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是否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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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是否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2024-06-10 19: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车辆统筹,是指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来为参与统筹的大型货车提供保障,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一时间,经营车辆统筹服务的公司兴起,经营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的公司,以交通运输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和地方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为主。但是该统筹保险由谁监管,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一直以来备受争议。近日,黄骅法院审理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20年11月,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途中与前方苗某顺停的重型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苗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苗某驾驶的该车实际车主为本人,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队,且该车挂靠在该运输队。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参统筹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统筹,并参统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交强险处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第三者责任统筹处于参统有效期内,苗某的驾驶证及车辆的行驶证均合法有效。

宋某的家属与苗某就事故赔偿金额一直未达成共识,遂将苗某诉至黄骅法院,要求被告苗某及某车队赔偿损害赔偿金57万余元。法官审理过程中,被告苗某及某运输队提交申请要求依据机动车安全互助统筹保险合同追加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

审理查明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苗某要求依据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保险合同追加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该交通服务公司并非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成立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注册资本未达法律规定,其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被告苗某在该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认定的保险合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该合同的存在不能替代被告完全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故对二被告的申请不予支持,待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可依据其与某交通服务公司签订的统筹合同另行主张权利。

依法判决

最终,黄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被告苗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4721元;被告某运输队在苗某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下达后,被告苗某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重点审理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保险能否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认定的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从而替代被告完全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一、统筹保险合同性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时,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在本案中的统筹保险合同公司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并非正规保险公司,所以其注册资本远远达不到法律规定限额,且并未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受其监督。故该类型公司不属于法律认可的保险公司,其承保的统筹保险合同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仅为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普通性质合同,该合同自然有效,但不能视同商业险保险合同替代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另根据调查显示,统筹合同的订立不影响个人另行投保商业险,所以该类合同仅为替代性保障性的一般合同。

二、侵权赔偿后果考量

审查该类统筹保险承保公司,其大部分有共同点,即多有司法案件,甚至被多个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自身风险较高,存在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法按照统筹保险合同约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结果来看,如果将该类合同视同商业险保险合同,判定由统筹公司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免除实际侵权人的责任,则后果极有可能为被侵权人得不到实际赔偿,仅得到一纸空文,其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理想,如判定统筹公司及侵权人共同赔偿,亦无法定的法律依据,故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为:实际侵权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赔偿责任,其履行后可依据该统筹合同向统筹公司主张合同纠纷。这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被告申请将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的要求不予支持的原因。

综上所述,统筹保险合同不能替代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在侵权人赔偿后另行主张。同时告诫车辆所有人,统筹保险仅为保障性合同,仍应依照法律规定投保商业险,以减轻自身在交通事故中的实际损失。

作者:审管办 刘静

原标题:《【以案说法】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是否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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