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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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023-10-16 14: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手头有一套《中共党史参考资料》,是从地摊上购得的旧书。中央党校党史教研组选编,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内中刊印了自1919年至1957年底,有关党史的历史文件,共八册。闲来无事便拿来翻阅,虽然它们只是这个年代历史文件中的极少部分,但对于业余研究者,亦是不易得到的权威文字。

正翻阅的是第六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部分资料。第190页载:《评美蒋商约》(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解放日报》社论),该书第192页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摘录)(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四日)。有关历史描述告诉我们,当年凡重大事件,延安的《解放日报》社论,多是毛泽东亲自撰写或修改审定的,但本社论未注明,毛的文集等也没有收入记录。但这显然也是毛亲自拍板定夺的:12月9日毛在王家坪接见西方记者时明确回答道:中美条约是不平等条约,将来一定废弃。十一月四日是中国新的国耻纪念日。

于是这篇《社论》是毛的旨意当无问题。该《社论》首先定性:“这是历史上最可耻的卖国条约,是蒋政府把中国作为美国附属国的重大标志之一,是中华民族又一次新的大国耻。”看来非常严重,那么具体有哪些卖国条款或内容呢?社论接着明列三个主要方面:

“第一,美国人有‘在中国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及经商’的权利,其经营的范围广泛地包括‘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并为此可以在中国购置、保有、建筑和租借土地、房屋与产业。美国的‘法人及其团体’在经济权利上,与中国的‘法人及团体之待遇相同’,凡依美国法律组成的‘法人及团体’,在中国也要‘承认其法律地位’。就是说,中国的领土完全无异是美国领土了。”

那么我们查找所附的《中美条约》原文。鉴于本书收录的条约只是“摘录”,即略去无关条款的部分原文,我们无妨假设部分未被摘录的条款于此社论无益,可以支持社论观点的条文理当全部摘录了,于是不影响我们评论社论的观点。

依据第一项指控,查条约摘录,根本没有“美国人有‘在中国领土全境居住、旅行及经商’的权利”这类字样。即使用引号录下的文字,也没有‘在中国领土全境’这样的条款(下面引的社论中打引号的字句,还有条约原文不存在的文字)。条约第二条文字如下:

“一、缔约此方之国民,应允许其进入缔约彼方之领土,并许其在该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及经商。于享受居住及旅行之权利时,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应遵照依法组成之官厅现在或将来所施行之有关法律规章(倘有此项法律规章时),但不应受不合理之干涉,并除其本国主管官厅所发给之(甲)有效护照或(乙)其他身分证明之文件外,应无须申请或携带任何旅行文件。

“二、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全境内,应许其不受干涉,从事并经营依法组成之官厅所施行之法律规章所不禁止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从事非专为所在国国民所保留之各种职业,为居住、商务、制造、加工、职业、科学、教育、慈善及丧葬是目的,而取得、保有、建造或租赁及占有适当之房屋,并租赁适当之土地,选用代理人或员工,而不问其国籍;从事为享受任何此项权利及优例所偶需或必需之任何事项;并于该缔约彼方国民,在同样条件下,依照依法组成之官厅现在或将来所施行之有关法律简章(倘有此项法律规章时),行使上述一切权利及优例。

“三、(略)(原书既然略去,我们也不去理会。)

“四、本约中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缔约任何一方有关入境移民之现行法规,或缔约任何一方制定有关入境移民法规之权利,但本款之规定,不得阻止缔约此方之国民进入、旅行与居住于缔约彼方之领土,以经营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之贸易,或从事于任何有关之商务事业,其所享受之待遇,应与现在或将来任何第三国国民进入、旅行与居住于该领土,以经营该缔约彼方与该第三国间之贸易,或从事于与该贸易有关之商务事业所享受之待遇,同样优厚。且1917年2月5日,为限制入境移民而划分若干地带之美国入境移民律第三节之各项规定,亦不得解释为阻止中国人民及中国人后裔进入美国。”最后两行文字,特别强调了美国已经实施的普适性入境移民限制条例对中国人无效。倘若本条约至今有效,那么多被拒签的中国人便可以控告美国政府。

