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股东这一神奇的“存在”持股合法合规情况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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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股东这一神奇的“存在”持股合法合规情况初探

2024-07-10 22: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工会股东这一神奇的“存在”持股合法合规情况初探 专栏:合同 2017-07-25 237917 6 举报

  

   股权激励法律方案设计,目前这块业务被不少法律人士、非法律人士盯上,认为可以从中赚大钱。深圳的私企数量在国内来说算是体量相当庞大。企业主都有一种感觉,就是如今深圳的人才不是一般的“难养”。不是以知晓和掌握你公司的“秘密”为由要求占有股权,就是以公司待遇不好,没有股权分红为由频频跳槽。  

一些人喜欢略知皮毛之后,便对公司股权问题侃侃而谈,相当喜欢拍胸脯,下定论,说话的绝对程度,让天天真正面对尽职调查的金融民工不禁汗颜,在不了解一家公司实际情况和接触过的情况下,妄自对一家企业的股权设计和情况甚至给出同股同权这么肯定的说法,这让金融小民工情何以堪。

姐姐,说话要负责任的!任何一家公司股权中是否有代持情况,是否是虚拟股权设置而用一家合法形式的各种主体待以持股而从股权中分派出去的分红权和同股同权完全南辕北辙两个概念好吧!

由于关于工会持股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在此,金融民工就以XX股权结构为例谈谈自己个人的理解吧。真心不敢拍胸脯说XX是非营利性组织但是同股同权之类的话语。

123, 12, 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一、工会是啥?

《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

一是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

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

二、工会设立

依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建立工会的程序为:向上级工会请示→成立筹备小组→开展宣传工作→发展会员→选举会员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组织→选举结果报批。

  1、向上一级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请示报告。

成立建会筹备组,上一级工会对《建立工会请示报告》批复后,应立即成立建会筹备组(3-5人),具体负责筹备期间的工作,在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暂时代行工会委员会职责。筹备组成员原来不是会员的,要先向上级工会申请入会,办理入会手续。

2、发展会员,发展会员时,要注意广泛宣传工会组织的性质、作用、任务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使新会员对工会组织有个初步认识。

  3、建立工会小组,会员发展后,可根据基层单位会员人数的多少,成立工会小组。

4、召开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各项筹备工作准备就绪后,筹备组要积极准备召开基层委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首届工会委员会和XX。

  5、履行报批手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前,要向上一级工会和主管部门协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会正、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正副主任候选人名单;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对整个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要及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复,若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时,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6、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产生后,应根据女职工数多少及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以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

  三、XX

根据金融民工查询深圳企业比较喜欢用的《深圳信用网》2016年12月20日公布的信息显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成立于1987年9月15日,**技术的有一名100%持股的股东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投资)成立于2003年3月14日。XX为XX的全资子公司。

母公司华*控股的股东有两名,一名为****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华*98.99%,另一方为A持股1.01%。然而职工持股会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是我们知道,华*的员工持股,实际上是一种虚拟股,员工并非真实意义上的股东。

历史上,曾经存在过职工持股会,曾经是可以由民政部门登记的。

  为什么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不得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其原因主要是: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第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三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为此,我从网络上百*到如下关于华*虚拟股份的说法“(此处为网络引用摘自法律顾问工作室)直到2001年改为虚拟受限股以前,这一阶段华*员工持股的基本做法是:凡是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以购买公司的股份;购买数量的多少取决于员工的级别(13—23级)、绩效、可持续贡献等,一般是公司在年底通知员工可以购买的股份数;员工以工资、年底奖金出资购买股份,资金不够的,公司协助贷款(“个人助业贷款”);购买价格为1元/股,与公司净资产不挂钩员工购买股份后的主要收益来自于公司分红,分红情况与公司效益挂钩。员工离职时,公司按照员工原来的购买价格即1元/股回购;除1995年和1996年公司曾给员工持股证明外,其他年份就不再给员工持股证明,但员工可以在公司查询并记录自己持股量的多少;工会(下面有持股委员会)代表员工管理持有的股份,是公司真正的股东,员工自身并没有公司法上股东完整的权利。

  2001年底,在总裁A的强力推行下,华*公司实行员工持股改革:新员工不再派发长期不变一元一股的股票,而老员工的股票也逐渐转化为期股,即所谓的“虚拟受限股”。虚拟受限股(下称虚拟股),是****控股有限公司工会授予员工的一种特殊股票。每年,XX根据员工的工作水平和对公司的贡献,决定其获得的股份数。员工按照公司当年净资产价格购买虚拟股。拥有虚拟股的员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在员工离开企业时,股票只能由XX回购。

