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赋予教师批评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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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赋予教师批评教育权

2024-07-16 01: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以下简称“批评教育权”)规定的颁发反映了当下教师权威与权利的岌岌可危,对于维护教师权利,有着积极的进步意义。同时“批评教育权”的实效性也有待于检验,在实际操作中,更需要广大班主任教师在道德与理性间作出“适当权衡”。“批评教育权”也存在着语焉不详的弊端,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规定的出台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不再缩手缩脚,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规定一出台,就引发了全国广大家长、教师、专家等的热议。有人认为,教师批评教育权是教师应有的权利,作为条例颁布,有点大题小作,多此一举;广大教师则认为,以后教师权利可有所保障了,这是献给广大教师教师节最好的“礼物”;教育部师范司管培俊司长也针对这一问题作了首次回应:“老师不敢批评学生就是渎职。”[1]   一、 “是”与“非”   1.“批评教育权”出台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1)从教育的本源与教师的管理权来看,教师是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教”在我国古代有规训的意思。而且在国人的传统里“不打不成材”、“严师出高徒”都是深入人心的法则。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无论是在身心发育还是在社会阅历、学习成长都处于启蒙阶段,他们成长的每一步都需要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的指导与帮助甚至是批评教育。学生成长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作为孩子成长过程中最亲密的监护人――班主任教师,有义务与责任指出学生的过错,与其讲道理、分析原因,帮助其改错自新。《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三章第九条规定: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可见,班级、学生管理是班主任工作的职责与任务,是班主任教师的一项权利。如果学生犯了错也是一味地表扬与认可,那就违背了教育的本质,使教育失去了其应有的要义。   (2)从教师管理权的懈怠与无为的角度来看,批评教育权的出台是非常必要的。在当下教育与班级管理中正悄悄发生着微妙的变化。本来教师管理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在面对一起起教育纠纷、教育行政领导的批示以及众多的恶性教育事故,教育管理权成为了虚拟摆设。去年“杨不管”现象的发生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在教学和班级管理中,不是班主任疏于职守,不管理教育学生,而是有太多的难言之隐和各种压力甚至是人身的潜在威胁,迫使他们不敢管。在教育政策与法律制定上,我们总是倾向于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更应该保护学生的利益。岂不知,当下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在种种压力面前,才是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讲,批评教育权的出台是献给广大教师最好的“礼物”,它的出台也是非常必要的。   (3)从学生缺乏挫折教育的角度来看,也是亟需批评教育的。计划生育政策改变了家庭子女“班级化”的现象,中国家庭进入了一个核心家庭的时代,独生子女自然成为了家里的“小太阳”、“小公主”。孩子从来过的都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小皇帝”的生活,没有经历过挫折和打击,而且对独生子女的溺爱已经超越了家庭,延伸到了学校。在学校,孩子总是喜欢表扬与鼓励,面对困难与挫折没有面对的勇气,不能靠自己的努力去克服。而当教师批评学生的时候,学生更是承受不住,会将教师的批评转嫁给家长:向家长诉苦甚至是告状。而缺乏挫折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同样,没有挫折的教育更是不成功的教育。教育中除了表扬与鼓励,也需要适当的批评与挫折。   2.对“批评教育权”的异议   (1)“批评教育权”是否多此一举。正如前文所说,对学生的教育管理甚至是批评教育是班主任教师天经地义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出台“批评教育权”的规定是多此一举。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规定。规定的出台是出于一些老师批评了学生以后,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出现或自杀或**等的情形,之后家长就会说这些是因为老师批评造成的后果,和老师算账。那么有了教育部这个关于教师有权利进行批评的话,到了法庭上面或者到仲裁机构,老师就可以说了,我有权利批评。所以从这一点上面来说,规定的出台是想解决一个问题,但是关键是这样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是不科学的。