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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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09 21: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无锡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防规〔2020〕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平、战使用功能,市人防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无锡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30日

 

无锡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8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2019〕1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汽车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的维修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是指收取的人防车位租金中依法应用于人防工程维修更新、日常维护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市人防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防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的使用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本级人防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人防工程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调解处理辖区内人防工程维修资金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车位租金应单独列账,保障人防工程维护维修的资金应存入银行专户管理。

第六条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由使用人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下列主体可以作为平时使用人: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三)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七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向平时使用人出具书面凭证,载明平时使用人、使用期限等事项,在人防工程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八条 人防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平时使用人应委托该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人防工程出租使用、费用收交、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等事务。平时使用人承担相关事务的监督和主体责任。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维护管理责任人。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按规定标准收取车位租金,并与车位承租人签订使用协议,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专户,收取的人防车位租金除规定的停车管理费外,其余部分的百分之三十交存人防工程维修更新分账,百分之七十交存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账。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设立1个专户,统筹用于区域内所有人防工程。

第十条 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专户信息纳入人防工程信息系统监管。维护管理责任人应于交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人防工程信息系统录入交存信息,也可按委托协议由专户管理银行推送交存信息。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      风水电设施、消防设施、人防专用防护设备、门窗、人防标识标注等的零星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二)      主体结构渗漏修补;

(三)      人防工程地坪、侧墙和顶板装饰修补翻新。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修更新分账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因安全性问题的局部加固改造;

(二)      人防工程通风、消防、技防、电气和给排水系统老化后的整体更新;

(三)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达到使用年限后的整体更换;

(四)      其他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可需更新改造的。

第十三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的,应制定年度维护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单项维修完成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在人防工程信息系统录入日常维护备案资料,或按委托协议由专户银行推送备案信息。

第十四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防工程维修更新分账资金由市(县)、区人防部门监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维修改造审批申请,申请资料需附改造施工图及审图单位的审核报告、工程预算。

(二)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维护管理责任人将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审价建议)、竣工图纸等材料报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步在人防工程信息系统录入备案信息。

(四)支取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单项维修金额超过5万元的,备案资料应附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或审价建议。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专户维修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滚存使用,其中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的百分之三十也可由维护管理责任人申报,经市(县)、区人防部门批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进行使用和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状况检测和维护保养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费用可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中列支。专业机构可在省人防办公布的企业目录库中选取。

第十八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相关单位应在接替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划转专户资金。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同步向住宅小区所在地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报备人防工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交存、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十九条 维护管理责任人每年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人防工程收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纳入人防工程监管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每年应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少于1次对辖区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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