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兵研究】台资企业登陆大陆资本市场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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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研究】台资企业登陆大陆资本市场条件分析

2023-11-19 17: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总体而言,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中小板在发行上市条件上没有区别:

上交所的上市公司将主要定位业绩相对稳定的大型企业,深交所中小板则定位于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企业的融资市场。目前,证监会对发行量和板块的选择取消窗口指导,拟上市公司可自由选择上市场所。

登录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司股票流动性较强,估值溢价更高,而进入新三板市场的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流动性较弱,企业融资能力较差,但进入新三板市场条件更低,需要时间成本更小。

2013-2017年五年内登陆大陆资本市场台资控股企业数量如下图所示:

其中2016年和2017年随着新三板市场的扩容和IPO加速发行,台资控股企业登录大陆资本市场数量也大幅增加。

2016年—2017年近两年各板块台资控股企业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如下:

其中2014年1月24日挂牌新三板的台资控股企业艾艾精密已于2017年5月25日顺利登陆上海主板市场,目前已进入申报材料反馈阶段的台资控股企业达到4家。

针对各板块具体上市条款如下表所示:

一、详细条款

二、具体解读

台资企业在大陆A 股申请发行上与其他大陆企业一样,适用相同的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大陆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台资企业也普遍存在,如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主体资格、规范运作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等等。

与大陆企业相比,其具有相对突出的优势在于:台资企业在电子、信息等行业世界领先,在许多细分技术领域都有独特的竞争优势;企业一般内部管理能力强、外销市场做得好,公司运作整体比较规范;企业普遍法制意识强,依法纳税,经营业绩较好。

与大陆企业相比,台资企业登录国内资本市场尤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点:

1)同业竞争:由于大多数台资企业都是从台湾地区创业后逐步向大陆发展,因此普遍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该问题成为台资企业大陆 A 股上市的主要障碍。台资企业一般在台湾地区都存在控股股东,在海外其他地区还存在同行业的兄弟公司,这些公司都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即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则必须进行组织架构的调整,甚至需要用大陆公司整合台湾控股股东和其他地区的同行业公司才能得到有效解决,涉及到的成本更高、时间更长,解决的难度也就更大。

目前,台资企业解决同业竞争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台湾地区的控股股东规模比较大的,控股股东依然保留,但不从事与大陆公司相同的业务,从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如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1213)等;二是台湾地区的关联公司规模不大的,将台湾关联公司注销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从而解决同业竞争,如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莱应材300260)等;三是以大陆台资企业作为A股上市公司主体,将台湾地区关联公司重组成为大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如2012年7月过会的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由台湾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从台湾交易所退市,原来大陆子公司变为发行上市主体,原来台湾地区母公司变为发行上市主体的全资子公司,然后再到大陆 A 股上市的公司。台资企业如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与各个公司的历史状况、资产规模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已成为台资企业大陆A股上市的前提条件。

2)关联交易:同时台资企业与台湾控股股东及其他兄弟公司相互之间还存在业务往来,即存在关联交易问题。从资本运作上看,解决关联交易可以通过交易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定价,防止利益输送等方式来规范。因此,关联交易并不是台资企业大陆 A 股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3)出资真实性问题:由于台湾当局的政策限制,许多合资企业来大陆投资采用通过第三地或隐名投资。而根据大陆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且对信息的真实度要求较高,如果在股东、出资人的姓名上出现不实的情况将对公司的运营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且将来难以改正。目前存在一些台资企业股东或出资人的姓名与实际出资人不符,如果要改制上市,这种情况必须加以纠正。

4)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现大陆对外(台)商投资资本采取的是授权资本制,一般并不要求资本实际缴纳到位。但台资企业拟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就应该将资本实缴到位。故合资企业打算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发行股票,就要对以前可能存在的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加以检查并改正,以便于顺利通过验资和审核并完成改制。

5)需要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控股企业在境内上市不存在特别的法定障碍,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资格申请股票上市,如果欲上市的台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应该首先转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经工商、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新增股东变为中外合资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完成后,拟上市主体需要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台资企业适用特殊条款

对于外(台)资企业来说,除了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外,还要受其他一些专门针对外(台)资企业上市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是对境内外(台)商投资企业发行上市股票行为直接予以规范的一份法律文件。该《意见》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台)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 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 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台)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 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 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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