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滴筹筹得16万手术费,实际有车有房开新店?网络募捐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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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筹筹得16万手术费,实际有车有房开新店?网络募捐靠谱吗?

2024-07-11 20: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李女士搜索大众点评发现,这家餐厅位于爱琴海购物公园,餐厅转让费估计需要数十万元,询问邻居后还发现代女士不仅同样是象屿两江公园小区的业主,近期换了新车,甚至听说她在咨询昂贵的私立幼儿园。

深感善心被消费,李女士一气之下在重庆购物狂论坛上发帖《所有的套路都不如你》,讲述自己的经历和感想。该帖在论坛被置顶,看到帖子的小区业主们炸开了锅,在群里愤怒声讨代女士一家,还在餐厅的大众点评评论区留言,质问餐厅资金的来源。

▲业主质疑

作为蔬菜店的常客,李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小区居民对这家人的印象是和气、相处愉快、买菜送葱……生计全赖贩卖蔬菜。

“大家都认为这家的经济条件非常普通,遇上这么严重的车祸,在水滴筹上募捐合情合理,很多人都捐了钱。但这是建立在他家确实缺钱的前提下。”

李女士认为,代女士有房产,这与水滴筹上的增信内容不符,而捐款人都是基于水滴筹上的描述捐款。

“她在水滴筹上隐瞒了资产情况,这属于欺诈!筹款的前提是自己先竭尽全力,在有房产、还能开餐厅的情况下,我认为对方并不需要社会救助。这种行为是在消费大家的善良,毁灭同情心。”

不少业主表示,水滴筹只审核了病情的真实性,资产审核环节存在疏漏,公众无法辨别真伪,对互联网捐款的信任度大幅下降。

小区业主张先生自称做过生意,对代女士一家的资产情况提出质疑:“我相信他们筹的钱都花在了医药费上,但爱琴海的餐厅,转让费、租金、水电、人工……手里没有几十万根本没底气去接。还要加上家里的正常开支、资金流转。”

有业主联系上了餐厅的前任老板,对方称餐厅已经转让给蔬菜供货商,转让费用为20万元,并用之前未结的菜钱作为部分抵扣。

小区业主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她承认帖子的内容可能存在夸大和失实的地方。“这家人肯定是有困难的,但关键是困难到什么程度。目前还没有一个可以得到社会援助的界定。不过有房的话确实不应该通过水滴筹筹钱。”

此外哥哥代先生在群里解释称奶奶的葬礼收到份子钱12万元,王女士指出,“从中可以看出他家的人脉关系,筹措10多万的医药费应该不成问题。”

当事人及哥哥回应: 情况紧急房子卖不掉 家里的情况符合社会救助条件

10月17日下午,哥哥代先生向红星新闻表示,帖子的内容并不属实,妹妹当时家里的情况符合水滴筹大病募捐的条件。而车祸过后已经9个月,家里足以筹措出开始新生活的资金。他从娘家的角度向记者解释了资产等问题。

首先是矛盾的焦点——房产。

他表示,“我开过精品店、网吧,在乡下修过房子,赶上房产红利时期挣了些钱。在还没有赌博欠债之前,家里给妹妹现在的房子付了首付款,这是妹妹的婚前财产,后续的按揭款由妹妹自己承担。”他强调,“妹妹的房产是按揭的,而且一时半会儿卖不掉,无法及时筹措资金。”

第二是娘家的经济能力。

代女士在业主群里称,“为什么娘家一会儿有钱一会儿没钱,是因为房子撞运气在卖,网吧也有收入。”

代先生则表示,随着他赌博欠债100多万元,家里的经济条件一落千丈,“不仅掏空了父母的存款,至今仍欠债30多万元,每月还有高额的欠款利息,家庭周转资金从未超过5000元。”

车祸发生时,代先生家在乡下有两套小产权房,分别为底楼和顶楼,不仅不好卖,而且卖不起价。此后家里成功卖掉了这两套小产权房,房款主要用于替他还债。“我妈从中挪了一部分借给妹妹做生意。”

第三是医疗费用。

代先生保证,从水滴筹上获得的捐款全部用于医疗,没有剩余。“车祸的医药费总计超过25万元,还有后续的治疗费用,妹妹保留了医院的收费单据,经得起检查。”

支付医疗费用的资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奶奶葬礼收到的份子钱,其余就是社会捐款。“年初奶奶去世,收了12.6万元的份子钱。妹夫一家回重庆的路上遭遇车祸,给了妹妹10万元的医疗费,剩余的钱是丧葬费用和其他开销。”

▲代女士在群里的解释

第四是餐厅的资金来源。

代先生解释道,蔬菜生意越来越不好做了,妹妹就盘下了这家餐厅。餐厅目前只缴纳了5万元定金,其中超过3万元是餐厅的蔬菜钱,后续的转让费在慢慢支付;向娘家借了5万元付房租,这才能办理工商执照;员工的薪酬下个月再支付……

