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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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2024-07-13 17: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新要求,着眼于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是开展事业单位处分工作的基本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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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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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

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

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有规定

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事业单位

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处分期满后,由所在事业单位商原处分决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决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

按照《处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

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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