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企业厂房在违法强拆中遭到的损失怎么赔、赔偿范围、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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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企业厂房在违法强拆中遭到的损失怎么赔、赔偿范围、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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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无论对行政强制行为本身,还是对该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的赔偿,都应当充分考虑警示和教育实施违法行为的侵权者,体恤和关爱被侵权人,强化对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以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改善营商环境。

4.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一方面,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均应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而行。在全民守法的时代背景下,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理应积极消除违法状态,而非漠然处之,更不应对有权机关作出的行政命令置若罔闻。另一方面,有权机关竭诚尽职查处违法建设,恢复城乡规划秩序,亦应依法进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关于拆除案涉厂房的赔偿问题。违法建设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行政赔偿。建筑材料虽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但若当事人因不易拆除、价值不大、拆除成本较高等原因而明示或暗示放弃,则亦不产生行政赔偿。若当事人未放弃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不适中、不正当的手段、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导致建筑材料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则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行政赔偿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行为意义上都应当积极提供证据,以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及时作出裁判。但在结果意义上,仍须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此种举证责任通常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在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通常而言,厂房内的财物属于动产,可以移动、搬离。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案涉厂房时,未对厂房内的财物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由再审申请人确认,导致原告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依法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史律师提醒

厂房拆迁时应当注意收集的材料是拆迁会给企业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证明材料,房屋评估报告书以及政府部门要求厂方提供的其他材料,比如像是厂房的产权证明,这肯定也是必不可少的。到时候工作人员会和厂房的负责人接洽的,负责人也要先了解一下拆迁政策。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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