最后是新车。

代先生表示,出院后菜店重新开业,之前的车已经在车祸中报废。“为运输蔬菜,我爸借钱出首付,买了一辆长安铃木,按揭款是妹妹家自己付。车在我爸的名下。”

10月19日晚上8点半,当事人代女士表示,“最近两个月,小区附近新增了两家果蔬超市。原本这条街就有3家菜店和一个综合超市,竞争更加激烈。车祸基本把我家掏空了,爸妈还在吃药,一家五口还有个1岁多的奶娃儿,入不敷出,我们不能光靠一家蔬菜店,必须另找出路。”

对于哥哥的说法,代女士表示没有什么问题。她补充说明了关于私立幼儿园的传言,“我娃在2018年9月23日出生,才一岁多,之前咨询幼儿园是为了应聘,众所周知,我之前是幼教。”

代女士重点解释了房产的情况,以及在水滴筹上填写的资料。她承认自己确实是象屿两江公园小区的业主,一家五口人住在这个51平方米的房子里。但房产是她的婚前财产,而水滴筹上的资料是从丈夫的角度填写的,他的名下确实无房产、无车产。

“我填写这些资料的时候,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填,所以才会按照平台的填写提示,一切资料都是以患者(丈夫)的角度去填写的。”

对于业主群里提出她应该卖房筹款,代女士表示,“病情不等人,房子不是想卖就能卖出去的,而做二次抵押,银行流程也等不及。”她还提到,“餐厅之前确实欠我们3万多的菜钱,我们和餐厅原老板的说法存在误会,已经当面沟通过了。”

代女士表示,一家人都非常感谢捐款人,但对社交平台和大众点评上的言论感到身心俱疲,“这些缺乏公正、一边倒的言论已经影响了我家的生活和正常经营。我在业主群里反复解释,但越描越黑。我咨询过律师,认为侵犯了个人名誉,但律师认为不成立。”

代女士最后告诉记者,“我的公婆每天凌晨4点起床,在菜店工作到晚上10点;我的丈夫晚上11点就出门进货,工作到第二天下午4点,家里的经济情况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我已经和水滴筹重庆的工作人员见面谈过了,也按要求提交了信息证据。”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的半个小时里,她一直在接待蔬菜店的客户,通话5次被打断。

水滴筹: 村委会出具了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 目前平台仍在调查核实中

捐款人与受捐人矛盾冲突的关键在于水滴筹平台上的家庭资产信息是否真实。在此前的德云社演员筹款百万的事件中,水滴筹回应称自身无权利审核发起人的资产状况。水滴筹也在用户协议里强调,“信息的真实性由发起人、求助人自行负责”,“平台不对个人大病求助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那么水滴筹平台如何保证项目发起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该事件的调查结果如何?

水滴筹相关负责人表示,水滴筹是为陷入困境的大病患者提供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发布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患者家庭经济情况需不足以支撑患者医疗费用,才可发起筹款。平台在筹款发起、传播、提现等整个过程中,借助社交网络传播验证、第三方数据验证、大数据风险识别、舆情监控等技术和手段对筹款进行全流程的动态监控。

平台会要求发起人提交患者身份证明、病情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向所有赠与人进行公示,由爱心人士根据公示的情况判断是否要予以帮扶。

同时,平台还会要求发起人公示患者家庭经济情况、医疗保险情况、商业保险情况等尽可能全面的信息,并根据社交网络验证、第三方数据验证等手段识别风险,进行进一步核实,比如要求患者熟人的举报证实,要求发起人出具村(居)委会、车管局、房管局等官方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

只有提交所有平台要求的材料,并经过社交网络验证所有赠与人无异议后,发起人才可以申请提现,其申请提现的相关信息会向赠与人进行24小时公示,在赠与人无异议的前提下,平台才会打款。

在这个项目的审核过程中,村委会出具了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证明“该家庭无固定收入,靠向先生(丈夫)做小菜生意维持家庭开支,妻子在家照顾三个月大小孩,家庭另无其他特殊经济来源,现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老家有土房2间,无车辆。此次交通事故已造成家庭医疗费用支出15万余元,后续治疗费用估计还需20万元。情况属实”。

村委会书面证明向所有用户公示,未有用户提出质疑。其后,发起人因“父母明天手术,医院催缴费用”申请提现,经向赠与人公示24小时无异议后,平台打款用于患者治疗。

10月17日,平台接到用户举报后立即启动核查,线上风控专员第一时间与质疑人沟通了解相关信息,并联系发起人确认患者病情进展、治疗花费、家庭经济情况等最新信息,督促发起人当天更新并公示了最新的治疗花费票据,共计25万余元;平台线下风控专员也赶往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与品粤坊餐厅原老板等相关人当面核实。

