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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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07-15 04: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公开征求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试行期间的实际情况,我办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至9月2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288号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991-2381319  0991-2381032

4.传真:0991-2381026

5.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网站(http://rfb.xinjia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民意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易地建设、拆除的行政审批管理。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审批面积执行本规定,易地建设收费标准按照《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0号)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 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地(州、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审批原则】 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应当坚持权责对等、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应建尽建、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原则,确保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满足战时防空需求;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应当贯彻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地就近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应当按照民生优先、应补尽补、安全第一的要求,确保稳妥安全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第五条【并联审批】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拆除的审批,应按照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制,落实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要求。

第六条【减免规定】地(州、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审批。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缓建人民防空工程、缓缴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质量等标准。

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信息公开】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清单、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档案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形成的文件资料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档案数字化管理。

第九条【保密管理】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

第十条【配建标准】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其配建面积标准详见附件1。

前款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市域范围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的规划镇域范围。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十一条【建设要求】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按一次性整体规划的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免建范围】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建筑、 构筑物以及其他建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功能布局】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功能配置应当符合当地已经依法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其配置要求详见附件4。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类型和防护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类别执行。

第十四条【警报要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易地建设审批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置规划要求审查人民防空警报器设置点。已完成人民防空警报设置专项规划的城市按规划要求设置,未完成人民防空警报设置专项规划的城市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设置,警报器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人民防空警报器设置点应在建筑物顶层配建设施专用房(其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警报器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与地面建筑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五条【互连互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考虑与周边具备连通条件的其他地下工程互连互通,根据实际设置连接通道。

(一)同一建设项目内不同的人防工程或不相邻的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必要时应设计地下通道相连通,连接通道可按普通地下室设计,净宽不宜小于1.5m,净高不宜小于2.0m。

(二)防空地下室和周边其他地下工程无连通条件时,人防工程应设置连接预留口部。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复(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三)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表;

(四)建设规划平面图;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等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不符合前款规定易地建设条件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应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八条【审批要求】 符合上列情形的,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现场踏勘,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决定。对批准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复(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表;

(五)规划总平面图;

(六)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减免范围】 

对符合《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0号)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减免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第四章 防空地下室工程拆除审批管理

第二十一条【审批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第二十二条【申报材料】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申请表;

(三)立项批复(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安全性评估报告;

(五)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审批要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形成书面意见,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论证。结合现场勘验情况、专家论证意见、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建或补偿方案,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决定。

第二十四条【补建补偿】 对于准予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补建人民防空工程:

(一)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予以补建。其中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级别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抗力级别6级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且不得代替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

(二)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办理时限】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

第二十六条【监管落实】地(州、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测绘监督管理,严格核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易地建设、拆除等行政审批实施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监督检查,落实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外监督】地(州、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和审批投诉举报处置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第二十八条【审批督导】 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地(州、市)、县(市、区)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责令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提请有权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的;

(二)违规批准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擅自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三)违规批准缓建人民防空工程、缓缴易地建设费的;

(四)违规批准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xx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防规[2020]1号)、 《关于做好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防办发〔2021〕9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

2.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3.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4.修建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配置要求。

附件1:

修建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国家人防重点城市

配建比例(%)

自治区

人防重

点城市

配建比例(%)

其他城市

(含县城)

配建比例(%)

计算

基数

一类

二类

三类

R

居住用地

R≤1.5

7

6

5

4

4

计容建筑面积

R>1.5

8

7

6

5

4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0

7

6

5

4

4

计容建筑面积

R>2.0

8

7

6

5

4

B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R≤2.0

7

6

5

4

4

计容建筑面积

R>2.0

8

7

6

5

4

S

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

--

5

4

3

2

2

计容建筑面积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U

公共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

7

6

5

4

4

非生产性计容建筑面积

W

物流仓储用地

备注:

1.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等于计算基数(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乘以相应的配建比例。

2.建设项目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用地性质以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3.对工业用地(M)建设项目和物流仓储用地(W)建设项目,计算基数为所有非生产性计容建筑面积之和,配建比例执行居住用地指标。

4.对于混合用地,如有明确土地性质比例划分时,按照不同土地性质分别计算汇总;对没有明确土地性质比例划分时,对于和居住用地混合使用的混合地块可按居住用地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混合用地按照配建比例高的地块性质标准进行统一计算。

5.民用建筑建设项目不区分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界限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附件2:

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类  别

典型建筑形式

居住类建筑

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办公类建筑

行政楼、办公楼等

宾馆酒店类建筑

宾馆饭店、酒店、普通旅馆、招待所等

商业类建筑

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商店、商业仓库、汽车4S店等

生活服务建筑

餐饮用房屋,银行营业和证券营用房尾.电信及计算机服务用房屋,邮政用房屋,居住小区的会所,以及洗染店、洗浴室、理发美容店、家电维修等

文化类建筑

文艺演出用房、艺术展览用房、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宫、游乐场馆、电影院(含影城)、以及舞厅、歌厅、游艺厅等用房

教育类建筑

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学楼、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档案馆等教育用房

体育类建筑

体育馆(场)、游泳馆、健身房等

卫生类建筑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等

交通类建筑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客运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交通枢纽,停车楼,高速公路服务区用房等

