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4章逐节注解、祷读 – 圣经综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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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第4章逐节注解、祷读 – 圣经综合解读

2024-06-06 08: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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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四1】「耶和华对摩西说:」

【利四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若有人在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上误犯了一件,」

【利四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里,就当为他所犯的罪把没有残疾的公牛犊献给耶和华为赎罪祭。」

【利四4】「他要牵公牛到会幕门口,在耶和华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把牛宰于耶和华面前。」

第四个祭是「赎罪祭」(3节),是把祭牲的脂油和腰子「烧在燔祭的坛上」献给神(10节),其它部分或者搬到营外烧掉(12节),或者由祭司吃掉(六26-30)。「赎罪祭」的功用是除去罪的影响,而不是除去罪,「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来十4),神「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三十四7)。「赎罪祭」是为了洁净神的百姓(十二8,十四9;来十2),使人「蒙赦免」(20、26、31、35节;五6、10、13)、与神恢复交通(十六19),让神得以继续与祂的百姓同住(十五31)。「赎罪祭」预表神「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罗八3),「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来十12-14),彻底洁净了他们(来一3;九13-14;约壹一7;启七14),使神「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愆和他们的过犯」(来十17)。 「误犯」原文指「无心的过失或粗心的罪、因疏忽而造成的罪」,原因是人肉体的软弱,而不是故意悖逆、抵挡神。「赎罪祭」只对「误犯」的罪有效。人「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来十26),必须按照律法惩罚(民十五30-31;三十五31)。因此,主耶稣说:「凡说话干犯人子的,还可得赦免;惟独亵渎圣灵的,总不得赦免」(路十二10)。 第一种犯罪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也就是属灵的领袖大祭司「误犯」了罪(2节),会影响到全体百姓,「使百姓陷在罪里」,所以祭物的价值最高,是两岁的「公牛犊」(3节,《他勒目 Talmud》Rosh haShanah 10a)。大祭司必须「按手在牛的头上」,象征在神面前承认自己的罪,并由无辜的祭牲代自己受惩罚。「受膏的祭司」在这里可能特指大祭司。 上图:赎罪祭的祭牲。不同的祭牲不是根据罪行的大小,而是根据犯罪者的身分。「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十二48)。

上图:赎罪祭的祭牲。不同的祭牲不是根据罪行的大小,而是根据犯罪者的身分。「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十二48)。

【利四5】「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带到会幕,」

【利四6】「把指头蘸于血中,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圣所的幔子弹血七次,」

【利四7】「又要把些血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香坛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

在「赎罪祭」中,血的处理非常严肃,「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十七11)。「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九22),所以基督「不用山羊和牛犊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进入圣所,成了永远赎罪的事」(来九12)。 大祭司在会幕里事奉神,他的罪也会使会幕变得污秽,所以必须把血「带到会幕」(5节),洁净「香坛」,恢复他在神面前的属灵功用。 「燔祭坛」本是神追讨人的罪的地方,但因着神儿子宝血的功用,却成了成就救赎的地方。这些血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神看见了基督的血,就不再追讨人的罪,人就恢复了蒙恩的地位。

【利四8】「要把赎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盖脏的脂油和脏上所有的脂油,」

【利四9】「并两个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两旁的脂油,与肝上的网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利四10】「与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样;祭司要把这些烧在燔祭的坛上。」

祭牲的「脂油」代表荣美,「腰子」代表生命力。在希伯来文化中,「腰子」掌管情感,又被译为「心肠」(伯十九27;诗十六7)或「肺腑」(伯十六13;诗七十三21)。「把这些烧在燔祭的坛上」,功用相当于「燔祭」,目的是「作为馨香的祭」(31节)求神悦纳。

【利四11】「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并头、腿、脏、腑、粪,」

【利四12】「就是全公牛,要搬到营外洁净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烧在柴上。」

赎罪祭牲要在「营外洁净之地」烧掉,象征离开蒙恩的范围。主耶稣在十字架上大声喊着说:「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可十五34),正是祂代我们受这刑罚、被神掩面不看的时刻。「牲畜的身子被烧在营外。所以,耶稣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圣,也就在城门外受苦」(来十三11-12)。 虽然赎罪祭牲被「搬到营外」,但这祭牲并没有担当人的罪孽,所以那里还是「洁净之地」。只有「赎罪日」把一只公山羊「打发人送到旷野去,归与阿撒泻勒」(十六10),那只羊才是「担当他们一切的罪孽」(十六22),预表彻底清除罪,让罪从眼前彻底消失。所以「那放羊归与阿撒泻勒的人」(十六26)是不洁净的,「要洗衣服,用水洗身,然后进营」(十六26)。 用来描述献祭、烧香的「烧קָטַר」原文意思是「使祭物上升如烟」(10节),而本节的「烧שָׂרַף」(创十一3;出十二10)原文意思是「焚烧」(出三十二20),并非为了献给神,而是严肃地处置献祭后剩余物品。

