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防通〔202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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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防通〔2022〕210号)

2023-09-19 06: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转发所辖各县(市、区)并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程序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结建防空地下室除外)。

各级政府部门以合作等方式引进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并委托人防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的人防工程,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均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建设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内容。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等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设区市全部或部分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县(市、区)全部或部分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建设的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除人防指挥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除上述条款外的,县(市、区)全部或部分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建设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人防工程,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咨询专业资信甲级的单位编制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的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以及规划方案示意图。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一份;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一份;

(三)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四)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建设的项目,应附有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的相关经费情况说明;采用与投资方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应附有相关协议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批准机关提出调整项目建议书。原项目批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申报: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需要调整的;

(四)需要对项目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涉密人防工程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和人防工程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定密手续,建设单位应与参建各方签订工程保密协议。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咨询专业资信甲级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项目概况;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要求;主要设计方案;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的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项目实施安排和主要措施;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准建设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进行至少2个设计方案比选,文本要加盖资质(资信)编制单位公章,标明证书编号、主要编制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规模较大或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人防、建筑工程和工程经济等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比选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一并提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拟采用招标方式,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文件一份;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及电子光盘;

(四)委托评审机构评审的应出具评审机构编制的评审报告;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的,应出具评审会议纪要(应包含评审结论)一式两份及电子光盘;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一式五份(附件一);

(六)单建式人防工程附有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七)涉及新增用地的人防工程应附有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八)申请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附有符合招投标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投资规模大于2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含)、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并报批。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核准项目是否应当公开招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使用林地、用地批准手续等。

第四章  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建设经审核的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10%以上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建设的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水文、地质、勘察等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政策调整或设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导致设计方案重大修改,造成概算总投资超可行性研究报告10%的,及时申请调整概算。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报批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初步设计文件请示文件一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一份;

(三)初步设计审批表一式五份(附件二);

(四)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光盘;

(五)委托评审机构评审的应出具评审机构编制的评审报告;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的,应出具评审会议纪要(应包含评审结论)一式两份及电子光盘。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国家重点城市的人防指挥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审查。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由设区市、县(市、区)实施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按设区市、县(市、区)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制度进行施工图预算财政投资评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备案请示文件一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一份,包括:

1.封面,注明工程名称及楼栋号、审查专业、审查机构名称、编制日期等,并盖单位审查专用章;

2.扉页,注明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审查人、审定人,并盖单位章及审查专用章;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各专业审查意见;

5.设计单位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

6.其他需备案的材料;

(三)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及电子版,包括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确认的施工图全套设计图纸及结构计算书。

第六章  招标采购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规定。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或者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十条  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涉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前应将采购招标方案报该项目立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方案一份;

(二)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据材料和情况说明;

(三)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格)条件;

(四)项目参与供应商名单(附相关资质材料),属于涉密项目应提供参与供应商的保密资质(能力)和信用记录审核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建

设单位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国家或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报自治区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或由建设单位属地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核后送自治区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备案。

第三十二条  掘开式人防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坑地道人防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公路、隧道工程等专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开工前,提出开工报告,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属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章  竣工备案

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项目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国家及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关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委托具备资质或能力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报自治区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复审或由政府授权的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后报自治区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备案。

第三十八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按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基础工作。

第八章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审批权限。非涉密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1号)和属地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密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技术审查。设区市、县(市、区)两级涉及互联互通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初步设计通过专家评审后,报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四十一条  产品研制。软件(数据、设备)研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统筹,设区市、县(市、区)两级除国家或自治区赋予的试点任务外,原则上不单独组织研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其他行业建设工程的,结合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此前出台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单位(盖章):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新建、扩建、改造)

建设单位

工程类型

(单建、附建、坑地道)

项目地点

防护类别

(甲类、乙类)

用地面积

防护等级

战时用途

平时用途

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

用地预审意见文号

计划工期

(年 月 开工至 年 月竣工)

工程规模

总建筑面积(m2)

总建筑面积为      m2,其中地下建筑面积     m2,地面配套工程建筑面积      m2。

地下层数

掩蔽面积(m2)

防护单元数

战时掩蔽总人数

防护方式

(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

战时掩蔽物资容量

人防电站容量

战时出入口数量

主要人防设备型号

项目估算

估算投资

财政安排的人民防空经费等资金

上级拨款

其中

建安工程费

当地财政

设备购置费

自筹资金

工程建设其他费

银行贷款

预备费

其它

建设期贷款利息

建设内容和要求

建设目的和依据

建筑

结构

建设内容和要求

防护

通风

给排水

建设内容和要求

电气

消防

估算

附件目录

审查、审批意见

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单位(盖章):

人防资质设计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设计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工程类型

(单建、附建、坑地道)

防护类别

防护等级

防护方式

地下层数

总建筑面积(m2)

掩蔽面积(m2)

防护单元

数量

战时出入口数量

战时用途

平时用途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时间

设计情况

造价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资质证号

资质证号

设计人员

项目负责人

可行性研究批准的投资

估算(万元)

建筑

经审核后总概算

(万元)

结构

其中(万元)

建安工程费

防护

设备购置费

通风空调

工程建设其他费

给排水

预备费

电气

消防

建设期贷款利息

概算

设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造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组专业技术审查意见

建筑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结构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专业技术审查意见

防护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通风空调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专业技术审查意见

给排水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电气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专业技术审查意见

概算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其它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专业技术审查结论

审查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审批意见

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

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目录表

序号

内        容

份数

1

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

当地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文件

4

设计基础资料

⑴总体规划图,应标明工程所处的区域和确切位置,周围地形、地物与工程的相互位置关系,工程附近地下管网、地上地下线路、邻近的构筑物等设置情况,工程主体以及口部的控制标高,采暖通风、给水排水、电气等管线的进出位置等

⑵地质资料

⑶水文地质资料

⑷气象资料

⑸电力系统电源和人防系统区域电源资料

⑹水源资料

⑺电信资料

⑻热力资料

⑼施工条件资料

5

初步设计文件

⑴设计依据

⑵总平面图(要反映出与邻近现在建筑物的关系)

⑶平时、战时建筑平面图和剖面图

⑷主体结构形式、断面和防护系统图

⑸采暖通风调节平面图和系统原理图

⑹给水排水(含消防)平面图和系统图

⑺电气管线图(要表示到照明箱和动力箱)主供配电系统图

⑻空调室、冷冻站、进排风机室、消防系统、深井泵房、污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变配电室、控制室等主要设备房间设备专业平面图和剖面图

⑼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和设计图纸

⑽主要设备、材料表

⑾各专业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⑿各专业计算书(电气专业用电负荷应按平时、战时和发生火灾时三种情况计算)

⒀各专业设计说明书和消防、环保专篇说明等

⒁概算

⒂附建式工程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

⒃改建、扩建工程原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应注明新旧工程的关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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