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培训师讲课的报酬,关于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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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培训师讲课的报酬,关于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三个问题

2024-07-10 04: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B、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6 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次支付的费用如果是在 4000 元以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 4000 减去 8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进行预扣预缴;如果每次支付的费用在 4000 元以上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费用的80%为应纳税所得额,20000 元以内的部分适用 20%的税率预扣预缴。

C、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故即使讲师提出其自行缴纳个税的建议,贵司作为个税扣缴义务人也应该履行扣缴义务,为其代缴代扣个税。补充说明:上述讲师费用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且超过 500 元/次的,贵司应该取得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56 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 务 报酬 所 得 、 稿酬 所 得 、特 许 权 使 用费 所 得 以 收入 减 除 费 用后 的 余 额 为收 入 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 百元计 算;毎 次收入 四千元 以上的 ,减除 费用按 百分之 二十计 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 所 得 额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适 用 百 分 之 二 十 至 百 分 之 四 十 的 超 额 累 进 预 扣 率(见附件 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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