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迟发几天,主动离职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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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女士自2018年1月开始至灌南某厂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25日为发薪日。在2021年11月前,该厂发工资的部分时间是当月的月底前或在下月初足额发放工资。2021年12月5日,原告通过手机向厂里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短信通知,认为该厂在12月5日之前还没有发放工资,已经构成了拖欠劳动报酬,所以要求解除与该厂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后经法院判决:原告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及时足额地收到劳动报酬。但从立法本意看,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应限定为“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即主观上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形。该厂存在部分月份迟延支付的情况,但延迟情况轻微,不应认定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原标题:《工资迟发几天,主动离职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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