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案例(近两年比较经典的并购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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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案例(近两年比较经典的并购案例有哪些)

2024-04-21 04: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两年比较经典的并购案例有哪些

1、阿里收购吉鑫控股

公告时间:2020年10月19日 

交易金额:280亿港元

阿里巴巴宣布淘宝中国拟280亿港元(约36亿美元)收购吉鑫控股有限公司70.94%股权。股份购买后,阿里巴巴连同其关联方将持有高鑫约72%的经济权益,成为控股股东。

这是阿里巴巴在新零售领域最大一次并购交易。由于高鑫零售是将大润发中国业务与欧尚中国业务“打包”联合上市,阿里此次的收购行为意味着,欧尚退出了中国市场,将其中国业务及整体权益出售给了阿里巴巴。

通过本次收购,阿里在新零售领域再做千亿级别加码和布局,“互联网+商超”赛道又将重新洗牌。

2、百度收购YY直播

公告时间:2020年11月17日

交易金额:36亿美元

百度公司宣布,与欢聚集团签署最终约束性协议,全资收购欢聚集团国内直播业务(即“YY直播”),总交易金额约为36亿美元,交易预期将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交割。据了解,收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YY移动应用、YY.com网站、YY PC客户端等。

2020年以来,百度朝着短视频、直播领域发力,并宣称“直播和视频是其在2020年的重要方向之一”。交易完成后,YY直播将加入百度,未来双方将在技术、流量、生态等多个方面实现相互赋能,形成规模效应。

3、徽商银行收购包商银行四分行

公告时间:2020年11月27日

交易金额:177.35亿元

徽商银行披露已与包商银行、包商银行接管组及存款保险基金订立收购承接协议,向包商银行收购承接目标业务、目标资产、目标负债及目标人员,收购价格约为177.35亿元。

收购包商银行的四家跨省分行后,徽商银行的省外机构网点布局将延伸至南京、北京、深圳、宁波与成都五个地方。横跨长三角(南京与宁波)、环渤海(北京)、珠三角(深圳)与成渝地区(成都),在城商行中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4、大连港并购营口港

公告时间:2020年7月7日

交易金额:167.65亿元

大连港发布公告:公司拟作价167.65 亿元,以发行A股方式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营口港作为被合并方,将退市并注销;同时,大连港将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1亿元。

两港的合并统一,也是符合辽宁国“一省一港”发展的大趋势,在各港口间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资源充分共享,提高运营效率,减少恶性竞争带来的债务负担。

5、京东方吞下中电熊猫两条产线

公告时间:2020年9月23日

交易金额:121.17亿元

2020年9月23日,京东方A(000725.SZ)发布公告称,拟收购中电熊猫南京和成都两条产线,所涉收购金额高达121.17亿元。

根据公告披露,京东方拟以不低于挂牌价收购南京G8.5公司80.83%股权,以不低于评估价收购成都G8.6公司51%股权。此次并购是当年面板行业最大并购,京东方拿下中电熊猫8.5/8.6两条产线,技术专利产品组合都更丰富了,另外也能拉大与竞争对手的距离。

企业新设合并 帮我举个现实中简单的例子 谢谢!

1996年上海著名的两家证券公司申银和万国组成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就属典型的新设合并。

申银万国为一家证券公司的名称,全名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银万国),由原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和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于1996年7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是国内最早的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也是国内规模最大、经营业务最齐全、营业网点分布最广泛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

2012年6月,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选举汪建熙同志为公司董事长,并已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核准。

扩展资料

新设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由新设公司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

2、新设公司发行新股,消失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在新设合并中,新设立的公司具有新的公司名称,但对消失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高财的案例分析题,有关企业合并的

非同一控制。福特汽车持有江西福江售后服务有限公司80%的股权,是控制。但福特汽车仅持有江铃汽车30%股权。不构成控制。所以是非同一控制。吸收合并。“据悉,股权收购工作完成后,江铃汽车将注销福江售后服务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将其业务和组织机构并入江铃汽车,相应的债权、债务将由江铃汽车承担。”。。满足吸收合并 A+B=A。合并前。福特汽车是江铃汽车第二大股东,持有江铃汽车30%股权。福特汽车持有江西福江售后服务有限公司80%的股权。江铃汽车持有江西福江售后服务有限公司20%的股权.合并后。福特汽车是江铃汽车第二大股东,持有江铃汽车30%股权。江西福江售后服务有限公司注销

近三年的比较典型的企业并购案例有哪些

中国相关的,近期的,较大规模的:

