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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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23-05-23 23: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

外地驻市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

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

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开设公积金帐户,按规定

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

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

策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中,市政府负责人和市财政、审计、建设、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以及有关专家占

1/3

,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

1/3

,单位代表占

1/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

担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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