【利四13】「『以色列全会众若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是隐而未现、会众看不出来的,」

【利四14】「会众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献一只公牛犊为赎罪祭,牵到会幕前。」

【利四15】「会中的长老就要在耶和华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将牛在耶和华面前宰了。」

【利四16】「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带到会幕,」

【利四17】「把指头蘸于血中,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幔子弹血七次,」

【利四18】「又要把些血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坛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

【利四19】「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烧在坛上;」

【利四20】「收拾这牛,与那赎罪祭的牛一样。祭司要为他们赎罪,他们必蒙赦免。」

【利四21】「他要把牛搬到营外烧了,像烧头一个牛一样;这是会众的赎罪祭。」

第二种犯罪是「以色列全会众」误犯了罪(13节),祭物的价值和大祭司犯罪一样,必须由「会中的长老」在神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15节),代表会众在神面前认罪,其他的步骤与大祭司犯罪相同。因为以色列全体是一个「祭司的国度」(出十九6),所以全体所犯的罪与大祭司的罪相等。 「赎罪」(20节)原文的意思是「遮盖」(创六14的「抹上」)、「化解」(创三十二20的「解」)、「洁净」(出二十九36)、「代替」,这里意思是「代替」。「祭司要为他们赎罪」,表示祭司作为「中保」代替献祭者承担罪责,使献祭者因着「必蒙赦免」的应许(20、26、31、35节;五6、10、13),「良心既被洁净,就不再觉得有罪了」(来十2)。而罪的全部后果,要等候将来那位「中保」(赛四十二6;提前二5)舍命付上「罪的工价」(罗六23),才能彻底解决。正如误杀人者可以跑到逃城,免受杀人的刑罚,但他犯罪的全部后果要「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才能解除(民三十五25),而基督是那位真正的「将来美事的大祭司」(来九11),祂「一次被献,担当了多人的罪」(来九28),彻底解决了罪的后果。

【利四22】「『官长若行了耶和华——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

【利四23】「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山羊为供物,」

【利四24】「按手在羊的头上,宰于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这是赎罪祭。」

【利四25】「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

【利四26】「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烧在坛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样。至于他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必蒙赦免。」

第三种犯罪是「官长」误犯了罪(22节),必须由本人「按手在羊的头上」(24节),在神面前认罪。 「官长」是民间的领袖,他犯罪只会影响自己管理的会众,所以使用的祭牲「公山羊」(23节)在价值上也低于祭司和全民所用的「公牛犊」(3节)。 「官长」由祭司代赎,所以不需要「将血带进会幕在圣所赎罪」(六30),但需要在「燔祭坛的四角」(25节)抹血,并且剩余的祭牲肉要留给祭司和家中男子在圣所中吃(六25-27)。 用作赎罪祭的「公山羊 שָׂעִיר」原文指一种毛长而卷的山羊(23节;创二十七23),又被译为野山羊(赛十三21,三十四14)、「鬼魔」(十七7原文;代下十一15原文)。而以色列人平时吃的、用来献燔祭和平安祭的「山羊 עֵז」则是顺毛的(一10;三12;创二十七9)。

【利四27】「『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

【利四28】「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为所犯的罪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山羊为供物,」

【利四29】「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利四30】「祭司要用指头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坛的脚那里,」

【利四31】「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样。祭司要在坛上焚烧,在耶和华面前作为馨香的祭,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

【利四32】「『人若牵一只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供物,必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羊,」

【利四33】「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赎罪祭。」

【利四34】「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坛的脚那里,」

【利四35】「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样。祭司要按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烧在坛上。至于所犯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必蒙赦免。』」

第四种犯罪是百姓「误犯了罪」(27节),必须由本人「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29、33节),在神面前认罪。 百姓犯罪只会影响个人、家庭和周围的人,所以可以根据经济能力,用较便宜的「母山羊」(28节)、「绵羊羔」(32节)、「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五7)、「细面伊法十分之一」(五11)作为祭物,其他步骤都与「官长」相同。 不同的祭牲不是根据罪行的大小,而是根据犯罪者的身分。因为不同身分的人犯罪,会带来不同的影响,所以神追讨的原则是:「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十二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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