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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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02-10 19: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只要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

  2、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房屋交易记录、房屋权属登记和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

  (1)房屋交易记录、房屋权属登记: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范围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心依托佛山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住建、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综合判断。如贷款申请人家庭名下有2套住房的,且其中1套为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应另外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购房合同备案信息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凭证。

  (2)公积金贷款记录: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使用情况证明所反映的家庭成员贷款记录信息审核。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1)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在佛山市内现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

  (2)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历史记录。

  制定依据:

  1、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规定:“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发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停止向已有两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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