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供水供气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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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供水供气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2024-07-05 01: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区住建局,各供水供气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供水供气可靠性,加强供水供气供应水质、水压、气质、计划及停水停气计划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供水供气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标国内先进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铜陵市供水供气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主要细化明确供水供气供应质量、可靠性和可持续性等关键指标公示办法、公布渠道、公布周期及时效性进行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铜陵市供水供气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修订)

   

                                                                                                                             2023年8月1日

 

  

 

附件

铜陵市供水供气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

(修订)

 

为保证铜陵市供水供气可靠性,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基于供水、供气供应水质、水压、气质及故障停水停气计划通知、恢复时长等关键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作为对各供水供气企业执行相应奖惩的主要依据。

一、供水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

本条款规定了针对供水行业违法行为的惩罚基准、对下游企业和居民的补偿机制及应急保供预案。本条款涉及的惩罚标准、补偿机制及应急保供预案,以《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文件为依据。

(一)惩罚机制

1.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清洗消毒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除消防需要外,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行为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开沟挖渠、挖砂取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由市、县(区)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企业与个人阻挠供水企业巡查和维修供水设施,或不配合供水企业巡查、维修本区域供水设施,发现供水企业负责运维的供水设施出现损坏、故障等现象的,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由市、县(区)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补偿机制

各供水企业应与下游企业和居民等用户签订供水合同,约定供水供应水质、水压及故障停水通知、停水区域及时长等可靠性和可持续性关键指标数据,对于因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维护等因素造成停水的情况,相关补偿办法应在合同条款中注明,并严格遵守。

(三)应急保供预案

在供水中断或受限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水的供应。

1.利用供水管网互联互通保障区域供水稳定:利用现有供水管网的互联互通,在区域水量或水压不足时,其他地方水厂及时补充,保证区域供水稳定。

2.供水设施故障及时抢修:加强供水设施巡检,减少供水设施故障、爆管等导致停水的情况。同时备足人员力量和物资储备,在设施故障、爆管后及时通知用户,加快抢修速度(抢修人员30分钟内达到现场),尽量缩短停水时间,减低对用户的影响。减少非必须的计划性停水,尽量保障供水稳定。

3.突发情况下应急送水:在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必需水量的供应。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市、县(区)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求。

4.水质监测合格后有序恢复供水:恢复自来水供应时,水质监测小组应对管网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恢复对外供水。供水企业加大对城市主要管道的巡视,逐步实现正常供水,保障安全恢复供水。

二、供气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

本条款规定了针对供气行业违法行为惩罚基准、对下游企业和居民的补偿机制及应急保供预案。本条款涉及的惩罚标准、补偿机制及应急保供预案,以《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文件为依据。

(一)惩罚机制

1.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建设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经营瓶装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等未按规定尽责履职行为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燃气经营企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暂停充装,并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5.燃气经营企业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燃气经营企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7.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由市、县(区)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补偿机制

各供气企业应与下游企业和居民等用户签订供气合同,约定供气供应气质及故障停气通知、停气区域及时长等可靠性和可持续性关键指标数据,对于因供气企业生产、经营、维护等因素造成停气的情况,相关补偿办法应在合同条款中注明,并严格遵守。

(三)应急保供预案

1.适用范围

上游供气单位因气源供应、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造成对城燃企业的供气计划不能正常供应时,启动本预案;当下游用户用气量超出正常供应计划,且超出高压管道调峰量时,启动本应急预案;当门站设备出现故障时,导致供气设备无法正常供气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2.应急保供原则

供气企业要加强向上游争取气源,并启动应急备用LNG气源,用以保障供气稳定;遵循“先保安全生产再保供应、先保民用再保工业、先保重点再保一般”的顺序原则保障供气,以上游公司与城燃企业签订的用气合同日均量作为保供量,其中优先保供的用气类型包括居民用气、公共服务与福利单位用气、学校、医院、政府事业单位、公交出租等车量用气、无法停用的工业锅炉、小商业用户用气等;坚持“供用联动、减停有序、落实迅速、各负其责”工作机制;各下游用户须制定与本预案联动的应急预案;要与市、县发展改革、住建等主管部门保持信息畅通,定期或及时将应急保供情况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机制。供水供气企业由于工程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发布信息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严格控制停水停气时长及区域范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信息通知用水用气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发布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属地政府信息公开网、当地广播电视、企业官网、微信微博、物业管理微信群、被停水地小区及企业大门口等。发布内容包括:停水停气原因、停水停气范围、影响的主要城市工业及居民区、预计恢复供水供气时间、单位及联系方式。

定期公布水质水压、气质气压等供应质量、可靠性和可持续性等关键性指标数据。相关公示信息应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20〕11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23〕166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公布。具体公示要求详见附表1铜陵市供水供气公示清单。

(二)加强智能水、气网络建设不断提高水、气网运行管理水平,提高城市供水供气可靠性。扩大不停水不停气作业范围,拓展复杂条件下的不停水不停气作业,提高计划停水停气管控水平,持续降低用户年平均停水停气时间及次数。

(三)加强政企联动、数据互通优化企业内部通水通气工作流程,加强时限管控,不断简化用水用气报装办理环节,持续缩小水、气接入时间。开展综合能源服务,鼓励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解决方案,降低用户用水用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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