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受益人责任义务差别千里,你属于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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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受益人责任义务差别千里,你属于哪一个?

2023-10-20 15: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3.发行规模及资金结构:四川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规模34950万元,信托计划为结构化设计。其中优先级信托资金25000万元和劣后信托资金9950万元。优先级资金25000万元由四川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劣后级资金9950万元由森泽地产公司认购。

《推介材料》还约定了资金运用、信托还款来源、信托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信托风险控制措施中包括实际控制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按照这个理财方案,各方签署了法律文件,四川信托发行了集合信托,优先级受益人为公众投资者,森泽地产公司购买次级信托单位的资金9950万元。

后来,项目履行过程中,为保证优先级受益人收益,四川信托代替森泽地产公司处置了劣后资产。为此,森泽地产公司起诉四川信托,认为四川信托未尽管理义务,要求返还购买次级信托单位的资金9950万元及其兑现收益99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实质的交易关系是融资关系,实质的交易主体是森泽地产公司、四川信托公司与社会投资者,乾观公司是融资和运作项目的平台。

按照信托计划,森泽地产公司作为劣后级受益人要为社会投资者的优先级受益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森泽地产公司与四川信托之间虽然也构成信托法律关系,但劣后级受益人发生损失后受托人也没有约定义务承担其损失,森泽地产公司关于四川信托公司应对劣后级投资人损失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

第90条、91条



【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以其财产认购信托计划份额,在信托到期后,

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托文件中关于不同类型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影响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

另外,在结构理财产品中增信措施的认定,九民会议纪要91条这样规定:

【增信文件的性质】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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