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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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4-07-08 05: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要求,各行业部门需要制定各自行业的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和基本要求 

  对象为全省环保行业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基本要求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将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环保科技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以及治水、治气、治土、推进美丽浙江建设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三)学习途径 

  我们结合环保工作实际,明确了以下七种途径:  

  1、参加省、市、县组织的环保业务进修培训、研讨讲座、读书会等; 

  2、参加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考试; 

  3、参与环保类课题研究、规划和标准制定; 

  4、在省级以上正规刊物公开发表环保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 

  5、参加环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平台在线学习(目前有人力社保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全国环保网络学院等); 

  6、参加环保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7、参加经省环保厅批准的环保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扶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 

  (四)学时登记管理方法 

  依托人力社保部门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人事隶属关系,市县环保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地的人力社保部门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厅本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目前省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正对该系统作进一步完善。今年作为过渡期,在申报职称评审时由本人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由各中评委审核后上报。待系统开发完善后,统一在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三、施行内容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李健宝,联系方式:0571-28172917。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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