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应某某盗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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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应某某盗伐林木案

2023-04-01 16: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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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应某某盗伐林木案——为种茶叶毁林,难逃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5-6月期间,浙江省杭州市应某某在未经过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为种植茶树,擅自采伐白虎湾省级公益林地中属于大清社区所有的6株木荷、8株青冈栎、1株杉木、1株香樟等林木(上述涉案林木立木材积共计3.8966立方米、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0720元)。

【裁判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某盗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评析】

本案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生态环保局在2022年联合召开“世界环境日”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杭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短期经济利益驱使,部分违法犯罪者采取了毁坏林木的方式开垦茶地,这是一种舍本逐末的短视行为。为了个人经济利益而大量毁林种茶,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裁判有效遏制了毁林种茶现象,对切实加强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较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虽然此案发生浙江省,但是我局认为本案在我省同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警示性和教育性。近年来,我局不断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全省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实现双提升,其中森林覆盖率稳步增长,稳居全国第二。但是,偶有少数人抱着侥幸心理,妄图肆意砍伐森林、平整林地以种植其他经济作物获取利益。目前,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清除杂木杂草平整土地,用以开办养殖场所或者种植经济作物;二是砍伐自有或者集体所有林木,种植其他经济树种或者茶叶等农作物。需要强调的是,在未通过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林木、破坏林地,更不容许以破坏森林资源为代价,追求一时的经济效益。

此外,林木资源并不是无主之物,应当充分认识森林、林木的财产属性,尊重林木的所有权。实践中,像本案行为人为攫取短期收益而毁坏林木的行为,对原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等资源造成了冲击和不可逆伤害,不仅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也可能构成对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财产的侵犯,最终难逃刑事责任的追究。本案警示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一定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避免触碰法律底线、挑战法律尊严。

(案件及材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转自:江西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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