目前平台仍在调查核实中,若证实发起人存在虚假、伪造、隐瞒行为,平台将启动法律程序捍卫爱心人士的善行善举。

律师: 平台不对信息的真实完整性负责 可能存在诱导或误导性

法典律师事务所周三明律师表示,这个案例并不属于“诈捐”。大家通常所说的“诈捐”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6年9月1日,我国首部《慈善法》正式颁布实施,网络募捐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慈善法》对非法募捐、挪用善款、信息未公开等问题没有具体、针对性的落实举措。

《慈善法》明确规定,能够进行募捐的主体,应当是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与具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目前很多没有募捐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捐或骗捐。

本案例中,自然人通过水滴筹等网络平台募捐,本质上属于个人求助。如果对方的房屋有产权,那么当初隐瞒了这个事实就属于隐匿资产。个人求助如果存在隐匿资产的行为,可能存在欺骗的行为,但并未构成欺诈,更多是个人诚信问题。

周三明律师指出,平台在审核机制上存在一定问题。

本案例中,发起人填写的是无资产,平台是如何审查的?是程序性的审查还是进行了实体性的审查?尽管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明确了平台、受捐人、捐款人三方的权力和义务,规避了法律风险,但平台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涉及金融的信息,应负有责任维护秩序。

如果平台只是程序性审查,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那么发布的信息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诱导性或误导性。

捐赠者、平台、受捐者三方都有义务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受捐者发布信息要诚信;平台方的第一要务是通过审核进一步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基于对平台的信任,捐赠者在处置自己的财产进行捐赠时,也有义务考虑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对于捐款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帖,周三明律师表示,如果内容没有夸大或编造,客观真实,且未对人物进行贬损,那么就算用词犀利甚至相对激烈,也未侵犯对方的个人隐私和名誉。

诈捐是平台监管不严格?

2016年11月底,一篇《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刷屏网络,网友累计打赏200多万。后有网友曝出,罗一笑父亲罗尔在深圳东莞两地有3套房,还有2辆汽车和1个广告公司。

3年后,2019年5月1日,德云社演员吴鹤臣因脑溢血住院,家人在水滴筹上发起100万募捐。后被曝出家有2套房,1辆车。

一时之间,舆论哗然。

“怎么你比我有钱,我还要给你捐款?”

“平台是干什么吃的,为什么不审核?”

“以后再看到朋友圈转发捐款,直接拉黑。”

两起“诈捐”事件,在中国最大的网络平台微博和微信上持续发酵,掀起了一场巨大的信任危机。

筹能筹什么款

对于大众来说,一提到网络筹款平台,首先想到的就是微信朋友圈常见的医疗求助项目。

的确,大病筹款是目前各大网络筹款平台的第一主营业务。许多筹款平台甚至干脆直接定义自己为“大病筹款平台”,专做此一项业务。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平台也提供其他筹款业务。比如有平台就设置了一个“梦想清单”板块,包括国学宗教、兴趣活动、娱乐应援、其他心愿等4项内容,所涉及项目有修缮佛教寺院、出版发行、组织演出、出国参赛、拍摄微电影、救助流浪狗等。

对于“梦想清单”型筹款项目,平台会要求发起人提供相关证明。以国学宗教类项目为例,平台要求发起人必须提供活动场所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带公章的款项用途证明等。但这些证明并不强制公布,仅由平台给出一行小字,证明某个项目“已审核”或“组织机构证明已提交”。如果发起人不主动上传,对于这些信息普通用户也无从核实。

同时,不同于大病筹款的“0手续费”,这类“梦想清单”型筹款会在发起人提现时,扣除提现总额的5%,作为平台服务费。

该如何解决“诈捐”

如今网络平台上的大病筹款信息越来越多。有位朋友告诉记者,几年前看到这类信息她都会捐款,“多多少少是份心意”,可如今常常见诸报端的“诈捐”报道,让人“感到疲惫和茫然”,渐渐地也就对这类信息冷淡了。

可见,解决大病筹款项目中的“诈捐”问题,不仅关乎患者的利益,也关乎网络筹款平台的信任度。而人们对于“诈捐”的担忧,主要涉及到如下几方面的因素:首先,筹款受益人是否真得了病?其次,治疗该病是否真需要这么多钱?再者,筹款受益人经济状况是否真到需要募捐的程度?最后,所筹款项是否全部用于治疗所患疾病?

