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 业务手册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业务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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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备案条件、备案流程等内容。 二、备案要素 备案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备案依据、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审批证件、备案收费、备案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编码:11370000004504951T2371021009000 (二)实施机构 省商务厅及省级权力下放承接主体 (三)备案对象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交易市场) 2.二手车经销公司 3.二手车经纪公司 (四)备案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三十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备案条件 1.选址符合辖区市、所在县(市)城市发展或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3.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 4.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5.具有固定经营场地,场地有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土地性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6.市场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市场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7.符合公安、工商、税务、安监等其他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8.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六)备案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备案登记表(加盖县(市、区)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3.二手车交易市场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证明复印件,土地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商务部系统内生产的《企业信息表》。 5.消防验收意见书。 6.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七)审批收费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不收费 三、备案流程 1.企业登录商务部官方网站,进入“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系统(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注册后录入企业完整信息,自动生成企业信息表。 2.企业持相关资料到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或省级权力下放承接主体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3.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4.通过审核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5.以正式公文形式将备案企业名单向同级公安部门及税务部门推送。 6.流程图(见附件)。 四、投诉举报 受理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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