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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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 14: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申告人:仇某某

  身份证号码:43090319******1220

     被申告人: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东6号。法定代表人:赖钦祥。

  2019年10月本管理中心接申告人反映,在职期间2010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申告人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申告人提供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1246号《仲裁裁决书》、(2019)粤0607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终6219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等材料证明其劳动关系存续时间。

  经查,被申告人为企业,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根据申告人提供的资料,反映申告人于2010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为被申告人的在职职工。经查核,被申告人未按法规规定为申告人缴存2010年9月至2018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

  本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11月19日直接送达被申告人),告知上述查核情况,要求被申告人在收到该函三十天内理顺申告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如有不实,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本管理中心并提供有效依据。

  被申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回应。

  申告人申告时提供了三份材料:材料一为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反映2011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代发工资情况的《明细信息打印》;材料二为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反映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代发工资情况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材料三为反映2010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申告人为申告人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上列“缴费工资”。除此之外,申告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工资收入材料。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一)材料一未盖有银行有效印章,故不予采用。

  (二)材料二能反映其在职期间的月收入情况,是申告人收入的直接证据,故优先采用,并以此计算相对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和补缴额。

  (三)材料三中的“缴费工资”是由被申告人为申告人申报登记的收入情况,是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予以采用。对于材料二未能反映收入的时间段,按材料三中的“缴费工资”计算相对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及补缴额。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被申告人未开设住房公积金单位明细,也未为申告人登记、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规定,按5%作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综上,本管理中心结合申告人的在职期间,按申告人提供的工资材料及上述缴存比例,计算出被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11685元,申告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11685元,合计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23370元(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结果,见附件《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

  2020年12月5日本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向申告人和被申告人发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申告人于2021年1月27日确认补缴金额并于当日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11685元。该函件于2021年1月20日直接送达被申告人。

  被申告人对《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提出异议,并于2021年1月25日提供《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回复函》,称:1、被申告人将按照国家法规到本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未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但因被申告人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经营困难,其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至2%和缓缴;2、被申告人作为受疫情影响的防疫征用单位,正协助政府做好防疫工作,希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引帮助其渡过难关。

  针对被申告人对《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的异议,本管理中心认为:

  如被申告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经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非经法定程序,被申告人不得依据上述法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职工依据《条例》的规定执法申告,如本管理中心不依法依规处理,反而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综上,对被申告人的异议不予采纳。

  根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被申告人在收到本决定书的七天内为申告人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11685元(汇缴方式: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0175245824”并注明补缴职工姓名和单位简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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