有教师认为,班主任教师并不是不知道自己有权批评教育学生,需要教育部发文提醒,而是学生或学生家长以及背后的教育行政力量太过于强势,而不敢管。因此,“批评教育权”的出台有点一厢情愿的味道,初衷是好的,但实际上仅仅是多此一举的“一纸空文”。   (2)何为适当使用“批评教育权”。《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只是规定教师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那么究竟何为“适当”?何为“不当”?存在着语焉不详的嫌疑。而且教育部官员也未对这一规定作出详细的解读,因此,规定下发后,不同的人会站在不同的立场上进行解读。有人提出异议,有了这个规定是不是遇到任何一点的小事,班主任都要批评教育,那么孩子的权利在哪?孩子还能否获得好的教育?在实际教育管理中,班主任也会进行激烈的思考,我这样做“适当”吗?不管不问吧,对不起自己的职业良心,且现在又面临“渎职”的危险;一旦较真,学生及其家长有充分的权利武器来对抗你的任何一种管教形式――打骂显然不对,属于体罚;罚抄课文也不对,属于“变相体罚”;言辞不能过激,不然属于伤害其人格;批评的时候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任何言行,不然很可能“侵犯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我们用排除法清算下来,所能做的批评教育工作,就剩下温情脉脉和风细雨式的说教了,这还算批评吗?这对所有学生都适用吗?这又是对教育工作、对学生的负责吗?   二、 对问题的反思   1.扭曲的师生关系要走向和谐与共生   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活动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有着特殊而又值得玩味的关系。师生关系总是在“跷跷板”的两端游离、漂移,很难达到共生的和谐。在传统的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中,教师是整个教育活动的主体,班主任在班级教育管理中更是权威。师生关系在教育过程中是一种被扭曲的关系。师生共同处于教育场域,只有师生的和谐共处才能使教育活动正常有效地进行,教育本是师生共度的生命场。而“批评教育权”的出台恰恰反映了师生关系紧张到非靠“法律”来调节的地步。扭曲的师生关系靠一个规定是无法改变什么的,但引发的思考却是深刻的。   2.教育“独”与“不独”   学过教育学或者对教育传承活动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教育作为社会的子系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在当下的教育实践中,教师的自主权受到教育行政力量的干预甚至来自外界的威胁,使教育的自主性大打折扣。班主任教育管理学生,对犯错的学生采取适当形式进行批评教育本无可厚非,然而当教育行政力量介入后,教师的日常管理则成为了校长等教育行政官员权力延伸的“工具”。在“大局为重”面前,教师开始变得缩手缩脚。而当面对众多恶性教育事故的时候,家长的诘难,校长的推辞与批评,社会的压力,教师在重压下不想管也不敢管。“批评教育权”的出台也是在呼吁给予教育独立的空间,给予教育相对的自主管理权。   三、 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批评教育权”的出台虽然包含着良好的意愿,但引起的争议也是巨大的,究其原因,它缺乏适当的权威的解读与执行力,因此,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1.对文本要细致解读,增加必要条款   “批评教育权”只是一个笼统与模糊的规定,缺乏实质的操作性,效果也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有学者指出,“批评教育权”并不像某些教师认为的是尚方宝剑,而更像是老婆婆的烧火棍。如此语焉不详的条款应该增添必要的内容予以解读,如什么情况下教师可以使用“批评教育权”,如何使用“批评教育权”,遇到权利纠纷又作如何处理?如果“批评教育权”仅仅是一纸空文无法得以实施,那又有何用?本来《教育法》素有“软法”之称,缺乏刚劲有力的执行力,那么再出台这样一条空洞无执行力的条文,更是增加了《教育法》的“软肋”。   2.教育行政部门要适度放权    “批评教育权”的出台从反面反映出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师统得过细、过死。从国家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国家机关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看,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给予学校、教师充分的管理学生的自主权,而不能事无巨细,越俎代庖。而面对众多条条框框的限制,教师会显得十分被动,无可适从。   3.教育法制要走向强制   法律是国家正常活动赖以维系的强大武器,教育法对维系正常的教育活动同样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针对教育法素有“软法”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改观。“批评教育权”的出台如果还是教育“软法”的延续,那么它只是一纸空文。因此,为了更有效地规范统筹、合理制约各种教育活动,教育法制法规必须走向强制。      参考文献   [1] 管培俊.教师不敢批评不敢管理学生是渎职.中国教育新闻网.https://www.省略/basc/xw/200909/t20090911_309709.html.   (责任编辑关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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