双汇收购美国史密斯菲尔德

中石油收购加拿大尼尔森

建设银行收购巴西Bicbanco银行复星收购地中海俱乐部三一收购德国大象

潍柴动力收购德国凯傲等很多

国外收购中国企业,国外并购国外企业每天都在发生,数不胜数016年4月跨国并购案例一览:以本月最终完成的巨人网络借壳世纪游轮为例,2016年4月19日,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受让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作价130.90亿元人民币,至此,被炒已久的巨人网络借壳上市终于尘埃落定。巨人网络借壳上市后,世纪游轮的股价曾在2015年连续20个涨停,最高市值高达千亿。世纪游轮之前主营业务为内河涉外豪华游轮运营业务和旅行社业务,近三年来盈利水平波动幅度较大且呈现明显下降趋势。本次借壳上市交易完成后,巨人网络将整体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变身为一家以网络游戏为主的综合性互联网企业。

企业合并的案例

财政部发布了七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分别是《企业合并》、《资产减值》、《合并财务报表》、《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捐赠与补助》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这七项会计准则在充分考虑国内会计实践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借鉴了国际惯例,强调了会计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这些准则都是针对当前我国 财务会计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会计处理中所面临的问题做出的具体规范,既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又有助于规范我国会计实务,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因此,我们约请了长期从事实务工作的会计师,结合案例,就这七项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在七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影响深远:一方面,它明确了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另一方面,结合会计实践,该准则在简化操作的同时,相关的规定也为利润操纵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规范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处理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合并案例越来越多,但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上市公司在处理企业合并案例时主要依据财政部在1997 年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应的准则规定,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等。这些规定因为针对性不强或者约束力不够,无法对上市公司企业合并经济事项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合并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了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提出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概念。从国际上目前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看,基本倾向的处理办法是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交易看作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过程。但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美国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而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是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征求意见稿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以此为基础,对不同性质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原则上要求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处理。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采用购买法。同时,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按照购买法,合并中所产生的商誉采用了分期摊销与减值测试并用的方法。合并成本超过取得被购买方各项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商誉应按企业消耗该项资产经济利益的方式,在预计使用期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摊销,如果无法可靠地确定消耗经济利益的方式,应采用直线法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而在每个会计期末,企业应对商誉的价值进行减值测试,按其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的原则进行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于企业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准则中要求首先要对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如果复核结果表明所确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是恰当的,应将合并成本低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合并当期损益。权益法下利润表易失真在《企业合并》国际准则中,规定了两种企业合并方法,购买法及权益结合法。应用上主要的区别是:一种是能区分并购企业及目标企业的,另外一种是不能区分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对前者适用购买法,对后者适用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与权益法主要有两个不同点:一是购买法要求购买方按公允价值记录购入的净资产,将购买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负商誉;权益法要求按并入净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商誉或负商誉。这两种方法合并当年所并入的被购买企业会计收益的起始点是不同的,权益法假设合并后企业的状态是一直存在的,所以被购买企业整个年度的会计收益都予以合并;而购买法以合并购买日为起始点,不包括合并日前的会计收益。因此,只要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收益和留存收益,合并后的收益及留存收益必然会大于购买法下报表中的收益和留存收益数额。

求企业并购的案例

平安收购富通:冲动的惩罚 这一笔让 中国平安当初为之兴奋的海外投资,目前看来已经是噩梦一场。根据2008年12月2日富通集团的公报,在拆分后,富通目前仅剩国际保险业务、66%的结构型投资组合权益与汽车融资的资产同负债,且富通将不再涉及任何银行业务。至2008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富通仅报于0.93欧元。 可以确定的是,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随着双方从交好到交恶的演变,中国平安收购富通案已经宣告失败,这家试图通过海外并购扩张的保险公司,未来的国际化金融公司之路会继续走下去吗?TCL-汤姆逊并购成TCL负担 不可忽略的“专利市场有效期” 2004年,并购刚刚完成时,李东生曾公开在媒体上阐释此次并购的收益,他说:“公司合并后,仍将会沿用双方的原有品牌,在亚洲及新兴市场以推广TCL品牌为主,在欧洲市场以汤姆逊品牌为主,在北美以汤姆逊原有的RCA品牌为主。同时,并购后的TCL-汤姆逊电子有限公司可以利用汤姆逊已有的34000余项彩电专利;1000多名员工的研发队伍,通过其全球六大研发中心,合理分配资源,从而提升核心技术的积累。”然而,这个说法会让局内人颇为疑虑,因为汤姆逊的名头虽然是全球领先的消费电子类生产商,但专利许可却是其四个主要业务方向之一,一个经营专利许可的企业,怎么会把诸多专利拱手送人? 这个问题,在2006年8月公布TCL2006年上半年年报的时候就明白了。 TCL指出:“集团在欧洲遭遇滑铁卢主要由欧洲彩电市场环境的剧变导致。2005年下半年开始,以液晶等离子为代表的平板电视开始大幅取代传统CRT电视,而TCL集团在平板电视方面的核心技术甚少。”也就是说,在TCL并购过来可以利用的34000余项彩电专利中,符合市场需求趋势,拥有使用生命力的专利技术并不多。

