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是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2024-07-14 23: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修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部分涉外案件管辖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二、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审涉外、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和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0亿元以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2)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3)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4)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应由本市管辖的涉外仲裁的保全和执行案件。

       四、以本市各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第一审案件及应由本市管辖的涉外行政第一审案件。

       五、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含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

       六、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审查案件,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审查案件;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案件,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七、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八、对本市各基层法院第一审涉外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除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金融纠纷外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十、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十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的通知》,自2017年10月26日起受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

       十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理申诉审查案件、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

       十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它案件。

       上述案件中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破产清算类案件、涉金融类案件以及其他司法解释另行规定管辖的其他案件除外。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