广播电视类建筑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站)、地球站、监测台(站)、广播电视节目监管建筑、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综合发射塔等

科研类建筑

科研楼、实验楼、设计楼、研发中心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

宗教寺院、教堂、庙宇、殡葬场所中的办公用房等

园林建筑

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等

综合建筑

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库房

除工业用地及物流用地之外的货物储存用房

物流建筑

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展示及交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等

工业建筑

工业项目中的办公、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销售展厅和会议室用房、商业建筑等

物流、工业与民用

复合型建筑

非生产性(民用建筑)用房部分。

备注:

民用建筑类型包括且不限于以上所列的建筑类型,其他建筑类型由地(州、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同类建筑类型进行认定,并报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备案。

附件3: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类 别

典型建筑形式

生产厂房

及配套设施

生产车间,配套的生产制造监控(信息)用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仓库(厂区内用于生产过程中储存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配电房、水泵房、蒸汽房等用于生产性的配套用房,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等。

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车间、冷链仓库及附属库房等。

公益建筑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供热站、供水站、水泵房、二级消防站(或社区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

单独修建垃圾处理车间、加气站、加油站、充电站、污水处理厂车间、厂区污水处理站等。

构筑物

工业构筑物:如冷却塔、观测塔、烟囱、烟道、井架、井塔、筒仓、栈桥、架空索道、装卸平台、槽仓、地道等。

民用构筑物:电视塔(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塔)、露天泳池、独立的钢构车库、独立钢构车棚、单独建设的粮库、煤仓等。

水工构筑物:沟、池、沉井、水塔等。

其他

1.老旧小区单独加装电梯、所有临时建筑、危房原状修复项目等。

2.汽车、飞机、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车间、检测车间,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的检修库、运用库等。

3. 物流项目中除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展示及交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等以外的建筑物及其他配套设施。

4.一层或多层地面钢构无人进入式机械停车库。

5. 批发市场(有顶棚和立柱,四周无维护结构或半高维护结构)。

6. 单独修建的保鲜库、冷库。

备注:

1.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建筑物类型,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经地(州、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并报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备案,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地下化。

附件4:

修建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配置要求

代码

用地性质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功能设置要求

R

居住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不小于80%,其他可配套工程20%。

当配建人防面积大于20000㎡(含)时,应至少设置1个不少于3000㎡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A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A1(行政办公用地)

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不小于80%,配套工程20%。

A5(医疗卫生用地)

三甲类综合医院应至少配建1个战时中心医院;市辖区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应至少配建1个战时急救医院;社区医院、卫生院项目应至少配建1个救护站。

当人防配建面积大于上述面积时,其余面积按照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不小于80%,配套工程20%。

A2 (文化设施用地)

A3(教育科研用地)

A4(体育用地)

A6(社会福利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

A9(宗教用地)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不小于60%,配套工程40%。

当配建人防面积大于20000㎡(含)时,应至少设置1个不少于3000㎡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A8(外事用地)

除外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1(商业用地)

B2(商务用地)

B3(娱乐康体用地)

B4(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不小于60%,配套工程40%。

当配建人防面积大于20000㎡(含)时,应至少设置1个不少于3000㎡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S

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

S1(城市道路用地)

S3(交通枢纽用地)

S4(交通场站用地)

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不小于60%,配套工程20%,防空专业队工程20%。

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执行《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GB RFJ02—2009。

G

绿地与广场

用地

G1(公园绿地)

G2(防护绿地)

G3(广场用地)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不小于80%、配套工程20%。

U

公共设施

用地

U1(供应设施用地)

U2(环境设施用地)

U3(安全设施用地)

U9(其他共用设施用地)

应至少配建1个不少于3000㎡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其余面积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M

工业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

应配建1个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余面积为配套工程。

W

物流仓储

用地

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应配建1个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余面积为配套工程。

备注:

1.本表所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为各类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单元面积之和的建筑面积。

2.在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配置中,应按配置比例规定配置不同类型人民防空工程。在实际操作中,面积可适当相互调整,调整值不应超过100㎡,并不应减少人民防空工程总建筑面积。

3.如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小于5000㎡时,则不按比例分配,该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功能确定为人员掩蔽工程。

4.在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配置中,如某类型的计算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小于等于600㎡时,则不配置该类型人民防空工程,将其面积分配到其它类型人民防空工程中。

5.除“A5、U、M、W”用地外,当计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不大于5000㎡时,战时防护功能可全部按二等人员掩蔽工程(A1为一等人员掩蔽部)配置。

6.“A5”用地中如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时,总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小于1200㎡时,战时防护功能可按二等人员掩蔽工程配置。根据国家《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成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病床数在100张以内,包括100张)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病床数在101张—500张之间)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病床数在501张以上)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条文中战时功能配置也可按“三级医院应至少配建1个战时中心医院;二级医院应至少配建1个战时急救医院;一级医院应至少配建1个救护站”的指导原则参照执行。

7.“U”用地中如计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不足3000㎡时,战时防护功能可按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配置。

8.凡战时功能配置要求中明确“配置1个不少于3000㎡的防空专业队工程”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应配置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各一处。

9.军事用地中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项目均按居住用地标准核算。

10.符合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以收取易地建设费的方式替代或拆分应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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