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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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政策清单!

2023-12-19 02: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7年8月4日,交通部、中宣部、中央网信办等10部门昨天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 “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2018年5月15日,工信部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和使用说明书的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在这份文件中,就电动自行车做了具体标准要求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W。

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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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定:“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

尤其是“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要按照规定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上牌,上传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同时“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

02

【地方层面】

面对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的交通状况,各地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依据地方实际情况出台了自己的相关规定。

2018年10月09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其中规定: “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2019年12月31日,南宁市通过《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其中规定:“对取得正式号牌超标电单车的使用期规定为10年,同时鼓励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电单车,解决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

2019年3月12日,武汉市发布《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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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定;“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和禁行、限行管理措施。”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上牌或者虽领有外地牌证但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2019年8月26日,山东在全省范围内 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试点。2020年6月,山东省 无牌电动车禁止上路。

2019年10月,福建三明市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其中规定:“超标电动车参照摩托车管理,需要驾驶证,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19年12月,南昌市宣布将停止“老国标”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 仅“新国标”(有3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登记上牌。

2020年1月,太原市发布《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对不按规定登记上牌的各类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查扣。”

2020年1月,江苏无锡警方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依法从严查处电动自行车无号牌、无本市临时信息牌以及其他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2020年1月,湖北十堰发布《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 “对未登记上牌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将罚款50元;拒绝交罚款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2020年1月,安徽合肥交管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将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并为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

2020年2月,福建宁化 “开展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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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化交警发布消息,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对全县超标电动车进行备案登记,2020年2月1日起展开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严查无牌无证、超员、未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此次行动,是根据福建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治理的具体措施之一。

2020年2月,广东佛山开展 “电动自行车挂牌”活动。

此前,按照国家对于电动车政策的相关要求,佛山市政府发布了《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明确佛山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于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启动。

2020年2月,湖南长沙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登记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长沙地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管理的细则。

规定:“电动车都要上牌,否则上路将受到暂扣车辆等处罚。到2023年3月后,非国标电动车将禁止上路。此外,以前已经上过牌的电动车,交警部门均有记录,只需更换新牌照。”

2020年9月,湖南省发布《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其中规定:“所有种类的电动车都统一登记上牌管理,2023年3月1日后禁止超标车上路。”

2020年9月,西安市发布《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

其中规定:“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非法载客三次以上的;上下班高峰期在火车站、商场、医院、学校、旅游景点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非法载客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20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乱象整治集中约谈会。

2020年5月13日-15日,浙江省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020年9月,陕西省发布 《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结束集中 登记挂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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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4日至12月31日为2019年4月15日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期,逾期未登记挂牌的,不再办理登记挂牌业务;

从2020年1月1日起,未登记挂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2022年6月30日之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临时号牌作废,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020年12月,天津新修订了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新规将正式于明年1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也是首次明确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

03

【规范共享电单车发展的政策】

2019年3月12日,武汉市发布《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其中规定:“共享电单车须在交管部门注册登记车牌,并且在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与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签订管理承诺书,明确投放数量、投放区域等内容后方可上路运营。”

2019年10月,昆明市发布《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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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定:“共享助力车须符合新国标有关技术要求,且共享助力车必须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时速不超过20千米每小时。”

同时,明确投放数量在共享单车和电单车总配额20万辆的基础上,实行置换,以旧换新。

2020年5月13日-15日,浙江省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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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公众出行等因素,制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的投放政策,明确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将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接入互联网电动自行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2020年7月31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

修订稿拟取消对共享电单车的限制,先期计划投放6000辆供市民使用,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将统一制作发放共享单车电子身份标签和牌照,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千米每小时。

2020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乱象整治集中约谈会。

本次约谈会由交通、交警、城管三部门联合约谈了6家共享电单车企业,要求在11月26日前全面清理回收无牌照共享电单车。

04

【不支持共享电单车发展的政策】

2017年12月1日,杭州市《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发布

其中规定:“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及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我市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2020年12月,北京市重申共享电单车限制

本次由交通委会同北京市网信办等部门和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共同约谈多家在京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能整改到位的企业及其运营平台,或将面临行政罚款、扣留车辆、下架App等多重处罚。

整体上,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在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了合理引导与监督, 各地政府以新国标为基准,制定和实施了相关政策。

现有昆明、长沙等城市在制定规范的基础上,有序进行共享电单车发展,北京、杭州等城市暂不支持共享电单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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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胡佩&昱璇

排版|博群

审核|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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