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世界知识产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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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世界知识产权日

2023-04-01 07: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知识产权在我国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我国现有一套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当竞争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二是文化市场执法、市场监管执法等多部门协力的行政体系;三是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轨机制。

著作权保护手册

(一)为什么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著作权又称为版权。通常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通过行政手段保护,即版权保护。通过保护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

是指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

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视听作品

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相关权益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文由丽水文旅整理编辑

素材来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技术支持:研几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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