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监管比较的几点启示.doc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中美两国金融体系的对比 对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监管比较的几点启示.doc

对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监管比较的几点启示.doc

2023-02-12 01: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对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监管比较的几点启示.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监管比较的几点启示.doc(6页珍藏版)》请在温州文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搜索。

1、1对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监管比较的几点启示摘要:“影子银行”泛指游离于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影子银行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系统性风险。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是一个全球性话题。次贷危机后,美国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把影子银行纳入其监管框架,并提出分类监管措施。通过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比较,有利于学习借鉴美国经验,推进影子银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工作。 关键词:影子银行;监管措施比较;启示 一、美国的影子银行现状及监管 主要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1.影子银行构成 (1)政府发起的影子银行。主要是联邦住宅贷

2、款银行、房地美和房利美三大金融机构。这类影子银行主要通过销售机构债券和资产抵押证券来获取融资,同时使用证券化的“发起分销”模式进行投融资经营。(2)内部影子银行。主要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从事信贷中介活动及其表内外信贷中介活动的全球银行网络、财务公司、经纪商、交易商和资产管理公司。该类影子银行主要为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住宅抵押贷款、商业抵押贷款和杠杆贷款提供中介服务。 2(3)外部影子银行。是指多元化的经纪商、交易商、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全球网络系统。其中,多元化经纪商、交易商发起住宅和商业房地产贷款和杠杆贷款,独立的非银行专业金融机构的全球网络系统发起汽车贷款与租赁、学生贷

3、款、中间市场贷款和特许权贷款等。 2.特点 (1)影子银行受到的监管很少。由于影子银行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他们不需要受到类似银行的严格监管,其经营活动不公开、不透明,相对比较隐秘;其经营背后也没有类似传统银行拥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等保护机制。同时,影子银行的产品结构设计非常复杂,这些金融衍生品交易大都在场外柜台交易市场进行,鲜有公开的、可以披露的信息。 (2)高杠杆性。影子银行不需要遵守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规定,其资本运作的杠杆率很高,用少量资金即可带动较大规模的资本,从而放大了运作的风险。 (3)表外性。由于自身缺乏渠道能力,影子银行需要与传统银行进行紧密的合作关系,以实现多方“共赢

4、” 。比如,商业银行可以深度参与投资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和结构化投资,但这些业务都游离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之外,给商业银行的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3.政府监管手段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其金融监管体制饱受责难和非议,在此背景下,美国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监管问题率先进行制度改革,并于 2010年 7 月 2 日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 。在该3法案中,尽管未明确提出监管“影子银行” ,但针对影子银行体系展开了实质性的监管改革,其相关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将重要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联储监管范围。政府法案规定,被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认定对金融稳定有重要影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

5、由美联储负责监管,这些机构和资产在 500 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在资本金要求、杠杆率限制、流动性要求、短期债务限制、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适用比其他同类机构更严格的审慎监管标准。 (2)将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纳入监管体系。依法案规定,根据资本规模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投资顾问公司进行分类监管,资本总额超出 1 亿美元,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登记;若资本总额未达到 1 亿美元的,其必须接受所在州注册并接受监督,同时要求大型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向监管机构披露有关资产和杠杆使用的信息。 (3)对金融机构的自营交易及其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影子银行的联系做出限制。银行的自营交易许可范围

6、包括:政府及政府设立机构发行的证券,为对冲某些头寸风险进行的交易,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受到严格限制,投资的总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 3%,对单一基金的投资要在基金成立 1 年(经联储批准可以延长到 3 年)之内缩减到不超过基金所有者权益 3%的水平。对于联储监管的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自营交易、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将受到额外的资本要求和数量限制。 4.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监管 4(1)互换(swap)市场监管。明确了监管机构、注册登记程序、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互换交易参与者必须满足的资本、头寸等监管要求。 (2)资产证券化监管。信用证券

7、化产品发行人需持有他们打包或出售的债务中至少 5%的份额,即被迫保留一定的信用风险,并且不能对这部分风险做对冲。信用证券化产品发行人要向监管机构登记,向投资者披露证券化产品背后的基础资产或贷款的信息以及发行人的风险留存比例,以供投资者评估风险。 二、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监管比较分析 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信托、担保、小贷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等。就监管模式而言,中美两国的监管举措既有共性,又存在一定差异性。就共性而言,如中美两国都设立了全国性的监管机构,实行集中监管;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范。 就差异性而言:一是起源与发展基础不同。美国的影子银行脱胎于资本市场,是传统信用市场和现代资本市

8、场相互融合的产物。证券化和衍生市场的发展,改变了银行的传统信贷模式,资本市场发展造成的“脱媒” ,使得商业银行热衷于证券化,以回避资本监管。而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起源于民间借贷,发展于企业间拆借市场。二是两国监管法律的完善程度不同。如美国制定了证券法 、 证券交易法 、 投资顾问法等专门法律来规范投资银行等影子银行,而我国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法 ,制度远不及美国完善。三是两国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类似程度不同。美国影子银行除了在监管办法上与商业银行有差异外,发挥的融资中介作用基本上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极为类似,而我国5发挥的融资中介作用与商业银行还有一定差距。四是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的运作模式

9、和杠杆率差异较大。美国的影子银行的特点在于通过复杂的资产证券化来进行的高杠杆交易。2007 年,只有高盛的杠杆率低于 30 倍,雷曼兄弟、美林证券以及摩根斯丹利均超过 30 倍。如我国投资银行目前的收益大部分来自股票承销发行以及中介费用,并且杠杆率远远低于美国投行。 三、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启示 在我国,影子银行就似一把双刃剑。立足中国国情,借鉴美国影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启示: 1.正视并给予影子银行应有的发展空间。影子银行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加强影子银行监管虽显必要和急迫,但也不可因为风险就限制其发展,甚至完全叫停。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在推行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就包括了市场主体的多样化,从这点出发,

10、也不该遏制影子银行的发展。2.完善影子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加强风险内控。为防止其过度承担风险和金融腐败,应建立对影子银行高管的问责制。为强化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还需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如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的风险防火墙,阻断两者的风险传导渠道。加强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严格禁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民间金融活动,避免风险从民间金融体系传递至银行。另外,增加影子银行的经营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使其透明化,阳光化。 3.加强对影子银行外部监管。应加快健全金融立法,尽快出台资6产证券化条例 、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并加快民间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合理引导影子银行健康发展。 4

11、.改革创新现有监管体制,扩大监管范围。变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有效解决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当然,对影子银行监管过松或过紧都可能危及金融稳定,并非所有的影子银行在任何时候都受到严格监管,应区分不同的“影子银行” ,疏堵有别,根据风险水平的不同,实行动态监管和区别监管。 参考文献: 1李东卫: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监管的几点思考J.哈尔滨金融学院学报.2011(3)5-9. 2王 勇:美国影子银行发展及监管改革J.金融发展研究.2012(4)43-46. 3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我国的影子银行及其监管对策J.海南金融,2012(3):58-62. 4秦 岭:美国“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J.金融法苑,2009(12):136-146. 5王信川:影子银行浮出水面N.经济日报,2011-11-11(13).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