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之“工龄”还是“司龄”?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享年与享龄的区别和联系 年休假之“工龄”还是“司龄”?

年休假之“工龄”还是“司龄”?

2023-09-23 23: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外区某运输企业工作,2018年12月31日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2019年1月1日王某进入本区一家运输企业,从事车辆驾驶工作。2019年被申请人并未安排王某使用当年度年休假。2020年企业结算员工上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时,亦未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王某随即向企业人事部提出异议,王某说在进入企业工作前已连续工作满1年,且累计工作年限为21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15天的年休假,但企业未予安排,故王某2019年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5天。企业人事部答复因为王某于2020年1月才连续工作满1年,且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只有5天/年年休假。因王某与企业未就未休年休假事宜达成一致,遂王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被申请人辩称,企业休假制度里明确规定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方可享受年休假,休假天数是根据进入公司的年限决定的,且申请人王某已知晓企业休假制度,并签字确认,所以王某不应再向企业主张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处理结果

经庭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王某进入企业前累计工作年限为21年,且王某进入企业工作时也已满一年,根据规定王某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年。2019年王某未使用年休假,企业应向王某支付1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本会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王某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评析

《职工年休假带薪条例》(以下简称“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案中,王某虽然进入企业的时间只有一年,但是王某累计工作年限已超过20年。另外王某在2019年1月进入企业工作前连续工作也满了1年,所以王某符合职工年休假带薪条例规定,王某2019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而不是企业所说的5天。2019年王某实际未使用年休假,企业应支付王某15天的年休假工资。综上,王某的诉求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年休假,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的休假。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1991年6月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1994年7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年休假条例从制度上给劳动者实现休息休假权的有力保障。

年休假条例中涉及两个年限的概念

01

第一,关于“连续”的年限。这个年限关乎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即劳动者必须满足连续工作满1年的条件,方可有权使用年休假。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工作年限起算点不是从进入企业时计算,应当从进入企业前进行计算、例如,劳动者2020年1月进入某企业,但2019年8月离职后并无就业,这种情况就不符合连续工作满1年的要求。而本案中王某2019年1月进入企业时,2018年一整年都是工作的,符合连续工作满1年的规定。

02

第二,关于“累计”的年限。这个年限关乎劳动者具体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工作年限起算点同样不是从进入企业时计算,而是看劳动者累计的工作年限,说的通俗一点就是我们经常所述的 “工龄”而非“司龄”。

实务中,企业也常常遇到一个难题,就是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就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但企业也不能因此懈怠了应有的审查义务。企业可以通过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费记录、用工证明等渠道明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此时就工龄情况的举证责任就在于劳动者,而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的累计工作年限情况,以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

来源:宝山公信仲裁

原标题:《年休假之“工龄”还是“司龄”?》

阅读原文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