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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划的宗旨 e互助平台(网址:http://www.ehuzhu.com)发起的抗癌互助计划(中青年版)(以下简称“本计划”),本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宗旨,在互助会员不幸罹患癌症(具体定义见11.4条)时,其他会员义务为其进行互助。 2 计划的内容 2.1 会员加入抗癌互助计划(中青年版)获得互助会员资格的次日起,满180日后(该180日以下称“等待期”)如首次诊断(具体定义见11.3条)罹患癌症疾病,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会为其发起互助。 2.2 互助会员加入计划361天后,根据受助的不同年龄,可获得不同的最高互助金额,具体如下: 年龄(周岁,含周岁当年) 最高互助金(人民币) 18-30 30万元 31-40 25万元 41-50 20万元 以上3个年龄段的任何会员不幸罹患低度恶性肿瘤(具体定义见11.5条) 5万
2.3 互助会员加入计划后181天至270天内首次诊断罹患癌症,按该年龄段最高互助金的50%发起互助;互助会员加入计划后271天至360天内首次诊断罹患癌症,按该年龄段最高互助金的75%发起互助;互助会员加入计划后361天以上首次诊断罹患癌症,按该年龄段最高互助金的100%发起互助。 2.4 互助会员不幸罹患癌症,计划的其他会员将义务地进行均摊式互助,每人帮助单一个会员均摊不超过3元,计划成员越多每次均摊金额越少。 3 加入条件 互助会员加入抗癌互助计划(中青年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1 年龄18至50周岁(具体定义见11.1条); 3.2 加入本计划之时身体健康,未患有癌症及无计划约定的除外疾病史(具体定义见11.6条); 3.3 认同并承诺遵守《e互助平台会员公约》《健康告知》以及本规则; 3.4 向开设于e互助平台的会员个人账户充值保证金。 4 互助会员资格存续 4.1 会员应持续充值保持互助会员资格,会员充值账户保证金不足,平台将向会员发出预警。 4.2 保证金预警期间如发生互助事件,会员的保证金余额将用于互助。会员的保证金余额小于1元时,将自动丧失本计划互助资格。 4.3 如互助会员有一次因为任何原因未能履行互助义务,将自动丧失本计划互助资格。 4.4 会员已经获得互助或在等待期内已经确诊罹患癌症或计划约定的除外疾病,平台将为会员办理退出本计划。 4.5 互助会员可自愿向e互助平台申请退出本计划。 4.6 平台正式受理互助会员的申请后,会员资格将被冻结,在调查完毕后,平台将为会员办理退出本计划。 4.7 会员年满51周岁,如未主动申请退出,将视为同意自动转入抗癌互助计划(老年版),继续享有互助保障,已度过的等待期顺延,无需重新计算。如会员在年满51周岁前已经向平台提交互助申请,则不能自动转入抗癌互助计划(老年版),申请经调查审核后确认符合互助条件的,在本计划会员中进行互助金均摊。 4.8 丧失互助会员资格后,符合条件重新加入本计划的,等待期自加入次日起重新计算。 5 互助申请流程 互助会员不幸罹患癌症时,互助事件申请流程如下: 5.1 互助申请人(互助会员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在互助会员首次确诊癌症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人工客服等方式通知e互助平台并提交互助申请表。 5.2 互助申请人在e互助平台受理申请后7日内按照e互助平台的要求提交各类互助事件证明材料。 5.3 e互助平台收齐互助事件证明材料后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互助事件进行评估和鉴定,形成调查结论,有争议或疑难的事件,e互助平台专家进行审定。 5.4 互助事件情况清晰的,审核时间为互助申请人完整提交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情况特别复杂的为120个工作日内。 5.5 审定意见认为互助事件符合本计划规则的,e互助平台将每月定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间接受其他互助会员的质询;不符合本计划规则的,e互助平台将告知互助申请人。 5.6 互助事件公示期满次日,e互助平台计算每位互助会员的均摊金额,并从每位互助会员的平台个人账户上划拨互助金。 5.7 互助金归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e互助平台将一次性向互助申请人划拨互助金。 5.8 若有互助会员在公示期间有依据地对互助事件提出异议,e互助平台根据异议情况要求互助申请人解释说明或补充提交材料,并对互助事件再次进行审定。 6 不予互助的情形 互助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互助会员罹患癌症的,其他互助会员没有义务提供互助: 6.1 互助会员未获得或已丧失会员资格的; 6.2 互助会员在加入本计划时,或在互助事件调查过程提供虚假信息(含虚假联系方式),刻意隐瞒事实或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6.3 互助申请人前后提交相互矛盾的证明材料,或人为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修改,篡改事实的; 6.4 互助会员在加入本计划时或加入后的等待期内已患有癌症或有其他计划约定的除外疾病(具体见释义11.6条); 6.5 互助会员在等待期满以后确诊罹患癌症,但是在等待期内已经通过其他任何诊断手段发现疑似癌症(具体定义见11.7条),或者已经出现癌症特异性症状(具体定义见11.8条),或者已经开始实施针对癌症的治疗; 6.6 互助会员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具体定义见11.9条); 6.7 互助会员有遗传性疾病(具体定义见11.10条),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具体定义见11.11条); 6.8 互助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具体定义见11.12条); 6.9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 申请互助所需材料 互助会员不幸罹患癌症,需要提供的互助申请证明材料包括: 7.1 互助会员及互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定义见11.13条)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2 三级甲等医院(具体定义见11.2条)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查报告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附有病理学检查结果的临床诊断证明文件; 7.3 互助会员的医保或新农合报销记录; 7.4 如果互助会员已向e互助平台书面申请癌症互助金,但在实际领取互助金前身故,e互助平台会将互助金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其法定继承人应提供材料证明其资格;如果有多个法定继承人,应委托一人接收互助金并提供委托公证书; 7.5 e互助平台认为必须提供的与互助事件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6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或者需要进一步确定互助事件的性质、原因的,e互助平台将及时通知互助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7.7 互助审核将以申请人首次提交的资料为优先证明,申请人前后提交相互矛盾的证明材料,或人为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修改的,平台有权不采信申请人的资料,并不予发起互助。 