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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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87号

2024-07-06 08: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87号

  当事人: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P******

  法定代表人:陈**

  受托人:杨**

  联系电话:189****5666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车前巷村**组

  2023年3月17日,本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在资阳区长春镇凤形山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公司货物运输车辆上摆放有41包有机肥,有机肥外包装上显示字样为“** 中央电视台展播品牌 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 菌蛋白有机肥 ……执行标准:NY525-2021……”。在执法人员、举报群众见证下,当事人主动对上述有机肥进行抽样送检。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中央电视台展播品牌”字样宣传的称号证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日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P******),名称: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9月26日;法定代表人:陈**;住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车前巷村**组;经营范围: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水溶肥、菌肥、冲施肥、滴灌肥、叶面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物鱼肥、生物虾稻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农作物废料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批发、零售);技术咨询、合作;粪污、畜禽、农产品及其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又于2020年7月经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登记核发了《湖南省肥料登记证》 [登记证号:湘农肥(2020)准字2870号],有效期至2025年7月。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7日与希望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央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2020101701),约定将当事人品牌广告在CCTV-17频道播出。当事人以其广告在央视频道发布为由,委托设计、制作了4900条标注有“中央电视台展播品牌”字样的肥料包装袋,制作费用共计12642元(2.58元/条)。截至本局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已包装肥料使用了4500条。

  再查明:根据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文件,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展播品牌”等相关字样的称号或证书。

  又查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后主动进行整改,对其尚未使用的包装袋和已包装使用但尚未销售出去的肥料,以遮盖上述字样的方式进行了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湖南省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肥料登记资质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托人处理案件相关事宜的事实和其受托人的身份。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7日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凤形山村对当事人送货工作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和拍摄打印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被投诉的事实和其肥料外包装上标注有上述“中央电视台展播品牌”字样广告宣传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3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和其向本局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委托技术服务协议》《检验报告》复印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证书照片打印件、《央视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商标注册、产品检验情况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央电视台展播品牌宣传来源。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在当事人住所处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其向本局提供的希望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告代理证》复印件、上述包装袋《送货单》《入库单》、包装袋价格微信聊天记录等资料各一份,证明希望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的央视广告代理资格和包装袋的制作数量、费用等情况。

  6.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局提供的《委托检测合同/协议书》和本局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的《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自行对上述有机肥进行送检,依据《NY/T 525-2021》标准判定,所检项目为合格的事实。

  7.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的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和其向本局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整改图片二份、《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设计制作并发布标注有上述“中央电视台展播品牌”字样广告宣传的事实和广告费用等情况,以及当事人主动进行整改和向本局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8.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从网上下载打印的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文件打印件一份,证明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展播品牌”等相关字样的称号或证书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5月25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听告〔2023〕69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要求举行听证。2023年7月4日,本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进行了申辩和陈述,办案机构与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针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提出了申辩陈述意见和减轻处罚的诉求。经案审会集体研究讨论,本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受广告公司误导导致违法,并非知法违法和其积极配合整改,消除后续影响等意见,结合现有证据,可以采纳,对其请求减轻处罚的诉求可酌情考虑。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商业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活动。当事人在上述包装袋标注“中央电视台展播品牌”的行为符合商业广告的性质、特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调整,同时,当事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规指的广告主。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明确声明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展播品牌”等相关字样的称号或证书,而当事人以品牌广告在CCTV-17频道播出为由,在其产品外包装袋上使用“中央电视台展播品牌”字样的广告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恶意,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基准,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请求,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2642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按以下两种形式缴款:1、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直接支付;2、通过手机银行和柜台转账支付,转账附言必须填写“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第一行)”,缴款银行及账号可选择:①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8****214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②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58****653。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市资阳支行;③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户:4300****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④名称: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96****3234。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2609。开户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良分理处。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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