条约第二条共四款,均已录摘如上。条约第三条也是四款,强调的是法人而非自然人,对等的待遇基本与自然人一致,附加有“既通常遵守国民待遇之原则”,承认对方法人资格。唯一特殊之处在第二条第三款强调了法人及团体的国民待遇,“前句及本约其他一切条款,凡给予中华民国之法人及团体以与美利坚合众国之法人及团体在同样条件下之权利及优例者,概应解释为在美利坚合众国任何州、领地或属地内所给予之该项权利及优例,一如该州、领地或属地对于在美利坚合众国其他州、领地或属地所创设或组织之法人及团体现在或将来在同样条件下之所给予之该项权利及优例。”此句显然是考虑到美国割州立法的现状,单方面给予中国法人以美国国民待遇的特别约定。

如果理解能力没有问题,就不难看出,条约规定的双方对等权利与《解放日报》社论所说的单方面特权是根本不同的,把条约对等文字扭曲成所指责单方的内容,还有无中生有地把条约文字加上“在中国领土”字样,就比“断章取义”还要恶劣了。条约明明有“从事非专为所在国国民所保留之各种职业”的限制,即双方均对对方入境者均有从业限制,批判者视而不见,把完全对等的地位与条件,歪曲为“中国的领土完全无异是美国领土了”,那么岂不是美国领土也无异是中国领土了?

《社论》接着作了第二项指控:“第二,美国商品在中国‘之征税、销售、分配或使用’,享有‘不低于现在或将来所给予’中国‘国民、法人、团体之待遇’。美国‘任何种植物、出产物或制造品之输入’,以及运往美国任何物品之输出,‘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就是说:美货即等于中国货,中国关税完全被剥夺了采取保护政策的权利。”

首先,《社论》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美国商品”享有“中国‘国民、法人、团体之待遇’”本身就属于文理不通的描述,“商品”怎么享有“人”的待遇?何况,任何国家采取关税保护性政策时,仅对进出口货物品种而言,并非对进出口货物的货主而言。如果保护性征税只针对外国货主,本国货主无需纳此项税例,那么就根本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换言之,就算如果《社论》所说的是美国货主享受“‘不低于现在或将来所给予’中国‘国民、法人、团体之待遇’”,也可能根本不妨碍中国采取关税保护政策。这样的指控只有对经济一窍不通的人才能想象出来。

另查,作为《社论》依据所摘录的条约条款,第六条规定的是双方国民、法人在对方国土上的诉讼权均遵照所在国法律进行,因此,不存在治外法权的问题;第七条规定住在国之对方国民、法人住所“概不得非法进入或侵扰”,“所有之任何书册、文件或账簿亦不得查阅”;第八条至第十条原书略去;第十一条规定任何货物样品之征税,“概应给予不低于现在或将来对任何第三国旅行商所给予之待遇”,即符合国际法惯例的“最惠国待遇”;第十二条规定的是侨居方子女教育、宗教信仰的权利与自由;第十四条规定未自愿入籍侨民免除兵役问题。以上都不涉及《社论》批判的问题,故从略。

有关的是第十六条,文字规定为:“一、关于一切事项之涉及(甲)对输入品或输出品所征关税及各种附加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者,(乙)经由税关提取物品时所适用之规则、手续及费用者,(丙)输入品及拟予输出之物品,在本国境内之征税、销售、分配或使用者,缔约此方对无论运自何地之缔约彼方之种植物、出产物或制造品,或对无论经何路线,其目的在输往缔约彼方领土之物品,应给予不低于现在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之同样物品之待遇。倘缔约任何一方政府,对输入品要求产地证明文件时,此项要求必须合理,对于间接贸易,亦不得构成不必要之阻碍。”此款显然没有《社论》之指控的任何依据,第三国待遇不影响主权的行使。

“二、关于本条第一款所指各事项,缔约此方之国民、法人及团体、船舶及载货,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应给予不低于现在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法人及团体、船舶及载货之待遇。关于一切事项之涉及(甲)对输入品或输出品所征关税及各种附加费用及其征税方法者,(乙)于经由税关提取物品时所适用之规则、手续及费用者,(丙)输入品及拟予输出之物品,在本国境内之征税者,缔约此方之国民、法人及团体,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应给予不低于现在或将来所给予该缔约彼方之国民、法人及团体之待遇。”本款前句依旧属“最惠国待遇”;后句指纳税及方法给予对方“国民待遇”,仍与“剥夺了采取保护政策的权利”无关,且无“不平等”的任何嫌疑。

