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按认缴还是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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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按认缴还是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24-07-11 03: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尽管《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并未规定到底是按认缴出资比例还是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务中很多公司都采用认缴制,表决权如何行使呢?今天我们探讨一下这个公司法中的小问题。

首先要说明一点,本文讨论的情况均默认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股东仍未实缴出资,那就不仅面临表决权可能受限的问题,而且会面临被解除股东资格的风险。

一、注意了!要重视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这个“但书”意在给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留出股东意思自治的空间,那能否扩张解释为公司章程可以明确规定到底是按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或其他表决权制度来行使表决权呢?笔者认为可以,并且必要,理由见下文。

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应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九民会议纪要第7条提出了这个司法观点,笔者认同。《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行使优先认购增资权,可能有人认为表决权也应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但表决权与分红权、增资权不同,表决权是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如果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作为默认的权利分配标准,相当于剥夺了出资尚未到期的股东的全部重要股东权利,大部分公司的治理可能会陷入困境。

三、股东会可以经合法程序修改默认的表决权规则

九民会议纪要第7条提到,“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再进一步探讨:

1、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能通过多数决修改公司章程的这条规定吗?

笔者认为不可以,除非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果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和控股权作出股东会决议,意图侵害尚未实缴出资的小股东的表决权,这份股东会决议应该是无效的。如果公司股权极为分散,这份股东会决议只是体现了大部分小股东的真实意愿,那不宜轻易否认其效力。

2、公司章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表决权比例高于三分之二的标准,比如五分之四,或小股东有一票否决权,九民会议纪要的意见还能适用吗?

笔者认为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九民会议纪要只适用于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如果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的意思自治的空间里,进行了个性化的制定,那还是应该遵守《公司法》的“但书”规定,以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为准。

四、实务建议

如前所述,在目前认缴制的注册资本制度下,股东的很多权利需要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细化规定,一般来说,公司章程简约化对大股东有利,细化则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尤其是对于小股东而言,为了避免大股东通过优势地位任意修改公司章程,损害小股东权利,尽量把自己的权利明确规定在公司章程里,必要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主编简介

孙俊霞律师,毕业于法学名校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律师资格,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董事会秘书资格(深交所)。

执业十余载,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基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擅长商事法领域,特别是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领域的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20层 志霖律师事务所(来访请预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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