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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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式、方式

2024-07-16 03: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律图海东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关于盗窃罪中“盗窃数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如下: (一)针对被盗物品的价值,应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为基础进行确认。 若无法确定其实际价值时,则需根据不同情况,参照作案当时以及当地同类型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以下核价方法,以人民币进行分别计算: 1、在流通领域内的商品,应按照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进行计算; 如属于国家定价范畴的,则按照国家定价进行计算; 而如果是国家指导价的,则按照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进行计算。 2、在生产领域内的产品,成品应按照上述第二点所述的方法进行计算; 而半成品则可参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对于单位及个人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应按照购进价进行计算; 但若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则应按照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进行计算。 4、对于农副产品,应按照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进行计算。 至于大牲畜,则应按照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进行计算。 5、对于进出口货物、物品,应按照上述第一点所述的方法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 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 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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