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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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我市广大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满足在非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办理商贷职工的还贷需求,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上海银行正式推出非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委托逐月归还商业贷款业务。近年来,我中心大力推广“一窗受理、一站办结、全市通办”服务模式,此次新推出业务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拓宽公积金服务范围的又一举措。除首批开展的上海银行外,下一步还将逐步向其他非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扩展,积极为我市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更为丰富、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业务办理指南 (一) 非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委托逐月还商贷业务是什么意思? 非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委托逐月还商贷业务是指在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在非承办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到公积金缴存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以转账方式自动划转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部分金额用于报销上月已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或全部月还款额。 (二)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 在本市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账户正常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在非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的本人或配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办理委托逐月还商贷;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办理委托逐月还商贷。 (三)带哪些材料到哪儿办,怎么办? 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直接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签订协议。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可携带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如主借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则配偶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网点签订协议。 (四)签约后协议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协议签订次月开始执行。于每月10日开始(遇节假日顺延),以转账方式自动划转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部分金额用于报销上月已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五)协议签订后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执行? 签约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本人月缴存额1倍的余额。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对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六)委托提取的金额如何计算? 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贷款银行报送的上月实际月还款金额的,委托提取金额为实际月缴存额之和;月缴存额之和大于贷款银行报送的上月实际月还款金额的,委托提取金额为上月实际月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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