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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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2024-07-09 1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被告却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其得知某公司承建的项目需要蒸压加气砖,于是通过中间人联系到被告购买加气砖,直接发货至该项目公司。双方约定:由原告先向被告支付预付款,被告根据双方约定向该项目公司发货,待项目公司根据合同付款后被告再将收到的货款足额支付给原告。之后原、被告合作很融洽,被告也按照约定支付了款项。但2023年被告收到项目公司的款项后,只向原告偿付了5万元,剩余25万元至今未付。被告则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是通过中间人和项目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与项目公司沟通、报货等事宜由中间人负责,与原告无关。

法院审理

面对双方截然不同的陈述,承办法官经过两次长时间的庭审,将双方提供的多个证据逐一审理,层层渗透,案情逐渐明朗化。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中间人和被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知晓原告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的买方,也曾两次按约定退款给原告,但因被告和中间人之间产生纠纷,在项目公司第三次付款后迟迟未将款项全部退还原告。结合双方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法院认为原告诉求的25万元,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故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同时人民法院也通过一系列有力举措,让虚假陈述者付出代价,让诚实守信者受到激励,用司法的力量营造诚实守信好风尚。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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