“三、缔约此方对缔约彼方之任何种植物、出产物或制造品之输入、销售、分配或使用,或对输往缔约彼方领土之任何物品之输出,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但对一切第三国同样种植物、出产物或制造品之输入、销售、分配或使用,或对输往一切第三国之同样物品之输出,亦同样加以限制者,不在此限。”本款似乎接近《社论》所指责的问题,但丝毫不支持、更谈不上“美货即等于中国货”。它其实禁止的只是歧视性“禁止或限制”,假设中国如禁止或限制所有外国玉米进口以保护本国玉米,那么美国佬是无话可说的;倘若中国不禁止第三国玉米进口,却禁止美国玉米进口,那么显然违约。此款同样不存在“中国关税完全被剥夺了采取保护政策的权利”的可能性。

“四、缔约任何一方之政府,如对任何物品之输入或输出,或对任何输入品之销售、分配或使用,加以任何数量上的管制时,应将在一特定时期内,准许该项物品输入、输出、销售、分配或使用之总量或总值,以及此项总量或总值之任何变更,照例予以公告。又缔约此方如将此项总量或总值配额之一分,配给任何第三国时,则对缔约彼方有重大利益之任何物品,除经相互同意无须配给外,应根据一代表时期内,由缔约彼方领土所供给之总量或总值之比例,如系输出品时,根据一代表时期内,输往该缔约彼方领土内之总量或总值之比例,以一分配给缔约彼方,并在可能范围内,对于过去或现在足以影响此项物品贸易之任何特殊因素,应予顾及。本款关于输入品之规定,对于准许免纳关税或税款,或依特定税率缴纳关税或税款之任何物品之数量或价值所加入限制,亦适用之。”本款文字比较拗口,前一句规定进出口如有管制,须公告;中句规定仍属“最惠国待遇”问题,有比例的照顾缔约彼方;最后一句对进口免税物品加以限制时,亦给予相应照顾。如此,非但没有“中国关税完全被剥夺了采取保护政策的权利”,恰恰相反,条约认可这种权利。

与上项指责有关联的还有第十八条。但该条不牵涉关税,仅指此方已出口到彼方境内、或在彼方境内生产制造的商品所享有“国民待遇”以及“最惠国待遇”之内地税待遇。也是对等享有的待遇,与关税无关,故不赘述。

《社论》指责的第三部分:“第三,美国船舶可以在中国‘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可以无限制地一只船停泊几处口岸。其人员货物可以经由‘最便捷之途径’,有通过中国‘领土之自由’,‘不得课以任何过境税或予以任何不必要之迟延或限制’。而且,美国船舶(包括军舰)只要在遇到‘任何危难’的借口下,就可以开入中国‘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中国还须对它采取‘友好之待遇及协助’。就是说,中国一切航路、海港、陆道的自主权完全丧失,变成美国的航路、海港、陆道了。”

与此项指责相关的条约规定为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其一、二、三款被略掉,显然与指责无关,我们也跟着略掉。“四、缔约此方,在现在或将来对外国开放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内,应备有合格之引水人,引导缔约彼方之船舶,进入上述口岸、地方及领水。五、倘缔约此方之船舶,由于天气恶劣,或因其他危难,被迫避入缔约彼方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时,此项船舶,应获得友好之待遇及协助,以及必需与现有之供应品及修理器材。本款于军舰及渔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之船舶,亦适用之。”第六款被略掉,我们也不去讨论。

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一款略去,我们也跟着略去:“二、倘缔约此方,以内河航行或沿海贸易之权利,给予任何第三国之船舶时,则此项权利,亦同样给予缔约彼方之船舶。缔约任何一方之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不在国民待遇之例,而应由该缔约一方有关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之法律规定之。缔约双方同意,缔约此方之船舶,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关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所享受之待遇,应与对任何第三国船舶所给予之待遇,同样优厚,缔约任何一方与其所属岛屿或领地间之贸易,应视为本款所指之沿海贸易。”