近两年你知道哪些企业合并的案例

1998年4月6日起,在短短7天的时间内,美国连续发生了6家大银行的合并,其中,美国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涉及金额高达725亿美元,创下银行业并购价值的最高纪录。这两家企业合并后的总资产额高达7000亿美元,并形成了国际性超级金融市场,业务覆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亿多客户。2000年1月,英国制药集团葛兰素威康和史克必成宣布合并计划,新公司市值将逾1150亿英镑,营业额约二百亿英镑,根据市场占有率计算,合并后的葛兰素史克制药集团将成为全球最大制药公司。2000年1月10日,美国在线公司和时代华纳公司的合并,组建美国在线一时代华纳公司,新公司的资产价值达3500亿美元。2000年2月4日,全球最大的移动电话运营商英国沃达丰公司以1320亿美元收购德国老牌电信和工业集团曼内斯曼,成为当时全球最大并购案。企业并购单位规模的不断扩大,表明企业对国际市场的争夺已经到了白热化阶段。这种强强合并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十分巨大,它极大地冲击了原有的市场结构,刺激了更多的企业为了维持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而不得不卷入更加狂热的并购浪潮之中。

中国公司经典的并购重组案例有哪些

海尔集团兼并青岛红星,写入美国BMA案例教程吃“休克鱼”是海尔兼并扩张举措的一种形象的比喻。所谓“休克鱼”是指硬件条件很好,管理不行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落到市场的后面,一旦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把握住市场很快就能重新活起来。

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及例解

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及例解

  (一)公司合并中的增值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将不动产转让给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基于此规定,应注意以下二点:

  (1)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本规定有关键词有两个,即“实物资产”和“一并”。就是说资产重组的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过程中,必须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必须是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资产重组,即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才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否则是单纯的资产转让行为或资产收购,无论单笔转让的资产金额多大,都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实践当中,“吸收合并”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资产收购或资产转让或整体资产转让都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如,A企业持有B企业100%的股权。2015年5月,A企业和C企业签订了一份吸收合并企业协议,协议约定,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C企业后,B企业注销。B企业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C企业,B企业注销是一种吸收合并行为,这一行为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B企业将其全部资产、转让给C企业,以换取C企业股权和非股权支付,B企业并不注销,则是C企业收购B企业资产的行为,这一行为实际属于整体资产转让,B企业在资产转让中,涉及应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无论是全部产权转让的资产重组交易,还是部分产权转让的资产重组交易,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转让企业部分产权是部分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例如,A企业持有B企业100%的股权。2015年5月,A企业和C企业签订了一份吸收合并企业协议,协议约定,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C企业后,B企业注销。但合并协议中约定,部分资产、债权、债务由A企业承担,其他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全部转移到C企业。这一行为稍微复杂,根据协议的约定,B企业部分资产、债权、债务由A企业承担,实际上属于A企业收购B企业资产行为,涉及到B企业应税货物所有权转移到A企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其他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C企业的,属于C企业部分吸收合并B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2、被合并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基于此规定,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而且转让后必须是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新纳税人抵扣。对于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进行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的。

  (二)公司合并中的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重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接受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果企业只把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但是,没有把与该实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进行转移的,对其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0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基于此规定,在公司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将房产和土地转让到合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83号)第二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合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在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的支付可能是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的结合或者是纯粹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如果合并方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则一般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甲公司合并乙公司,乙公司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6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乙公司的股东收到合并后甲公司股权支付5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同时乙公司的账上还有100万元亏损没有进行弥补,请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相关税务处理。

  

  在此项合并中,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净资产应按公允价值7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进行入账。乙公司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乙公司的100万元不能够在合并方甲公司进行继续弥补。

  2、企业合并的特性性税务处理

  (1)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4、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5、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要纳税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假如乙企业股东原投入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请分析有关的税务处理。

  

  1、由于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因此,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假设此比例不超过85%,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

  2、由于乙企业股东取得新合并企业股权5500万元,取得非股权500万元,而且乙企业股东原投入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则增值2000万元(5500+500-4000)。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收入500万元对应的转让所得为:500÷6000×2000=166.7(万元)。

  3、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规定,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不是5500万元,而是3666.7万元(4000-500+166.7)。

  4、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因此,在上例中,甲企业合并乙企业,尽管乙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但其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合并后的企业只能以5000万元作为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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