8 信息披露 为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e互助平台对信息披露做出如下的安排: 8.1 适时披露: 8.1.1 e互助平台为每位互助会员独立提供个人账户,会员可以随时了解本人资金账户的明细信息。 8.1.2 e互助平台为每位互助会员独立建立个人功德薄,记录所有发生的互助金明细信息和累计互助总额;会员可以随时了解本人互助的每笔资金去向,包括互助对象和互助金额。 8.1.3 e互助平台适时公布每次互助事件的资金归集进度数据,参与计划会员人数,已经互助的人数,累计互助总金额等相关数据。 8.1.4 个别互助事件需要发布专项报告的,e互助平台将适时发布供互助会员查阅。 8.2 定期披露: 8.2.1 e互助平台每月定期公示当月符合本计划规则的互助事件,接受其他互助会员的质询和合法调查。为确认互助事件真实性,互助会员同意e互助平台向其他互助会员公示互助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事件发生的过程和详细情况,披露申请互助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8.2.2 e互助平台将每月公布当月互助申请人名单及互助会员提出异议的互助事件(如有)供会员查阅。 8.2.3 e互助平台将定期发布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9 会员隐私的保护 9.1 e互助平台尽合理义务保护会员隐私资料。 9.2 互助会员负有保护其他会员、尤其是罹患癌症互助会员隐私的义务,不得将其他互助会员的个人信息外传。 10 互助会员还需要关注的其他重要事项 10.1 互助会员如有伪造材料骗取互助金的行为,e互助平台将单方剥夺其会员资格且终生不得再加入e互助平台;如e互助平台已经为其发起互助,则e互助平台有权通过合法手段追回互助金退还给其他互助会员。 10.2 e互助平台不对每次互助的互助金总额做出承诺。 10.3 如果参与本计划的人数过多,e互助平台有权根据管理的需要,将本计划项下的互助会员拆分成若干互助组群。 10.4 e互助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计划规则,本规则一经修订,将会用修订后的规则版本完全替代修订前的规则版本,并通过原有方式向所有会员公布。变更后的规则一经在e互助平台上公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则修订后的互助事件及相关一切服务都将按照新规则执行。 10.5 如会员不同意规则修订,可随时停止使用e互助平台的服务,退出计划并申请退还账户余额。互助会员保留会员资格将视为对修改后规则的接受并同意接受规则各项条款的约束。 10.6 e互助平台涉及到互联网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服务存在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会员所在位置、会员关机以及其他任何技术、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会员要求的风险,互助平台不作任何担保。对因此导致会员不能发送和接受阅读消息、或接发错消息,e互助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10.7 会员负有自行登录e互助平台查看信息的义务,不能以未收到e互助平台的通知为由要求平台承担任何责任。 10.8 如e互助平台的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服务的正常运行,e互助平台承诺在第一时间内与相关单位配合,及时处理进行修复。但会员因此而产生的间接损失,e互助平台不承担责任。此外,e互助平台保留不经事先通知为维修保养、升级或其他目的暂停服务任何部分的权利。 10.9 e互助平台属于群体类平台,参与互助的会员个人之间除互助事件之外引发的任何纠纷e互助平台将不负责任。 10.10 会员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平台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e互助平台有权不为该会员提供服务并有权追偿会员给平台造成的损失。 10.11 本计划规则的解释权归深圳点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e互助平台所有。 11 释义 11.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2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三级合格或者三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11.3 首次诊断时间:指首次实施病理组织学检查的方式诊断癌症的取材时间。 11.4 癌症(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但下列疾病不包含在本规则约定的可互助的癌症范围: (1) 原位癌及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 (2)《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ICD-O)里,生物学行为编码为交界性或未定肿瘤的疾病; (3)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4)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5)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6)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1.5 低度恶性肿瘤:包含但不限于甲状腺乳头状癌、隆突性皮肤纤维肉瘤、卵巢性索间质肿瘤、骨巨细胞瘤,以及其他经医学专家认定属于预后较好、生存期长、治疗费用低的恶性肿瘤。 11.6 除外疾病:指脑血管疾病,高血压III级及以上,冠心病,心肌病,主动脉疾病,肝硬化,急/慢性肾炎、糖尿病、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癫痫、精神科疾病、智力发育不全,原位癌及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等。 11.7 疑似癌症:包含但不限于任何检查诊断结论呈现甲胎蛋白(AFP)值显示为阳性、癌胚抗原(CEA)值显示为阳性、乳腺检查诊断为BI-RADS 4a级或以上、甲状腺检查诊断为TI-RADS 4a级或以上。 11.8 癌症特异性症状包含但不限于: (1)体表可触摸包块或结节; (2)血尿、便血或大便性状改变持续1个月以上; (3)反复皮下出血、咯血或牙龈出血持续1个月以上; (4)短期内体重骤减,体型发生明显改变; (5)持续性的发热或疼痛持续1个月以上。 11.9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10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互助会员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1.12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1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1.14 本规则未释明的定义以《e互助平台会员公约》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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