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动车上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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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机动车上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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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佛山机动车上牌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正式上牌,另一种是临时上牌,由于允许正式上牌的条件内容比较多,就简单说明下临时上牌的需满足的条件: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以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可以上临时牌。

  机动车临时上牌办理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以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正式上牌办理条件: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此外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经出厂检验合格的轿车产品,办理注册登记前,都无需再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不适用免检的规定,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4、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5、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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