我想,这两条无需解释都应该看得明白,开放口岸地必须由“合格之引水人”领航至指定处所,这是国际惯例,是“不自由航行”,却被歪曲成为“自由航行”;条约第五款规定的遇难船只的避险及救助,国际法有明确规定,必须遵守。该条所规定之两款,至今也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必须执行的准则,竟然也被说成“卖国”的证据了,滑天下之大稽!而条约明确规定对方船只进入本方领水,“不在国民待遇之例”,必须遵守特别法律规定,而且只与主权国授予第三国待遇同等享受。至于是否授予第三国这种待遇,完全是主权国自主决定的事情,怎么就能得出“中国一切航路、海港、陆道的自主权完全丧失,变成美国的航路、海港、陆道了”这样荒唐的结论来呢?鉴于美国同样必须逐条对等执行条约,那么是否美国的“一切航路、海港、陆道的自主权完全丧失”也变成中国的“航路、海港、陆道了”呢?

无端歪曲之后,紧接着就大张旗鼓地声讨,这是毛氏惯用的战法,本《社论》也同样采用:“中国完全断丧了关税自主权,断丧了沿海及内河的航行权。”“把从水上到陆上的全部中国领土,中华民族的生存权利,拍卖得干干净净了!”“在近代中国历史上,这是最大、最残酷苛刻的一个卖国条约。”“在范围上包括了‘中国领土全境’,内容上包括了中国人民在本国领土万难享受的各种权利。”

这就更令人不知究里了。就算是《社论》指控的三条全部成立,那也只是把本国人民才应该享有的权利让美国人也沾光了,怎么就变成“中国完全断丧了关税自主权,断丧了沿海及内河的航行权”了呢?难道条约规定美国人来决定中国的关税?规定只许美国人来航行我们的沿海与内河,中国人反倒不许航行了吗?显然没有。

瞪着眼睛说瞎话的证据在于:本条约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如下:

“一、本条约一经生效,应即替代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下列条约中尚未废止之各条款:

“(甲)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即公历1844年7月3日在望厦签订之中美五口贸易章程;

“(乙)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即公历1858年6月18日在天津签订之中美和好条约;

“(丙)咸丰八年十月初三日即公历1858年11月8日在上海签订之中美贸易章程说明;

“(丁)同治七年六月初九日即公历1868年7月28日在华盛顿签订之中美续增条约;

“(戊)光绪六年十月十五日即公历1880年11月17日在北京签订之中美续修条约;

“(己)光绪六年十月十五日即公历1880年11月17日在北京签订之中美续约附款;

“(庚)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即公历1903年10月8日在上海签订之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辛)中华民国九年十月二十日即公历1920年10月20日在华盛顿签订之修改通商进口税则补约;及

“(壬)中华民国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即公历1928年7月25日在北京签订之整理中美关税关系之条约。

“二、本约中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对于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在华盛顿所签订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及所附换文所给予之权利,优例及优惠,加以任何限制。”

也就是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彻底割除了历史上美中之间所有不平等条约的最后一缕尾巴。其实,早在1928年6月16日,当时美国尚未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但南京政府向美国提出废除协议关税,恢复中国自主关税的意见后,27日美国助理国务卿詹森就向法国表示美国准备单独商谈废除协议关税问题。7月25日,《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签字。条约规定:“历来中美两国所订立有效之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货物之税率、存票、子口税并船钞等项之各条款,应即撤销作废,而应适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惟缔约各国对于上述及有关系之事项,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其他国享受之待遇毫无差别。”从而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这是首个废除中国协议关税的国家。恰是美国带头签订中国关税自主条约,英、法、德等随即也签订了中国关税自主条约,中国才实现了关税自主。

历来列强与中国签订条约,都是采取单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虽然这个条款是国际法规定的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并且在17世纪就被国际条约所经常采用。但如果单方面享有此项待遇仍属不平等。《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完全彻底的对等享有,它显然是平等的。虽然美中两国经济实力与科技手段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即使条约的平等未必等于现实的平等。这也不能成为否定条约平等的理由,难道谁还指望签订对于先进、发达国家反向不平等的条约以补偿自己落后导致的劣势吗?显然不可能。