在以上问题中,前两项属于医学信息审核问题,平台如能及时与患者所在医院取得联系,进行认证,解决这类问题较为容易。真正的制约因素在于平台审核部门的人手是否充足。

后两项则属于财产状况审核问题,对于平台来说,操作起来相对较难。目前大多数平台都在筹款提现之后,设置公示管理、发布动态等环节,用以说明善款去向,但并不强制发起人出示票据。而对于发起人的经济状况,以目前各平台的操作流程来看,则几乎全无限制和审核能力。

诚然,“诈捐”不是网络筹款平台带来的问题,但网络筹款平台的出现,使得个人向社会筹资的范围和能力都大大增强。因此,让这种强大力量更多掌握在真正需要者的手中,是网络筹款平台必须思考的问题,也是理应担负起的责任。

平台监管要跟上

网络筹款平台有公益属性,但归根结底是生意。在大病筹款“0手续费”的背景下,这些网络筹款平台是如何找到盈利之道呢?这就是大型网络筹款平台正大力推广的“网络互助平台”。

什么是网络互助平台?根据介绍,这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形成的健康互助机制,加入者只需最低充值3-10元,经过一定观察期后即可成为会员。一旦会员感染上平台规定中包含的大病,就能够通过使用其他会员在互助金中的预存费,帮助自己渡过难关,最高领取30万元。

相比一年成百上千元的各类商业保险,互助平台模式大大降低了医疗保障的门槛,因此仅仅两三年,一些大型网络筹款平台就已拥有数千万互助会员和上亿元的互助金。

互助平台的快速扩张也引起了监管机构的注意。2015年到2017年,中国保监会、深圳保监局先后对“互联网互助计划”提出风险警示,并要求互助平台必须在醒目位置标识:互助计划不是保险。加入互助计划是单向的捐赠或捐助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李晓林教授是互联网互助的坚定反对者,他以6病种经验发生率为参照依据进行计算,认为每人分摊240元,才能实现患者的30万元互助金,而互助平台每年几十元的会员费,完全不符合保险精算规律,存在重大风险。

而这样一笔庞大的互助资金该怎么用、怎么管,也成了考验平台和有关部门的新课题。快速成长中的网络互助平台,伴随着行业界定不明、监管缺乏标准和规范及平台参差不齐等问题,正游走在晦明晦暗的区间。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和规范须进一步完善。

捐款要落实 诈捐要担责

在《慈善法》颁行前,《合同法》对捐赠行为就有相应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即,通常,赠与人在赠与前,对于赠与行为具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要受到限制。不能“开心就捐,不开心就不捐”,这是不被允许的。

而对于“不开心就不捐”的“任性行为”,受捐赠人有什么救济方式吗?有!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紧随其后的,根据《合同法》第188条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相应的,对于如上述“诈捐门”情形中,“明星”承诺捐赠又不履行的,受赠人是可以要求履行的,具体方式见下文关于《慈善法》的分析。

但是,是不是说在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赠与人即使“倾家荡产也要兑现诺言”?也并不是的——相反,赠与人的赠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除的。根据《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聚光灯回到《慈善法》。根据《慈善法》第37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划重点!“公开”!如果是通过演出等经营性活动(比如办演唱会等)开展的募捐,那么这一场聚光灯下的慈善行为,应当同样地在聚光灯下善始善终,也就是应当公开,保证社会公众尤其是参与人员的知情权,让大家知道:自己的钱有没有花对地方!

接着,《慈善法》41条,对于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具体是哪些情形呢?第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第二,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用途的,且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的。该规定的内容对于受赠人而言就表现出:公开或是有书面协议支撑的捐赠行为,受赠人没有拿到相应物资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这一简便形式实现自身权益。捐赠义务是必须、毫无后悔余地的吗?也不是,该条第二款照应《合同法》195条关于“赠与义务免除”的内容,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从中可以透视得出:捐赠人的捐赠行为是“阳光下进行的”,它的“公开性”要受到从始至终的检视。

募捐要真实 骗捐需担责

骗捐的实质是诈骗,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博取同情,骗取爱心,进而骗取钱财的可耻行为。这种行为无情地透支着社会的诚信,肆意利用社会公众对于善良与美好的追求,挥霍了社会秩序中最宝贵的公序良俗。

对于“骗捐”行为,以民法的视野观之,《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均做有规定,即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对于撤销后的合同,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应相应地归于消灭——也即骗捐败露后,已经募得的物资应当返还捐赠人。

《慈善法》作为规范捐赠行为的基本法律,对此在法律责任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慈善法》101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行为的,将采取①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②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③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④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理方式。也即“该退还的退还、不能退还的收缴用作他善”,而且要“对骗捐的组织或个人罚款(2万--20万)”。

从治安管理与刑法的角度观之,骗捐的行为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的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又如《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即,对于“骗捐”的行为,可能招致5--15日的行政拘留;甚至于3年、10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附加有罚款、罚金等处罚

愿诈捐骗捐案件都少一点,愿人们的善良不要被利用。

也希望将来的捐赠环境,可以让人们“选择善良,也选择相信善良”。

综合整理自 蛋姐实验室 红星新闻 网络传播杂志 判例研究

编辑 王晓芸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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