  XX认为虚拟股比原来的持股方式更为合理。公司规定:根据内部的评价体系,员工的虚拟股每年可兑现1/4,价格是最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但是,对中高层的兑现额度则作了另外规定,只能每年兑现1/10,除非离职。并且在离开后,还要经历公司严格的6个月审核,确认不出现创业公司的产品与华*构成同业竞争、没有从华*内部挖过墙角等等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后,方可全额兑现。

  每个持股员工都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股东代表。

XX通过不断调整股票的分配方式来维系整个组织的活力。2008年,华*微调了虚拟股制度,实行饱和配股制,即规定员工的配股上限,每个级别达到上限后,就不再参与新的配股。这一规定使得手中持股数量巨大的XX老员工们配股受到了限制,但是有利于激励XX公司的新员工。”(作者声明:此处摘抄来源若标准错误或侵犯到您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并在下一日发布更正或者致歉公告! )

我们在做公司上市辅导和挂牌辅导时明确知道,任何意义的股份代持都不符合上市公司的精神,因此需要代持还原,解除曾经存在的虚拟股权的方式(这个议题很复杂,以后会发文介绍可行的解除方式),转让或回收不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股东股权。

所以,工会持有的股权,实际上并未真正意义的同股同权,在工会持股的背后,可能是像XX公司一样的,复杂的一层套一层的股权激励合同关系。本人曾经在做项目的时候有幸目睹了XX前员工的股权激励文件(不能说,不能说,不能说,不能说。),绝对不是简单的非营利性组织代为持股的形式。

所以除了真正知道其庞大文件的人员,只能猜测推理工会持股的可能情况,不能下定论。

但是用工会的方式作为有限公司的持股股东,对应的是合法合规的相对持股虚拟限制权利的虚拟股权分红权。请注意,分红权和股权实现是完全两个概念。从法律的角度,目前来说,XX员工的持股只能是虚拟股权的对应分红权,很难想象会和普通公司那样去规定行权时间。

四、同股同权的来历

同股同权的说法,最早来自于我国未修订前的《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便是“同股同权同利”的由来。

但我国《公司法》修订后,旧130条成为新127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本条是关于股份发行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个概念的本意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包括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情况。设立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为了募集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在运营过程中为了增加公司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无论是设立发行还是新股发行,都应当遵守本条所规定的股份发行原则。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无论任何人,获得相同的股份,应支付相同的对价。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进行*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本条关于股份发行原则的规定,同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有两点变化:第一,删除了修订前的公司法关于股份发行必须遵循公开原则的规定。公开原则意味着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必须将与发行有关的资料向社会公布,这对于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而进行股份发行即公募发行是适用的。但是,XX的发行按照本法的规定还包括私募发行,即向特定对象募集XX而进行的XX发行。对于私募发行,公开原则是不适用的。同时,证券法对公募发行股份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已经做出了规定,因此本条关于股份的发行原则没有规定公开原则。第二,将修订前的公司法中“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修改为“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是对文字上的修正,因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说法过于宽泛。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公司运营的需要,有时会针对特定股东发行一些特别股,如在公司股利分派上享有优先权的特别股。这些特别股同普通股东所持有的普通股份相比,无论是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还是所享有的利益方面都是不同的。因此,如果同一次股份发行,既有特别股又有普通股,特别股和普通股实际上不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所以,为了文字表述上的更加准确,本条采用了“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的表述,以免在实际理解上产生歧义。

所以同股同权的概念不能听说后就乱用了。因为对于法言法语而言,针对有限公司提同股同权的概念有点不妥,其次,工会是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那么也就不能引用关于公司法127条的同一股份相同权利的概念里。真心觉得律师不容易,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所以业界都认为,能拍着胸脯下定论称自己对此问题很专业的律师,大概是可能有知识体系上或经验上的缺陷的。XX的工会持股是有历史原因的,而且其真正的意义后面是公司和员工签署的不同的持股计划书。我们做股权激励方案的时候知道,库我对不同的岗位,不同的级别和工作年度,贡献情况,是可能存在公司单独针对特定对象而私人订制特殊虚拟股权实现方案的。具体规定必须看条款内容。

限于微信自媒体信息有效性的考虑,在此不做论文论述,仅仅是在完全没有样本文案的基础上从宏观角度进行的法律分析。

我超级崇拜学者型的律师,真心希望深圳律师中的专家型律师越来越多。

 

B:巨量背砖金融民工中的一枚。庞大正规全日制硕士中的一粒。庞大律师海中的一粟。在尽职调查这条路上无限崇拜f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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