由于1946年就对这个《中美条约》进行的歪曲与否定,之后便成为“公理”式的结论,人们无需讨论即可作为“卖国”的铁证。其实,这个条约远比后来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平等多了。甚至可以这样说,时至今日,中国尚无任何条约达到《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所达到的有利地步。(2004.4.23发天涯、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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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网友的回复,特别是“我是阿龙”网友的回复,谢谢关注,欢迎讨论。

首先说一下“此方”、“彼方”。依据本人理解,此方指据有主协议的一方;彼方则据有副协议。例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此方指中国;美国是彼方。对于《美中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美国是此方;中国是彼方。

那么这个条约中的此方、彼方是可以对调的,对于条约本身毫无影响。这是平等条约的表现。如果不服气,可以拿《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其附加协议对比一下,这个条约中不存在“此方”、“彼方”的关系,如果把中苏对调一下,条约就整个儿颠倒了,斯大林绝对不会同意。如果想知道什么叫不平等条约,去翻翻1950年2月14日毛泽东在莫斯科签订的条约就知道了,为了掩人耳目,不得不把“关于禁止外国人在中苏边境地区活动的补充协议”、“关于驻扎在旅顺口的苏联军队的供应权的秘密议定书”、“关于向苏联供应战略原料的秘密议定书”隐藏起来。

这些不平等条约严重侵害了中国的主权:禁止任何外国国民、法人及团体在新疆、东北进行任何活动;苏军利用东北铁路运输,不仅不许收关税,连运费也不许收取;中国的战略原料除自用外只准卖给苏联,严禁卖给第三国,周恩来试图开个小口给捷克也不允许。因为太出格了,只得秘密起来,以免人民知道真相后闹出事件来。

尽管如此,北京的百姓还是知道了一点皮毛,虽然只是中苏合营石油、有色金属两个公司之事,尚不属秘密协议,便“已在北京学生中引起极大的波动,怀疑这两个协议是否要损害中国主权,许多青年团员提出质问,要求解释,甚至有骂苏联侵略,人民政府卖国者,并要求退团及向人民政府请愿者。”刘少奇给各省市的指示是:“在整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那些激烈的作各种反革命提议和行动的分子,要记取他们的言论和行动,并对他们加以侦查,以便发现他们之中的反革命行为和反革命组织,然后在适当时期由公安部门加以破获。”以专政手段来强迫人民同苏联“友好”,这算平等条约?(见:《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第502页。)

如果真正爱国,或者真正从民族利益考虑,世界上对中国伤害最严重的就是斯大林和他的苏联!斯大林把唐努乌梁海地方17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吞并到苏联;又把156万平方公里的外蒙古从中国割掉。仅此两项,就比全世界所有国家包括老沙皇割地的总合还要多!斯大林从中国东北抢掠了9亿美元的物资设备,其价值超过1840年以来中国所有赔款的几乎一倍。尚不包括为了拆卸这些设备造成的近80亿美元的破坏。

先生一连串的“无法信任”都是有道理的,但那是老毛一手造成的。他老人家认贼作父,硬是要充当斯大林“一个方面军的司令部”,为斯大林反美当急先锋。早在1948年,只是一个苏联的副部级干部科瓦廖夫,就可以指挥老毛在沈阳践踏国际公法,囚禁美国总领事华德,闹出震动世界的事件来。不过事情太多,不去详细讨论它。

直到现在为止,中国公民所能享受的最大自由就是“反美”。任何人都可以闭上眼睛胡乱骂,无论骂得多么狗血喷头都无所谓。先生可以尽情享受这份老毛遗产。说什么“中国威胁论”,这个威胁是明摆着的,你公开宣布你“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而且至今没有说要放弃,更不必说老毛成天大喊大叫要“全世界人民团结起来,打败美帝国主义及其一切走狗!”就不许人家哼一声有“威胁”?

本人的帖子已经说明,条约的平等不可能等于实际的平等,例如工业投资,美国事实上必定优于中国;又例如移民,中国事实上一定优于美国。但我们只是讨论条约的平等与否,如果讨论事实上的绝对平等,可以说,到现在为止,全世界没有一个条约做得到事实上完全平等。我们只是讨论的是条约本身是否平等。

例如先生所言之条约第十六条,我不知先生看懂条约文字没有,条约原文决不是你解释的那样。其第一款,说的只是不低于第三国待遇,也即,所在国可以给予第三国的条件,必须同样给予签约国。这与任何主权、关税都没有联系,给不给第三国是所在国的权利,第三国需纳关税,签约国也就跟着需纳,此即现在通行国际的“最惠国待遇”,跟任何丧权辱国根本扯不上边!

第二款之第一句依旧还是最惠国待遇问题。第二句已经明言缴纳关税,世界任何国家,关税都是一律的,不存在国民待遇与外国待遇的差别。如果关税搞“内外有别”,这个国家的关税就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君不知是否记得改革开放初期,给外资企业的关说优惠,结果被众多内资企业假借外资名义变相走私了吗?给予外国企业以“国民待遇”,只是一种非歧视的原则,现在中国不是正在逐步推行“国民待遇”吗?只不过那多是取消过去的优惠政策,使外资少占或不占便宜,与中国企业逐步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

现在的焦点似乎并不在条约本身是否平等上,而在于中国落后享受不起这个平等。如果因为享受不起就反过来抨击说条约本身不平等,那么多少有点没出息之嫌。至于所说的“中国无力”进行的事情,那是一种小媳妇心态在作怪,此种论调早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听得多了。例如家电业,当年大叫“狼来了”的人多了去了。历史证明,我国现在成为世界数一数二的家电生产大国,与当初允许外资进入中国,而且真正不平等地给外资以国民没有的优惠制造家电有直接关系。如果我们当年唯恐外资进入,也许今天中国还是“红灯”牌六灯收音机的天下。又如汽车,曾经有多少危言耸听,外国汽车进入将导致民族汽车工业破产!结果如何?中国的汽车工业正欣欣向荣。因为落后而封闭,因为封闭更落后,闭关锁国的“自尊”我们领教的太多了,无论多么慷慨激昂到最终都是祸国殃民。看看北朝鲜,所有条约、协议都是占尽便宜的,自己的一切全都坚守得严严实实;倒反南韩签订了许多“卖国条约”,美商美资源源开进来,当年被我们的宣传挖苦得无地自容。结果也在那里明摆着。

我想指责的只是那种“先歪曲,再讨伐”的邪术,在此方面,老毛是专家。《中美商约》在条约文字上,其实早有对于缔约双方的主权设置。《条约》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此项任务之行使,须与该缔约彼方之法律规章相合。”也即必须遵守住在国的法律;第三款也有:“其待遇除缔约彼方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与该缔约彼方法人及团体之待遇相同。”也即只要“彼方法律另有规定”,“待遇相同”就不存在,这难道不是主权的体现?第六条第四款亦明确规定了凡有纠纷必须接受住在国法院、行政机关的裁定。于是也消除了“治外法权”的踪影。

关于内河、领海航行权,明明是所在国自主决定可以开放,并准予第三国航行的地方才可以允许缔约国船舶航行;你如果不愿意,或者怕吃亏,不开放它就是了,何况还有“不在国民待遇之例,而应由该缔约一方有关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之法律规定之”加以限制,怎么就成了“自由航行”了?硬说条约伤害了中国主权,除了闭着眼睛说瞎话,没有其他解释。至于先生所说巴拿马运河事例,那是美国与巴拿马政府另有约定的缘故,因为这条运河是美国出钱修造的,它涉及投资者权益问题,连当年《解放日报》也没有举证此事,拿来做文章是没啥意思的。

至于中国公民自由往返美国,这是确实一种权利。现在这种权利倒是真正的不平等,美国公民来中国,几乎没有任何障碍;中国公民前往美国,却障碍重重。这是地地道道的中美关系不平等的具体例证,先生却很满意,至于先生怎么想,我不想探讨。不过也无需为本人操心,本人不会被拒签,但也没时间与心思去签证。自打那年老江首次访美时期,本人也沾了点光去领过一个“荣誉市民”证书,以后就再也没打算到那边去。

最后还是那句话,绝对平等的事情是没有的,但《中美商约》完全不是什么“卖国条约”。相反,如果先生不服气,可以举证到现在为止的任何条约,对比一下看,看看还有哪个条约比这个条约对中国更有利?如果这个条约得以认真执行,那么现在的日本就得踮起脚来仰望中国,而不是现实中那个不断惹麻烦的日本了。遗憾的是,世上没有如果可言。(4.23跟上帖;2004.12.25跟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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